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与财产监管的共同规定动产移出州境的转让
Section § 2800
本节定义了“外国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指在不同州或国家被任命,扮演与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类似角色的人。
Section § 2801
Section § 2802
这项法律允许特定人员提交申请以授权转让。这些人员包括:遗产的监护人或管理人、被监护人或被管理财产人本人,以及来自其他国家的任何监护人或管理人。
Section § 2803
本节解释了向外国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转移个人财产的申请书必须包含哪些内容。申请书必须包括具体细节,例如外国监护人、受监护人或受财产管理之人等相关方的姓名和地址。它还应描述拟转移的财产、任何接受转移的协议、外国监护人的任命方式、其资格以及任何保证金金额。
本节还要求提供有关外国监护人所受法院管辖权的信息,以及任何相关的财务或法律事项,例如本州未决的诉讼和转移理由。
Section § 2804
Section § 2805
这项法律规定了谁可以对涉及被监护人或被财产托管人的申请提出异议。允许提出异议的人员包括申请书中列出的人员、被监护人、被财产托管人或其遗产的任何债权人、被监护人的配偶或被财产托管人的配偶或同居伴侣、被监护人或被财产托管人的亲属或朋友,以及任何其他利害关系人。
Section § 2806
法院可以允许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在特定条件下,将遗产的全部或部分财物转移给位于不同地点的另一位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首先,法院必须认为这符合被监护人或被财产管理人及其遗产的最佳利益。其次,债权人或任何有索赔权的人的权利不会因这次转移而受到重大损害。最后,新的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必须有能力并准备好有效地处理被转移的财产。
Section § 2808
本法律解释了加州遗产的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需要将遗产所有财产转移给位于其他国家的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的情况应如何处理。法院在确认外国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已收到财产后,将终止本地的监护或财产管理。
本地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必须提交一份最终账目报告。如果没有人放弃其获得通知的权利,则该报告副本和听证通知必须在至少30天前送达给所有相关方,包括外国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