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中使用的术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a)CA 遗嘱认证 Code § 2600(a) “财产管理人”指 (1) 遗产的财产管理人,或 (2) 遗产的有限财产管理人,其权力与职责以任命有限财产管理人的命令明确规定的范围为限。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600(b) “遗产”指被财产管理人或被监护人的所有个人财产(无论位于何处)以及位于本州的房地产。
(c)CA 遗嘱认证 Code § 2600(c) “监护人”指遗产的监护人。
本节定义了加州财产管理或监护背景下的关键术语。“财产管理人”是指根据法律命令的规定,管理一个人全部或特定部分财产的人。“遗产”包括被财产管理人或被监护人的所有个人财产和位于本州的房地产。“监护人”被定义为负责管理遗产的人。
如果加州受监护或受财产托管的人有工作,他们的工资不属于其财产的一部分。监护人或财产托管人无需负责处理这些工资。工作的人可以像没有监护或财产托管一样,自行控制自己的工资。但是,任何关于工资的法院命令,只有在雇主收到正式通知后,才会对雇主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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