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250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需要为某人或其财产指定临时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他们可以向法院提交申请。如果存在正当理由,需要在等待更永久安排的最终决定期间指定临时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则可以这样做。

对于专业受托人,申请中必须包含费用和执照等额外信息。此外,申请应表明已努力联系拟议被财产管理人的亲属并考虑他们的偏好。

听证会通知通常需要提前几天送达给相关方,并且如果主要听证会延迟,有重新考虑临时指定程序的规定。如果该职位出现空缺,法院也可以指定新的临时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

(a)CA 遗嘱认证 Code § 2250(a) 在提交指定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的申请之后或同时,任何有权申请指定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的人均可提交申请,要求指定:
(1)CA 遗嘱认证 Code § 2250(a)(1) 临时人身监护人或临时财产监护人,或两者兼有。
(2)CA 遗嘱认证 Code § 2250(a)(2) 临时人身财产管理人或临时财产管理人,或两者兼有。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250(b) 申请书应陈述足以构成指定临时监护人或临时财产管理人的正当理由的事实。法院可根据该申请或其可能要求的其他证据,指定临时人身监护人或 临时财产监护人,或两者兼有,或临时人身财产管理人或临时财产管理人,或两者兼有,以在法院对指定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的申请作出最终裁定之前履行职责。
(c)CA 遗嘱认证 Code § 2250(c) 如果申请人、拟议监护人或拟议财产管理人是第2340条所述的专业受托人,且须根据《专业受托人法案》(《商业与职业法典》第三编第六章(第6500条起))获得许可,则指定临时监护人或临时财产管理人的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1)CA 遗嘱认证 Code § 2250(c)(1) 申请人、拟议监护人或拟议财产管理人的拟议小时费率表,或其拟议从拟议被监护人 或拟议被财产管理人遗产中获得的作为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所提供服务的报酬声明。申请人、拟议监护人或拟议财产管理人按照本款要求提供拟议小时费率表或其拟议报酬声明,不应妨碍法院日后减少申请人、拟议监护人或拟议财产管理人的费用或其他报酬。
(2)CA 遗嘱认证 Code § 2250(c)(2) 除非指定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的申请(包含本款要求的声明)与指定临时监护人或临时财产管理人的申请一并提交,否则应包括以下两项:
(A)CA 遗嘱认证 Code § 2250(c)(2)(A) 申请人、拟议监护人或拟议财产管理人的注册或执照信息声明。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250(c)(2)(B) 一份声明,解释是谁聘请了申请人、拟议监护人或拟议财产管理人,或申请人、拟议监护人或拟议财产管理人是如何被聘请来提交指定临时监护人或临时财产管理人的申请,或同意接受临时监护人或临时财产管理人的指定,以及申请人、拟议监护人或拟议财产管理人与拟议被监护人或拟议被财产管理人,或拟议被监护人或拟议被财产管理人的家人或朋友之间有何先前的关系。
(d)CA 遗嘱认证 Code § 2250(d) 如果申请是由拟议被财产管理人以外的一方提交的,则申请应包括一份尽职调查声明,表明以下两项:
(1)CA 遗嘱认证 Code § 2250(d)(1) 寻找在指定一般财产管理人申请中提及的拟议被财产管理人的亲属所做的努力,或说明为何无法联系到其中任何一人。
(2)CA 遗嘱认证 Code § 2250(d)(2) 拟议被财产管理人关于指定临时财产管理人以及指定拟议临时财产管理人的偏好,或说明为何无法确定这些偏好。
(e)CA 遗嘱认证 Code § 2250(e) 除非法院因正当理由另有命令,否则在申请听证会前至少五个法院工作日,听证会通知应按以下方式送达:
(1)CA 遗嘱认证 Code § 2250(e)(1) 如果拟议被监护人年满12岁或以上,听证会通知应亲自送达给拟议被监护人,送达给拟议被监护人的父母,以及在提交申请时对拟议被监护人拥有有效探视令的任何人。如果拟议被监护人未满12岁,则无需向其送达听证会通知。在人身临时监护程序中,如果监护父母已去世或丧失行为能力,且申请人或拟议监护人是该监护父母指定的人,则此证据可构成法院命令不送达此通知的正当理由。

Section § 2250.2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提交申请成为监护人,他们也可以请求指定一名临时监护人,来管理个人或财产事务,直到最终决定作出。申请书必须说明需要临时监护人的充分理由。通常,除非有充分理由不这样做,否则在临时监护人被指定前至少五天,应通知拟被监护人。如果现有监护人的权力被暂停,或者没有监护人,法院可以临时指派某人接管,直到决定新的监护人。这项规定特别适用于加州《福利与机构法典》中某些相关的程序。

(a)CA 遗嘱认证 Code § 2250.2(a) 提交指定监护人呈请书之日或之后,任何有权呈请指定监护人的人均可提交呈请书,要求指定针对个人或财产或两者的临时监护人。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250.2(b) 呈请书应阐明构成指定临时监护人正当理由的事实。法院可根据该呈请书或其可能要求的任何其他证据,指定针对个人或财产或两者的临时监护人,以在法院对指定监护人的呈请书作出最终裁定之前履行职责。
(c)CA 遗嘱认证 Code § 2250.2(c) 除非法院因正当理由另有命令,否则在指定临时监护人之前至少五天,应将拟指定通知亲自送达拟被监护人。
(d)CA 遗嘱认证 Code § 2250.2(d) 如果法院根据第2334条或第2654条或本分部的任何其他规定暂停监护人的权力,法院可指定一名临时监护人行使这些权力,直至权力恢复给该监护人或指定新的监护人。
(e)CA 遗嘱认证 Code § 2250.2(e) 如果因任何原因监护人职位出现空缺,法院可根据根据(a)款提交的呈请书或主动,指定一名临时监护人行使监护人的权力,直至指定新的监护人。
(f)CA 遗嘱认证 Code § 2250.2(f) 本条仅适用于《福利与机构法典》第5部第1编第3章(自第5350条起)项下的程序。

Section § 2250.4

Explanation

正在被考虑设立临时监护的人必须出席听证会,除非存在某些例外情况。这些例外情况包括:如果该人不在州内,有医疗原因无法出席,或者已告知法院调查员他们同意这项安排且不愿出席。法院还可以决定,如果出席会给该人造成伤害,则无需出席。此外,在立法机关提供专项资金之前,法院无需执行本法规定的任何任务。

拟议的临时被监护人应出席听证会,但以下情况除外:
(a)CA 遗嘱认证 Code § 2250.4(a) 如果拟议的临时被监护人在送达时不在州内且并非申请人。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250.4(b) 如果拟议的临时被监护人因医疗原因无法出席听证会。
(c)CA 遗嘱认证 Code § 2250.4(c) 如果法院调查员在听证会前已探访拟议的被监护人,且法院调查员已向法院报告,拟议的临时被监护人已明确表示以下所有情况均适用:
(1)CA 遗嘱认证 Code § 2250.4(c)(1) 拟议的被监护人不愿意出席听证会。
(2)CA 遗嘱认证 Code § 2250.4(c)(2) 拟议的被监护人无意对临时监护权的设立提出异议。
(3)CA 遗嘱认证 Code § 2250.4(c)(3) 拟议的被监护人不对拟议的临时监护人提出异议,也不倾向于由其他人担任临时监护人。
(d)CA 遗嘱认证 Code § 2250.4(d) 如果法院认定拟议的被监护人无法或不愿出席听证会,且在拟议的被监护人缺席的情况下举行听证会对于保护被监护人免受重大伤害是必要的。
(e)CA 遗嘱认证 Code § 2250.4(e) 在立法机关为此目的拨付专款之前,高等法院无需履行本节规定的任何职责。

Section § 2250.6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在考虑临时监护时,法庭调查员的职责。在法庭听证会之前,如果可行,调查员应面谈拟议的被监护人以及与他们相关的人,例如近亲和朋友。他们必须解释监护程序以及被监护人的权利,例如反对申请和获得法律代理的权利。

如果无法在听证会前完成这些任务,调查员必须在听证会后两天内完成。如果临时被监护人反对任命或希望由不同的监护人担任,调查员必须立即向法院报告,法院可能会为被监护人指定法律顾问。

如果调查员认为监护不适当,他们必须立即通知法院。然而,这些职责的履行取决于立法机关提供必要的资金。

(a)CA 遗嘱认证 Code § 2250.6(a) 不论拟议的临时被监护人是否出席听证会,法庭调查员在听证会前应完成以下所有事项,除非不可行,在此情况下,法庭调查员应遵守 (b) 款规定的要求:
(1)CA 遗嘱认证 Code § 2250.6(a)(1) 亲自面谈拟议的被监护人。法庭调查员还应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A)CA 遗嘱认证 Code § 2250.6(a)(1)(A) 面谈申请人以及拟议的监护人(如果与申请人不同)。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250.6(a)(1)(B) 在最大可能范围内,面谈拟议的被监护人的配偶或注册同居伴侣、一级亲属、邻居,以及(如果已知)亲密朋友。
(C)CA 遗嘱认证 Code § 2250.6(a)(1)(C) 在听证会前,在可能范围内,面谈第 1821 条 (b) 款所规定拟议的被监护人的二级亲属。
(2)CA 遗嘱认证 Code § 2250.6(a)(2) 告知拟议的被监护人传票内容、临时监护的性质、目的和效力,以及拟议的被监护人有权反对申请、出席听证会、要求陪审团审理设立监护事宜、由法律顾问代理,以及由法院指定法律顾问。
(3)CA 遗嘱认证 Code § 2250.6(a)(3) 确定拟议的被监护人是否似乎无法出席听证会,如果能够出席,则确定拟议的被监护人是否愿意出席听证会。
(4)CA 遗嘱认证 Code § 2250.6(a)(4) 确定拟议的被监护人是否希望反对设立监护。
(5)CA 遗嘱认证 Code § 2250.6(a)(5) 确定拟议的被监护人是否反对拟议的监护人,或更倾向于由另一个人担任监护人。
(6)CA 遗嘱认证 Code § 2250.6(a)(6) 就上述所有事项向法院提交书面报告。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250.6(b) 如果在听证会前不可行,法庭调查员应在听证会后两个法庭日内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1)CA 遗嘱认证 Code § 2250.6(b)(1) 亲自面谈被监护人。法庭调查员还应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A)CA 遗嘱认证 Code § 2250.6(b)(1)(A) 面谈申请人以及拟议的监护人(如果与申请人不同)。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250.6(b)(1)(B) 在最大可能范围内,面谈拟议的被监护人的配偶或注册同居伴侣、一级亲属、邻居,以及(如果已知)亲密朋友。
(C)CA 遗嘱认证 Code § 2250.6(b)(1)(C) 在可能范围内,面谈第 1821 条 (b) 款所规定拟议的被监护人的二级亲属。
(2)CA 遗嘱认证 Code § 2250.6(b)(2) 告知被监护人临时监护的性质、目的和效力,以及被监护人有权反对任命普通监护人的申请、出席听证会、要求陪审团审理设立监护事宜、由法律顾问代理,以及(如果未由法律顾问代理)由法院指定法律顾问。
(c)CA 遗嘱认证 Code § 2250.6(c) 如果调查员在任命临时监护人的听证会之后才探访被监护人,且被监护人反对临时监护人的任命,或请求指定法律顾问,法庭调查员应立即(且无论如何不得迟于三个法庭日)向法院报告此信息。收到该信息后,法院可按照第 1 部分第 4 章(自第 1470 条起)的规定,着手指定法律顾问。
(d)CA 遗嘱认证 Code § 2250.6(d) 如果法庭调查员认为临时监护不适当,法庭调查员应立即(且无论如何不得迟于两个法庭日)向法院提交书面报告,以便法院可以考虑自行采取适当行动。
(e)CA 遗嘱认证 Code § 2250.6(e) 在立法机关为此目的拨付专款之前,高等法院无需履行本条规定的任何职责。

Section § 2250.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第2250条、第2250.4条和第2250.6条中概述的某些程序不适用于《福利与机构法典》第五编第一部第三章(自第5350条开始)项下的特定法律程序。

第2250条、第2250.4条和第2250.6条不适用于《福利与机构法典》第五编第一部第三章(自第5350条开始)项下的程序。

Section § 2251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被任命为临时监护人或临时财产管理人,他们需要宣誓并提交担保,就像普通的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一样。一旦他们完成这些,他们将收到名为“委任书”的官方文件。这些委任书将显示他们的临时职务何时结束。

Section § 2252

Explanation
临时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拥有临时照护个人和保护其财产的必要权力。除非另有规定,法院可以授予特定权力,例如医疗决策或财务管理。法院命令可以扩大权力范围,但未经法院批准,临时财产管理人不得出售或放弃重要财产。此类批准需要通知被财产管理人,并证明此举是为了避免损害。对于无法出租或投保的财产,适用特殊条件。

Section § 22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临时监护人如果想将被监护人(即受其照护的人)搬到新住所时必须遵循的程序。他们需要向法院申请许可,详细说明为何搬家对于防止严重伤害是必要的。被监护人有权出席听证会、反对搬家并聘请律师。法院调查员会核实被监护人是否了解自己的权利,并向法院报告。法院必须迅速举行听证会,并且只有在没有限制性更小的选择可以防止伤害的情况下,才能批准搬家。

临时被监护人必须出席听证会,除非他们有正当的医疗原因或选择不出席。在判决未下达前,法院会确保保护被监护人当前的居住状况。如果涉及机密信息,将受到保护且不会广泛分享。该法规指出,某些修正案在法院必须执行之前需要政府拨款。

(a)CA 遗嘱认证 Code § 2253(a) 如果人身临时监护人提议将被监护人的住所固定在被监护人在诉讼开始前居住地以外的地方,该权力应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请求,除非住所变更系根据先前法院命令要求被监护人进行的。该请求应与临时监护申请书一并提交,或者,如果临时监护权已确立,则单独提交。该请求应详细说明临时监护人提议将被监护人迁往的地点,申请人或临时监护人认定如果住所变更不被允许,被监护人将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害的具体理由,以及为何没有对被监护人自由限制较少的手段足以防止该损害。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253(b) 法院调查员应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1)CA 遗嘱认证 Code § 2253(b)(1) 亲自面谈被监护人。
(2)CA 遗嘱认证 Code § 2253(b)(2) 告知被监护人根据 (a) 款提出的请求的性质、目的和影响,以及被监护人反对该请求、出席听证会、由法律顾问代理以及在未由法律顾问代理时由法院指定法律顾问的权利。
(3)CA 遗嘱认证 Code § 2253(b)(3) 确定被监护人是否因医疗原因无法出席听证会,如果能够出席,则确定被监护人是否愿意出席听证会。
(4)CA 遗嘱认证 Code § 2253(b)(4) 确定被监护人是否希望反对该请求。
(5)CA 遗嘱认证 Code § 2253(b)(5) 确定被监护人是否希望在听证会上由法律顾问代理,如果是,则确定被监护人是否已聘请法律顾问,如果否,则确定被监护人是否计划聘请法律顾问。
(6)CA 遗嘱认证 Code § 2253(b)(6) 通过考虑(其中包括)根据第 (7) 项收到的医疗信息,确定提议的住所变更是否为防止被监护人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害所必需,以及是否存在对被监护人自由限制较少的手段足以防止该损害。
(7)CA 遗嘱认证 Code § 2253(b)(7) 收集并审查来自拟被监护人的初级保健医生以及其他相关精神和身体健康护理提供者的关于拟被监护人的相关医疗报告。
(8)CA 遗嘱认证 Code § 2253(b)(8) 在听证会前至少两天,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报告上述所有事项,包括被监护人关于由法律顾问代理的明确沟通,以及被监护人是否不愿意出席听证会且不希望反对该请求。
(c)CA 遗嘱认证 Code § 2253(c) 在临时监护人提交将被监护人从其原住所迁出的请求之日起七日内,法院应就该请求举行听证会。
(d)CA 遗嘱认证 Code § 2253(d) 除下列情况外,被监护人应出席听证会:
(1)CA 遗嘱认证 Code § 2253(d)(1) 被监护人因医疗原因无法出席听证会。情绪或心理不稳定并非被监护人缺席听证会的正当理由,除非由于该不稳定,出席听证会可能对被监护人造成严重且即时的生理损害。
(2)CA 遗嘱认证 Code § 2253(d)(2) 法院调查员已向法院报告被监护人已明确表示不愿意出席听证会且不希望反对该请求,并且法院已作出被监护人无需出席听证会的命令。
(e)CA 遗嘱认证 Code § 2253(e) 如果被监护人因医疗原因无法出席听证会,该无法出席应通过以下方式确立:(1) 持证医疗执业者的宣誓书或证明,或 (2) 如果被监护人是信奉仅依靠祈祷进行治疗的宗教教义和实践的信徒,并正在接受该宗教认可的执业者的治疗,则通过该执业者的宣誓书。该宣誓书或证明仅作为被监护人无法出席听证会的证据,不应在确定是否需要设立监护权的问题上予以考虑。
(f)CA 遗嘱认证 Code § 2253(f) 在听证会上,被监护人有权由律师代理,有权质询和盘问临时监护人提出或代表临时监护人提出的任何证人,并有权为自己提出证据。

Section § 22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临时监护人在紧急情况下,未经法院批准将临时受监护人从其住所移走。紧急情况是指住所不安全,或者医疗状况需要紧急治疗以防止严重问题或死亡。

在这种移走之后,监护人必须在下一个司法日请求法院批准更改受监护人的住所。

此外,如果受监护人同意,法律允许在未经法院许可的情况下将其移至医疗机构;如果受监护人正在接受护理,也允许在医疗机构之间转移。

(a)CA 遗嘱认证 Code § 2254(a) 尽管有第2253条规定,如果存在紧急情况,临时监护人可以未经法院授权将临时受监护人从其住所移离。就本条而言,紧急情况存在于以下情形:临时受监护人的住所不适宜居住,或者临时监护人根据医疗建议真诚地认定该案件属于紧急情况,其中需要将临时受监护人移离住所,(1) 以提供缓解剧烈疼痛所需的医疗治疗,或 (2) 以诊断或治疗一种医疗状况,如果未立即诊断和治疗,将导致严重残疾或死亡。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254(b) 在紧急移离临时受监护人后,不迟于一个司法日,临时监护人应根据第2253条提交书面请求,以请求授权确定临时受监护人的住所,该住所应在临时受监护人原住所之外的其他地方。
(c)CA 遗嘱认证 Code § 2254(c) 本章中的任何规定均不阻止临时监护人在临时受监护人已就该移离给予知情同意时,未经法院授权将其从住所移至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d)CA 遗嘱认证 Code § 2254(d) 本章中的任何规定均不阻止临时监护人未经法院授权,将临时受监护人从其正在接受医疗护理的一家医疗机构转移到其将接受医疗护理的另一家医疗机构。

Section § 2255

Explanation
临时监护人或临时财产管理人通常需要提交遗产清单和估价。但是,如果他们在被任命后90天内提交最终账目,就可以免除估价,只需在最终账目中列出遗产清单。

Section § 2256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管理某人遗产的临时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您通常需要在被任命后90天内向法院报告并获得财务账目的批准。不过,法院可能会给您不同的截止日期。如果您成为永久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您可以将临时账目纳入您的首次定期账目报告中。账目必须遵守其他章节中列出的某些规定。

Section § 22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临时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的权力何时终止。通常情况下,这些权力会在他们得知永久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已正式就位时,或在他们被任命30天后(以两者中较早的时间为准)停止。然而,如果存在正当理由,例如等待法院对永久任命的最终裁决或上诉结果,法院可以改变这个时间范围。如果法院决定延长,它将为临时权力指定一个新的终止日期。

(a)CA 遗嘱认证 Code § 2257(a) 除非(b)款另有规定,临时监护人或临时财产管理人的权力终止(提交账目除外),以下列时间中最早者为准:
(1)CA 遗嘱认证 Code § 2257(a)(1) 临时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获知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已被任命并具备资格的时间。
(2)CA 遗嘱认证 Code § 2257(a)(2) 临时监护人或临时财产管理人被任命后三十天,或法院在任命令中可能指定的更早时间。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257(b) 经法院要求,无论是否通知,法院可因正当理由命令延长或缩短临时监护人或临时财产管理人权力终止的时间,以等待法院对任命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的申请作出最终裁定,或等待对该裁定上诉的最终判决,或因其他原因。延长终止时间的命令应确定临时监护人或临时财产管理人权力终止的时间,提交账目除外。

Section § 225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临时监护人或临时财产管理人,在被暂停职务、被免职、辞职或被解除职务时,必须遵守与正式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相同的规定。

临时监护人或临时财产管理人须遵守本编中关于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的暂停职务、免职、辞职和解除职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