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7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参与监护或财产托管案件的特定人员,向法院申请获得案件中特定行动的特别通知。这些人员包括被监护人(如果年满14岁)、被财产托管人、他们的配偶或同居伴侣、亲属、朋友、债权人或任何其他利害关系人。他们可以要求获得关于申请书、遗产清单、财务账目以及监护或财产托管终止的通知。请求必须包含他们的姓名和用于接收通知的地址,并且必须提交给法院书记员。请求在亲自、邮寄或电子方式送达给监护人或财产托管人或其律师时生效。提交请求时,还必须附上送达证明。

(a)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2700(a)
(1)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2700(a)(1) 在监护或财产托管委任书签发后的任何时间,被监护人(如果年满14岁)或被财产托管人、被监护人的配偶或被财产托管人的配偶或同居伴侣、被监护人或被财产托管人的任何亲属或债权人,或任何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亲自或通过律师,向法院书记员提交书面特别通知请求。
(2)CA 遗嘱认证 Code § 2700(a)(2) “利害关系人”可包括但不限于未包含在第1460条中的被财产托管人的家庭成员或被财产托管人的朋友。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700(b) 特别通知请求应以此为标题,并应载明该人的姓名和依照第1215条规定送达通知的地址。
(c)CA 遗嘱认证 Code § 2700(c) 可就以下一项或多项事项请求特别通知:
(1)CA 遗嘱认证 Code § 2700(c)(1) 在监护或财产托管程序中提交的申请书。
(2)CA 遗嘱认证 Code § 2700(c)(2) 遗产财产的清单和估价,包括任何补充清单和估价。
(3)CA 遗嘱认证 Code § 2700(c)(3) 监护人或财产托管人的账目。
(4)CA 遗嘱认证 Code § 2700(c)(4) 监护或财产托管程序最终终止的程序。
(d)CA 遗嘱认证 Code § 2700(d) 可就以下事项请求特别通知:
(1)CA 遗嘱认证 Code § 2700(d)(1) 通过描述该事项或多项事项,请求(c)款中的一项或多项事项。
(2)CA 遗嘱认证 Code § 2700(d)(2) 通过概括性地提及“《遗嘱认证法典》第2700条(c)款所述事项”或使用含义相似的词语,请求(c)款中的所有事项。
(e)CA 遗嘱认证 Code § 2700(e) 请求副本应依照第1215条规定送达监护人或财产托管人,或监护人或财产托管人的律师。如果亲自送达,请求在送达时生效。如果通过邮寄或电子方式送达,请求在收到时生效。
(f)CA 遗嘱认证 Code § 2700(f) 如果请求原件提交给法院书记员,应附有书面承认或送达证明。

Section § 27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说,如果有人在遗嘱认证案件中提出了特别通知请求,他们可以按照首次提出请求时相同的程序更改或取消该请求。此外,他们可以随时提交新的特别通知请求。

(a)CA 遗嘱认证 Code § 2701(a) 特别通知请求可以按照提出初始请求的相同方式进行修改或撤回。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701(b) 新的特别通知请求可以随时送达并提交,其方式与初始请求的规定相同。

Section § 2702

Explanation

在加州,如果有人希望获得某些遗嘱认证程序的特别通知,提交请愿书或其他法院文件的人必须向他们发送书面通知。这包括提前至少15天向他们提供有关文件提交和预定听证会的详细信息,除非法院裁定无需通知。这适用于需要听证的案件,如请愿书或账目,也适用于不需要听证的文件提交,如遗产清单和估价。

(a)CA 遗嘱认证 Code § 2702(a) 除非法院作出免除通知的命令,如果已根据本章提出特别听证通知请求,提交请愿书、账目或其他文件的人应当根据第1215条就提交事宜发出书面通知,连同请愿书、账目或其他文件的副本,以及为听证设定的时间和地点,送达至请求中载明的地址处的请求中指定的人,至少在听证设定时间前15天。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702(b) 如果已根据本章提出特别通知请求,要求通知遗产清单和估价的提交,或通知任何其他无需听证的文件的提交,该清单和估价或其他文件应当根据第1215条送达,不迟于该清单和估价或其他文件提交法院后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