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职或辞职解除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
Section § 2650
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可能因多种原因被免职。这些原因包括未能妥善管理财产、未按时提交所需的财产清单或账目、持续无法履行职责、被判犯有重罪或表现出不道德行为。
如果他们存在可能导致其玩忽职守的利益冲突、违反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的特定法律规定,或面临破产等财务问题,他们也可能被免职。最后,如果法院认为免职符合被监护人或被财产管理人的最佳利益,法院可以将其免职,尤其是在考虑某些条款下的被提名人偏好时。
Section § 2651
这项法律允许特定人员,例如被监护人或被财产托管人本人、他们的配偶或同居伴侣,或任何亲属、朋友或利害关系人,请求法院解除监护人或财产托管人的职务。他们必须提交一份申请书,并附上说明解除职务理由的事实。
Section § 2653
本法律规定,在关于罢免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的听证会上,任何利害关系人,如家人或朋友,都可以支持或反对罢免。如果法院发现有充分理由罢免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可以予以罢免,并要求提交遗产账目报告。如果他们不遵守,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如果罢免有正当理由,申请人的费用可以得到补偿,而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不得使用遗产资金支付其辩护费用,必须个人承担。如果专业受托人被罢免,法院必须向专业受托人管理局报告。任何调查的保密性都受到保护,并且法院的任何新职责都需要立法拨款。
Section § 2654
如果法院认为,在安排正式通知和听证所需的时间内,受照护人(即受监护人或受财产托管人)或其资产面临损害风险,法院可以迅速采取行动。它可以限制或暂停监护人或财产托管人的权力,或者命令监护人或财产托管人将财产控制权移交给法院指定的人,直到听证会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