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200

Explanation

法律的这一部分定义了与医疗保健决定相关的关键术语。“医疗保健”包括为维持或诊断患者身心健康所采取的任何行动。“医疗保健决定”是指关于患者医疗保健的选择,例如选择或解除医疗服务提供者、批准检查或手术,以及决定是否使用维持生命的治疗。“医疗保健机构”是指提供医疗保健的持牌场所。最后,“患者”是指需要做出医疗保健决定且没有监护人代其做出决定的成年人。

本部分中使用的术语:
(a)CA 遗嘱认证 Code § 3200(a) “医疗保健”指为维持、诊断或以其他方式影响患者身体或精神状况的任何护理、治疗、服务或程序。
(b)CA 遗嘱认证 Code § 3200(b) “医疗保健决定”指关于患者医疗保健的决定,包括以下各项:
(1)CA 遗嘱认证 Code § 3200(b)(1) 医疗保健提供者和机构的选择与解除。
(2)CA 遗嘱认证 Code § 3200(b)(2) 诊断测试、外科手术、药物治疗方案的批准或不批准。
(3)CA 遗嘱认证 Code § 3200(b)(3) 提供、保留或撤回人工营养和水合作用以及所有其他形式医疗保健(包括心肺复苏)的指示。
(c)CA 遗嘱认证 Code § 3200(c) “医疗保健机构”指依法获得许可、认证或以其他方式授权或允许在日常业务过程中提供医疗保健的机构、设施或代理机构。
(d)CA 遗嘱认证 Code § 3200(d) “患者”指没有个人监护人且需要为其做出医疗保健决定的成年人。

Section § 32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你可以提交一份申请,以确定某人是否能够自己做出医疗保健决定,特别是关于持续的医疗状况。如果该人无法做到这一点,申请还可以请求授权其他人代替他们做出这些决定。这两项事宜可以在一个法律程序中处理。

Section § 3202

Explanation
你可以将申请书提交到患者居住地所在县的高等法院、患者目前停留地所在县的高等法院,或者任何其他最符合患者利益的县的高等法院。

Section § 320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谁可以就患者提交申请。申请可以由患者本人、患者的配偶、亲属或朋友、关心患者福祉的其他人、患者的医生、代表患者所在医疗机构的人员,或者患者居住地或临时居住地的公共监护人或指定县级官员提交。

申请可由以下任何一方提交:
(a)CA 遗嘱认证 Code § 3203(a) 患者本人。
(b)CA 遗嘱认证 Code § 3203(b) 患者的配偶。
(c)CA 遗嘱认证 Code § 3203(c) 患者的亲属或朋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包括患者根据医疗授权书指定的代理人。
(d)CA 遗嘱认证 Code § 3203(d) 患者的医生。
(e)CA 遗嘱认证 Code § 3203(e) 如果患者在医疗机构中,代表该医疗机构行事的人员。
(f)CA 遗嘱认证 Code § 3203(f) 公共监护人,或患者所在、居住或临时居住的县的县监事会指定的其他县级官员。

Section § 3204

Explanation
患者医疗治疗的法院批准申请书必须包含详细信息。这些信息包括患者的健康状况、建议的治疗方案、如果治疗延迟或被拒可能发生的情况、预期结果、替代治疗方案、为获得患者同意所做的努力,以及患者可能无法做出知情决定的原因。如果医疗机构提交申请,应指定一名代表患者同意治疗的人。此外,申请书还应列出影响患者决策能力的心理功能障碍,并提供相关人员的联系方式。
申请书应陈述,或通过附于申请书的医疗声明列明,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书时所知晓的以下所有事项:
(a)CA 遗嘱认证 Code § 3204(a) 需要治疗的患者健康状况。
(b)CA 遗嘱认证 Code § 3204(b) 被认为在医学上是适当的建议医疗护理。
(c)CA 遗嘱认证 Code § 3204(c) 如果法院延迟或拒绝批准建议医疗护理,对患者状况造成的威胁。
(d)CA 遗嘱认证 Code § 3204(d) 建议医疗护理的可预测或可能的结果。
(e)CA 遗嘱认证 Code § 3204(e) 针对建议医疗护理的医学上可行的替代方案(如果有的话)。
(f)CA 遗嘱认证 Code § 3204(f) 为获得患者同意所做的努力。
(g)CA 遗嘱认证 Code § 3204(g) 如果申请书是由某人代表医疗机构提交的,则应列明拟指定代表患者同意建议医疗护理的人员姓名。
(h)CA 遗嘱认证 Code § 3204(h) 患者在第811条(a)款中列出的受损精神功能方面的缺陷,以及缺陷与患者无法知情且明智地回应有关建议医疗护理的询问,或无法通过理性思维过程参与建议医疗护理决策之间的关联性。
(i)CA 遗嘱认证 Code § 3204(i) 申请人所知晓的第1821条(b)款中规定的人员的姓名和地址。

Section § 3205

Explanation

提交申请书后,法院必须查明患者是否已聘请律师或计划为此案聘请律师。如果患者没有或不打算聘请律师,法院将指定公设辩护人或私人律师,在听证会期间帮助并代表患者。如果作出此类指定,则适用某些规定(如另一特定条款所述)。

提交申请书后,法院应确定患者已聘请的、在本部分规定的程序中代表患者的律师姓名,或患者计划为此目的聘请的律师姓名。如果患者尚未聘请律师且不打算聘请律师,法院应根据第1471条指定公设辩护人或私人律师,在申请书听证会上与患者协商并代表患者;如果作出此类指定,则适用第1472条。

Section § 320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在法院听证会前至少15天,必须将听证会通知和申请书副本送达给特定人员。这些人包括患者本人、患者的律师,以及患者指定的医疗保健代理人(如有)。通知也必须送达给患者的配偶以及申请书中列出的亲属。

如果有正当理由,法院可以决定缩短通知期限或完全免除通知。在做出此决定时,法院会考虑患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公平地让所有相关人员提前知晓听证会。

(a)CA 遗嘱认证 Code § 3206(a) 听证会前不少于15天,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通知以及一份申请书副本,应当亲自送达给患者、患者的律师,以及患者的医疗保健授权书代理人(如有)。
(b)CA 遗嘱认证 Code § 3206(b) 听证会前不少于15天,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通知以及一份申请书副本,应当根据第1215条送达给以下人员:
(1)CA 遗嘱认证 Code § 3206(b)(1) 患者的配偶(如有),送达至申请书中注明的地址。
(2)CA 遗嘱认证 Code § 3206(b)(2) 申请书中列明的患者亲属,送达至申请书中注明的地址。
(c)CA 遗嘱认证 Code § 3206(c) 如有正当理由,法院可以根据本节规定缩短或免除听证会通知。在确定所需的通知期限时,法院应当考虑以下两点:
(1)CA 遗嘱认证 Code § 3206(c)(1) 申请书中阐明的、或附在申请书中的医疗声明中阐明的、或提交给法院的医疗声明中阐明的现有医疗事实和情况。
(2)CA 遗嘱认证 Code § 3206(c)(2) 在患者状况允许的情况下,向所有利害关系人发出充分通知的适当性。

Section § 32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如果呈请人的律师和患者的律师都同意并确认没有需要解决的事实争议,那么法院可以仅凭医疗文件作出裁决。

Section § 32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为无法同意的患者授权医疗护理决定。如果患者的健康状况需要治疗,且不接受治疗可能会严重损害其健康,并且患者无法同意,法院将作出此决定。法院还会考虑患者的精神能力,包括功能受损的频率、严重程度和持续时间。此外,如果符合患者的最佳利益并与其价值观一致,法院还可以授权撤回人工营养等治疗,同时考虑到患者无法同意的情况。

(a)CA 遗嘱认证 Code § 3208(a) 除(b)款另有规定外,如果法院根据证据确定以下所有事项,法院可以作出命令,授权为患者提供建议的医疗护理,并指定一人代表患者同意该建议的医疗护理:
(1)CA 遗嘱认证 Code § 3208(a)(1) 患者现有或持续的健康状况需要建议的医疗护理。
(2)CA 遗嘱认证 Code § 3208(a)(2) 如果不予治疗,该状况很可能危及生命,或对患者的身体或精神健康造成严重威胁。
(3)CA 遗嘱认证 Code § 3208(a)(3) 患者无法同意建议的医疗护理。
(b)CA 遗嘱认证 Code § 3208(b) 在确定患者的精神功能是否严重受损以致患者缺乏作出任何医疗护理决定的能力时,法院可以考虑损害期的频率、严重程度和持续时间。
(c)CA 遗嘱认证 Code § 3208(c) 如果法院根据证据确定以下所有事项,法院可以作出命令,授权停止或撤回人工营养和水分以及所有其他形式的医疗护理,并指定一人代表患者同意或拒绝该建议的医疗护理:
(1)CA 遗嘱认证 Code § 3208(c)(1) 建议的医疗护理符合患者的最佳利益,并在请愿人已知范围内考虑患者的个人价值观。
(2)CA 遗嘱认证 Code § 3208(c)(2) 患者无法同意建议的医疗护理。

Section § 320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法院需要确定患者是否有能力同意医疗的情况。如果患者有能力同意,法院会在其命令中说明这一点。如果患者有能力同意但拒绝,法院不能授权治疗或指定他人代为同意。如果之前已作出授权治疗的命令,且患者恢复了同意能力,该命令将被取消。在该命令被取消或修改之前,它仍然有效。

在本部分规定的程序中:
(a)CA 遗嘱认证 Code § 3208.5(a) 如果患者有能力同意所建议的医疗保健,法院应在其命令中如此认定。
(b)CA 遗嘱认证 Code § 3208.5(b) 如果法院已确定患者有能力同意所建议的医疗保健,法院应在被请求时,确定患者是否已接受或拒绝所建议的医疗保健,以及患者对所建议医疗保健的同意是否为知情同意。
(c)CA 遗嘱认证 Code § 3208.5(c) 如果法院认定患者有能力同意所建议的医疗保健,但患者拒绝同意,法院不应作出授权所建议医疗保健或指定某人同意所建议医疗保健的命令。如果已作出授权所建议医疗保健并指定某人同意所建议医疗保健的命令,则如果法院确定患者已恢复同意所建议医疗保健的能力,该命令应被撤销。在被撤销或修改之前,该命令是所建议医疗保健的有效授权。

Section § 3209

Explanation
最初处理申请的法院可以保留其更改或取消其发布的任何命令的权力。如果提交了另一份与原始申请类似的申请,并按照适当的法律程序进行,就可以发生这种情况。

Section § 321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是对现有获取同意或做出医疗决定的方式的补充。它是一个额外的选择,但不会取代任何现有方法。 如果出现医疗紧急情况,需要迅速采取行动来缓解剧烈疼痛或防止严重伤害或死亡,本法律不会阻止提供医疗服务。 它也不会改变任何人代表他人做出医疗决定的权利,或干预医院做出这些决定的方式。

Section § 32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处理个人医疗保健时,本部分项下不得采取某些行动。具体而言,根据本部分的规定,个人不得被安置在精神健康机构、施用实验性药物、接受惊厥治疗或被绝育。然而,一份有效的预先医疗指示(这是一份关于个人医疗偏好的法律文件)可以影响本法规项下的行动。

(a)CA 遗嘱认证 Code § 3211(a) 任何人不得根据本部分的规定被安置在精神健康治疗机构。
(b)CA 遗嘱认证 Code § 3211(b) 任何《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1515条所定义的实验性药物,不得根据本部分开具给任何人或对任何人施用。
(c)CA 遗嘱认证 Code § 3211(c) 任何《福利与机构法典》第5325条所定义的惊厥治疗,不得根据本部分对任何人进行。
(d)CA 遗嘱认证 Code § 3211(d) 任何人不得根据本部分被绝育。
(e)CA 遗嘱认证 Code § 3211(e) 本部分的规定受制于《医疗决策法》第4.7部(自第4600条起)项下的有效预先医疗指示。

Section § 32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那些倾向于精神治疗而非医疗治疗的人,可以根据他们的宗教习俗这样做,而无需被迫接受医学检测来确定他们做决定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