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320

Explanation

在正式任命之前,每位监护人或财产托管人必须提供一份经法院批准的保证金。这份保证金旨在保护受监护人或受财产托管人的利益,并确保监护人或财产托管人妥善履行其职责。保证金金额通常包括遗产的个人财产总价值、预计年度收入以及来自特定公共福利的年度付款。它还涵盖追讨保证金的潜在费用,包括律师费。如果保证金由个人担保人提供,其金额应是公司担保人提供金额的两倍。关于保证金的具体法律也适用,除非与本法规冲突。

(a)CA 遗嘱认证 Code § 2320(a)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每一位被任命为监护人或财产托管人的人,在委任书签发之前,须提供经法院批准的保证金。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320(b) 该保证金应是为了受监护人或受财产托管人以及对监护或财产托管遗产感兴趣的所有人的利益,并且应以监护人或财产托管人依法忠实履行其职责为条件。
(c)CA 遗嘱认证 Code § 2320(c)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且除非法院在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增加或减少金额,由获准的担保保险公司提供的保证金金额应为以下各项的总和:
(1)CA 遗嘱认证 Code § 2320(c)(1) 遗产中个人财产的价值。
(2)CA 遗嘱认证 Code § 2320(c)(2) 遗产所有财产的预计年度总收入。
(3)CA 遗嘱认证 Code § 2320(c)(3) 以下各项的预计年度总付款额之和:
(A)CA 遗嘱认证 Code § 2320(c)(3)(A) 《福利与机构法典》第9编第3部分(自第11000条起)、第4部分(自第16000条起)或第5部分(自第17000条起)。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320(c)(3)(B) 《美国法典》第42卷第7章第II分章(自第401条起)或第XVI分章A部分(自第1382条起)。
(C)CA 遗嘱认证 Code § 2320(c)(3)(C) 受监护人或受财产托管人的任何其他公共福利。
(4)CA 遗嘱认证 Code § 2320(c)(4) 自2008年1月1日或之后,追讨保证金的合理追偿费用,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因监护人或财产托管人违反本法典规定的职责而成功提起附加费诉讼所产生的律师费和诉讼费,应作为对财产托管人或监护人的附加费,如果未支付,应向保证金的担保人追偿。司法委员会应在2008年1月1日或之前,通过一项法院规则以实施本款规定。
(d)CA 遗嘱认证 Code § 2320(d) 如果保证金由个人担保人提供,保证金金额应为由获准的担保保险公司提供的保证金所需金额的两倍。
(e)CA 遗嘱认证 Code § 2320(e) 《保证金和承诺法》(《民事诉讼法典》第2部分第14编第2章(自第995.010条起))适用于根据本条提供的保证金,但与本条不一致的除外。

Section § 2320.1

Explanation
如果财产管理人或监护人发现他们提交的保证金金额根据规定过低,他们必须迅速向法院申请增加保证金。如果他们有律师,律师也应该协助办理此事。

Section § 2320.2

Explanation
如果法院在审查财务账目时要求提供额外担保,那么对该账目的批准以及任何相关决定(例如费用批准)将不会生效。法院也不会正式记录该命令,直到提供了额外担保。

Section § 232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在监护程序中,法院通常不能免除或减少保证金的金额,除非有正当理由,并且确定被监护人不会因免除或减少保证金而受到损害。正当理由不能仅仅是因为监护人在之前的案件中提交过保证金。如果被监护人本人理解其含义并放弃了保证金要求,法院可以允许提交低于通常所需金额的保证金。

(a)CA 遗嘱认证 Code § 2321(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监护程序中的法院不得免除保证金的提交或减少所需保证金的金额,除非法院认定有正当理由,且该认定应包括法院认定被监护人不会因免除或减少保证金而遭受损害。仅凭监护人在另一项或之前的程序中提交过保证金,不能构成正当理由。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321(b) 在监护程序中,如果被监护人具有足够的行为能力并已放弃提交保证金,法院可酌情允许提交低于根据第2320条规定通常所需金额的保证金。

Section § 2322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被指定为仅负责照料个人(而非其财务)的监护人或保管人,他们通常无需提供称为“保证金”的财务担保,除非法院明确要求。

Section § 23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在遗产很可能在其整个存续期间满足特定财务条件的情况下,免除对保证金的要求。但是,如果这些条件未能满足,法院就必须要求提供保证金,除非法院发现有充分的理由不要求,并会参考另一法律条款作为指导。

Section § 2324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提名监护人,并决定免除监护人提交保证金(一种财务担保)的要求,那么监护人就不需要提交保证金,除非法院另有决定。

如果提名人已放弃提交保证金,则根据第1500条或第1501条提名的监护人无需提交保证金,除非法院要求。

Section § 23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对于某些非营利慈善机构,其债券的担保人(即承诺履行债券义务的公司)必须是获得州政府官方认可的担保保险公司。

Section § 232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当两人或多人被指定为共同监护人或共同财产管理人时,法院可以要求他们提供保证金。这种保证金可以是每人单独的保证金,也可以是所有人共同的一份保证金,或者两者的结合。如果他们选择共同的保证金,那么每个人都对全部保证金金额负有个人责任(即连带责任)。

Section § 2327

Explanation

在财产托管程序中,法院通常要求为每个受保护的个人提供单独的保证金,除非他们的资产混合在一起,在这种情况下,一份保证金可以涵盖所有资产。在涉及多名被监护人(受保护的人)的监护案件中,法院可以决定要求为每位被监护人提供单独的保证金,一份涵盖多名被监护人的保证金,或两者的结合。

(a)CA 遗嘱认证 Code § 2327(a) 在财产托管程序中,法院应为每位被托管人命令一份单独的保证金,除非被托管人的资产混合在一起,在此情况下可以提供一份涵盖所有资产的合并保证金。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327(b) 如果一项监护程序涉及多于一名被监护人,法院可以命令单独的保证金,或一份旨在为该程序中两名或多名被监护人利益的单一保证金,或两者的结合。

Section § 2328

Explanation

本法律讨论了法院如何处理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所需的保证金数额,特别是在遗产财产存入信托公司或金融机构时。如果遗产中包含未经法院许可不得提取的财产,法院在设定保证金数额时可以不计入这部分财产,或者将保证金数额减少到合理水平。

此外,在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正式任命之前,他们可以将财产或金钱转移到信托公司,或将金钱存入金融机构的担保账户。如果这样做,他们必须向法院提供收据和一份协议,声明未经法院批准不得提取该财产。持有此类存款的机构受到保护,如同存款人已正式负责管理遗产一样。

(a)CA 遗嘱认证 Code § 2328(a) 在任何确定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保证金数额的程序中(无论是在任命时还是之后),如果遗产包括已根据第2453条至第2456条(含)的规定存入信托公司或金融机构的财产,或将存入信托公司或金融机构的财产,条件是该财产(包括其任何收益)未经法院授权不得提取,法院可自行决定,无论是否通知,作出此项命令并可采取以下任一措施:
(1)CA 遗嘱认证 Code § 2328(a)(1) 在确定所需保证金数额时,排除已存入的财产,或将就已存入财产所需的保证金数额减少至法院认为合理的数额。
(2)CA 遗嘱认证 Code § 2328(a)(2) 如果保证金已提供或数额已确定,将数额减少至法院认为合理的数额。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328(b) 申请委任书的申请人,或在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任命之前,拟议的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CA 遗嘱认证 Code § 2328(b)(1) 将其占有的个人财产交付给信托公司。
(2)CA 遗嘱认证 Code § 2328(b)(2) 将其占有的金钱存入本州金融机构的受保账户。
(3)CA 遗嘱认证 Code § 2328(b)(3) 允许信托公司保留其已占有的个人财产。
(4)CA 遗嘱认证 Code § 2328(b)(4) 允许本州金融机构保留已投资于金融机构受保账户中的金钱。
(c)CA 遗嘱认证 Code § 2328(c) 在(b)款所述情况下,申请人或拟议的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应取得并向法院提交一份书面收据,其中应包含信托公司或金融机构的协议,即所存财产(包括其任何收益)未经法院授权不得提取。
(d)CA 遗嘱认证 Code § 2328(d) 根据(b)款和(c)款接收和保留存款财产时,信托公司或金融机构受到的保护程度,如同其从已获委任书的人那里收到存款财产一样。

Section § 2329

Explanation

如果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想降低法院要求的保证金金额,他们需要提供一份关于遗产状况的详细说明。通常情况下,除非有充分理由,否则保证金金额不能低于某个特定水平。然而,法院仍然可以决定减少保证金金额,即使不通知其他人,只要另一条款允许。

(a)CA 遗嘱认证 Code § 2329(a) 如果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向法院申请减少保证金金额,该动议应包括一份陈述遗产状况的宣誓书。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329(b) 除非有正当理由,保证金金额不得低于根据第2320条确定的金额。
(c)CA 遗嘱认证 Code § 2329(c) 本节中的任何规定均不限制法院根据第2328条在有通知或无通知的情况下减少保证金金额的权力。

Section § 2330

Explanation
如果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出售遗产中的财产,或以遗产财产作抵押贷款,他们通常需要根据法院的决定提供更高额的保证金。这种保证金是一种保护遗产资产的保险。增加的保证金要求会考虑到销售或贷款所得的款项。如果法院要求提供额外保证金,那么在提交该保证金之前,销售或贷款程序无法完成。

Section § 2333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如果担保书的条件被违反,可以对担保书的保证人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被监护人、被财产托管人或对遗产有兴趣的任何人的利益。但是,此类诉讼必须在监护人或财产托管人解除职务或免职命令生效之日起四年内提起,或在责令监护人或财产托管人补缴款项的命令生效之日起四年内提起,以较晚者为准。此外,尽管有其他规定,对保证人的任何诉讼都必须在相关判决或命令生效之日起六年内提起,以较晚者为准。

(a)CA 遗嘱认证 Code § 2333(a) 如果担保书的条件被违反,可以为了被监护人或被财产托管人或对遗产有兴趣的任何人的使用和利益,对担保书的保证人提起诉讼。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333(b) 除非自监护人或财产托管人解除职务或被免职之日起四年内,或自责令监护人或财产托管人补缴款项的命令生效之日起四年内(以较晚者为准)提起诉讼,否则不得对担保书的保证人提起诉讼。
(c)CA 遗嘱认证 Code § 2333(c) 在任何情况下,并且尽管有第2103条(b)款的规定,除非自第2103条项下的判决或本条(b)款项下较晚的命令生效之日起六年内提起诉讼,否则不得对担保书的保证人提起诉讼。

Section § 2334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请求要求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提供保证金,或者质疑现有保证金是否足够,并指称他们没有妥善管理遗产,法院可以暂时暂停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的权力,直到举行听证会。

如果提交申请书,请求法院命令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提供保证金(而最初并未要求提供保证金),或者对保证金的充足性提出异议,并且该申请书或支持异议的宣誓书指称事实表明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在管理遗产时未能尽到普通注意和勤勉,则法院可以命令暂停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的权力,直至该事项得到审理和裁定。

Section § 2335

Explanation
如果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想要更换担保人(担保人是指保证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履行职责的个人或实体),他们必须在提交申请时附上一份财务账目报告。除非这份账目报告获得批准,否则法院不会批准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