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与财产监管的共同规定临时监护人和财产管理人
Section § 2250
如果有人需要为某人或其财产指定临时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他们可以向法院提交申请。如果存在正当理由,需要在等待更永久安排的最终决定期间指定临时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则可以这样做。
对于专业受托人,申请中必须包含费用和执照等额外信息。此外,申请应表明已努力联系拟议被财产管理人的亲属并考虑他们的偏好。
听证会通知通常需要提前几天送达给相关方,并且如果主要听证会延迟,有重新考虑临时指定程序的规定。如果该职位出现空缺,法院也可以指定新的临时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
Section § 2250.2
如果有人提交申请成为监护人,他们也可以请求指定一名临时监护人,来管理个人或财产事务,直到最终决定作出。申请书必须说明需要临时监护人的充分理由。通常,除非有充分理由不这样做,否则在临时监护人被指定前至少五天,应通知拟被监护人。如果现有监护人的权力被暂停,或者没有监护人,法院可以临时指派某人接管,直到决定新的监护人。这项规定特别适用于加州《福利与机构法典》中某些相关的程序。
Section § 2250.4
正在被考虑设立临时监护的人必须出席听证会,除非存在某些例外情况。这些例外情况包括:如果该人不在州内,有医疗原因无法出席,或者已告知法院调查员他们同意这项安排且不愿出席。法院还可以决定,如果出席会给该人造成伤害,则无需出席。此外,在立法机关提供专项资金之前,法院无需执行本法规定的任何任务。
Section § 2250.6
本法律概述了在考虑临时监护时,法庭调查员的职责。在法庭听证会之前,如果可行,调查员应面谈拟议的被监护人以及与他们相关的人,例如近亲和朋友。他们必须解释监护程序以及被监护人的权利,例如反对申请和获得法律代理的权利。
如果无法在听证会前完成这些任务,调查员必须在听证会后两天内完成。如果临时被监护人反对任命或希望由不同的监护人担任,调查员必须立即向法院报告,法院可能会为被监护人指定法律顾问。
如果调查员认为监护不适当,他们必须立即通知法院。然而,这些职责的履行取决于立法机关提供必要的资金。
Section § 2250.8
本法律规定,第2250条、第2250.4条和第2250.6条中概述的某些程序不适用于《福利与机构法典》第五编第一部第三章(自第5350条开始)项下的特定法律程序。
Section § 2251
Section § 2252
Section § 2253
这项法律规定了临时监护人如果想将被监护人(即受其照护的人)搬到新住所时必须遵循的程序。他们需要向法院申请许可,详细说明为何搬家对于防止严重伤害是必要的。被监护人有权出席听证会、反对搬家并聘请律师。法院调查员会核实被监护人是否了解自己的权利,并向法院报告。法院必须迅速举行听证会,并且只有在没有限制性更小的选择可以防止伤害的情况下,才能批准搬家。
临时被监护人必须出席听证会,除非他们有正当的医疗原因或选择不出席。在判决未下达前,法院会确保保护被监护人当前的居住状况。如果涉及机密信息,将受到保护且不会广泛分享。该法规指出,某些修正案在法院必须执行之前需要政府拨款。
Section § 2254
这项法律允许临时监护人在紧急情况下,未经法院批准将临时受监护人从其住所移走。紧急情况是指住所不安全,或者医疗状况需要紧急治疗以防止严重问题或死亡。
在这种移走之后,监护人必须在下一个司法日请求法院批准更改受监护人的住所。
此外,如果受监护人同意,法律允许在未经法院许可的情况下将其移至医疗机构;如果受监护人正在接受护理,也允许在医疗机构之间转移。
Section § 2255
Section § 2256
Section § 2257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临时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的权力何时终止。通常情况下,这些权力会在他们得知永久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已正式就位时,或在他们被任命30天后(以两者中较早的时间为准)停止。然而,如果存在正当理由,例如等待法院对永久任命的最终裁决或上诉结果,法院可以改变这个时间范围。如果法院决定延长,它将为临时权力指定一个新的终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