监护与财产监管的共同规定监护人、财产管理人和律师的报酬
Section § 2640
这项法律规定了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如何申请为其被监护人或被财产管理人提供的服务报酬。他们可以在提交财产清单和评估报告后,但至少在获得授权90天后(除非法院因正当理由允许提前),向法院提出申请。只要法院认为合理且必要,监护人、财产管理人以及任何相关律师都可以申请报酬。
申请听证的通知必须按照特定的程序规则送达。法院可以允许支付在正式任命日期之前提供的服务报酬,律师费可以包括律师助理在律师指导下完成的工作。但是,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不会因未能成功辩护其报酬申请或其他失败的行动而产生的费用获得报酬,除非这些行动是出于善意、未造成损害且符合被监护人或被财产管理人的最佳利益。最后,除非对被监护人的供养至关重要,否则不得从政府福利中支付报酬,即使如此,也必须遵守联邦法律的限制。
Section § 2640.1
如果你申请成为某人的法定监护人(即“监护人”),但在你的申请还在处理中时,法院却指定了其他人,那么如果法院认为你的申请对被监护人有利,你可以请求法院支付你本人以及你的律师所花费的时间和费用。你必须按照特定规定发出听证通知。在听证会上,法院将决定为你的努力和法律费用支付多少是公平合理的。这些款项将从被监护人的遗产或财产中支付。这项法律旨在具有追溯效力,也就是说,它也适用于过去发生的情况。
Section § 2641
本节说明了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如何申请其服务的报酬。他们可以向法院提交申请,法院将根据被监护人或被财产管理人的最佳利益来决定合理的报酬金额。报酬可能包括在他们正式被任命之前所提供的服务。但是,如果他们未能成功辩护报酬申请或其他行动,则不能从被监护人或被财产管理人的遗产中获得报酬,除非这些行动是出于善意且对被监护人或被财产管理人有利。政府福利资金不能用于支付他们的报酬,除非这对于满足被监护人或被财产管理人的基本生活需求是必要的,并且要遵守联邦法律的限制。
Section § 2642
Section § 2643
本法律规定,监护人或遗产管理人(管理他人人身或财务事务的人)可以请求法院批准向他们自己或他们的律师定期支付其所提供服务的费用。如果这些付款合理且服务必要,法院可以批准。监护人或遗产管理人必须在申请中说明所提供的服务,并解释为何需要定期付款。法院要求就此申请举行听证会并发出通知,之后将审查这些付款,以确保其公平且确实用于已完成的工作。
Section § 2643.1
本法律允许专业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请求法院批准定期支付其服务费用。为此,他们必须提供拟议的费用表并处理任何异议。法院将决定定期付款是否符合受照护人的最佳利益,并确保其遗产得到保护。任何听证会都必须发出通知,任何收到通知的人都可以对付款提出异议。如果出现异议,监护人必须证明付款的必要性。付款只能针对实际提供的服务进行,并将由法院审查以确保其公平和必要。定期付款的许可将在特定日期自动终止,但可以提交新的付款申请。
Section § 2644
本条规定了监护人或财产托管人何时可以以附条件收费(风险代理)的方式聘请律师,以代表被监护人、被财产托管人或遗产。这种安排只有在获得法院批准后才有效。为了获得法院批准,监护人或财产托管人必须提交一份申请书,说明这种收费安排为何对被监护人、被财产托管人或遗产有利,并且必须将合同附在申请书上。
该申请的听证通知将遵循特定程序。在此,“法院”一词指的是管理监护或财产托管事务的法院,或者处理任何相关诉讼的法院。
Section § 2645
本法律条款旨在确保,如果律师或其亲属或商业伙伴同时担任监护人或财产托管人,他们不得从其负责照管的人的遗产中获得法律服务报酬,除非法院核实这符合被照管人的最佳利益。如果监护人或财产托管人与被照管人有血缘或婚姻关系,或与被照管人同住,则此规定不适用。
所有关系和潜在报酬必须向法院透明披露,法院可在某些法律决定(例如任命监护人、批准监护人计划、结算账目或回应特定请愿)之前或期间的任何时候批准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