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2700(a)
(1)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2700(a)(1) 在监护或财产托管委任书签发后的任何时间,被监护人(如果年满14岁)或被财产托管人、被监护人的配偶或被财产托管人的配偶或同居伴侣、被监护人或被财产托管人的任何亲属或债权人,或任何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亲自或通过律师,向法院书记员提交书面特别通知请求。
(2)CA 遗嘱认证 Code § 2700(a)(2) “利害关系人”可包括但不限于未包含在第1460条中的被财产托管人的家庭成员或被财产托管人的朋友。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700(b) 特别通知请求应以此为标题,并应载明该人的姓名和依照第1215条规定送达通知的地址。
(c)CA 遗嘱认证 Code § 2700(c) 可就以下一项或多项事项请求特别通知:
(1)CA 遗嘱认证 Code § 2700(c)(1) 在监护或财产托管程序中提交的申请书。
(2)CA 遗嘱认证 Code § 2700(c)(2) 遗产财产的清单和估价,包括任何补充清单和估价。
(3)CA 遗嘱认证 Code § 2700(c)(3) 监护人或财产托管人的账目。
(4)CA 遗嘱认证 Code § 2700(c)(4) 监护或财产托管程序最终终止的程序。
(d)CA 遗嘱认证 Code § 2700(d) 可就以下事项请求特别通知:
(1)CA 遗嘱认证 Code § 2700(d)(1) 通过描述该事项或多项事项,请求(c)款中的一项或多项事项。
(2)CA 遗嘱认证 Code § 2700(d)(2) 通过概括性地提及“《遗嘱认证法典》第2700条(c)款所述事项”或使用含义相似的词语,请求(c)款中的所有事项。
(e)CA 遗嘱认证 Code § 2700(e) 请求副本应依照第1215条规定送达监护人或财产托管人,或监护人或财产托管人的律师。如果亲自送达,请求在送达时生效。如果通过邮寄或电子方式送达,请求在收到时生效。
(f)CA 遗嘱认证 Code § 2700(f) 如果请求原件提交给法院书记员,应附有书面承认或送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