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40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法典中某个特定分部的四个部分可以被称为《监护与财产托管法》。这些部分涵盖了从指定条款开始的、与监护和财产托管相关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和程序。

本部中包含的第1部分(自第1400条起)、第2部分(自第1500条起)、第3部分(自第1800条起)和第4部分(自第2100条起)可引述为《监护与财产托管法》。

Section § 140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本章中提供的定义应被用来理解和解释本部的规定,除非上下文或任何具体条款另有说明。

除非条款或上下文另有要求,本章中的定义适用于本部的解释。

Section § 1403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缺席者”一词的定义,指被认定为失踪的军警服务人员或联邦雇员。对于军警服务人员,由相应的军事主管机构认定;对于联邦雇员,则由其所在部门或机构的负责人认定。

“缺席者”指以下任一情况: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403(a) 受《美国法典》第37篇第10章管辖的军警制服部队成员,经相关部长或其授权代表根据该法典认定处于该法典所定义的“失踪状态”。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403(b) 受《美国法典》第5篇第55章第VII分章管辖的美国政府或其机构的雇员,经相关部门或机构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根据该法典认定处于该法典所定义的“失踪状态”。

Section § 1418

Explanation
在监护或财产托管案件中,“法院”一词指的是目前正在处理这些案件的特定法院。

Section § 1419

Explanation

本节简单地将“法院调查员”定义为法律中另一部分(具体而言是第1454条)所提及的人。

“法院调查员”系指第1454条所指的人。

Section § 1419.5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谁是“抚养父母”。它指的是根据法院裁决拥有独有抚养权的父母,或者在没有法律命令的情况下,孩子与其居住的父母。如果孩子与父母双方居住,那么他们都是抚养父母。

“抚养父母”是指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父母:(a) 在另一诉讼程序中被授予子女的独有法定监护权和实际抚养权,或 (b) 如果目前没有有效的抚养令,子女与其居住的父母。如果子女与父母双方居住,则他们共同是抚养父母。

Section § 1420

Explanation

在加州,“发育障碍”是指在一个人18岁之前开始,并持续存在且显著限制其能力的状况。这包括智力障碍、脑瘫、癫痫、自闭症,以及其他需要与智力障碍者类似照护的类似状况。但是,纯粹的身体残疾不包括在内。

“发育障碍”指在个人年满18岁之前发生、持续或预计将无限期持续,并对该个人构成实质性障碍的残疾。根据发育服务部主任与公共教育总监协商后界定,该术语包括智力障碍、脑瘫、癫痫和自闭症。该术语还包括被发现与智力障碍密切相关或需要与智力障碍者所需治疗相似的障碍状况,但不包括仅为身体性质的其他障碍状况。

Section § 1424

Explanation
本节中的“利害关系人”一词,指的是在特定法律问题中具有既得利益的任何实体或个人。这可以包括州、地方或联邦机构及其对该事项有关注或作用的雇员或官员。

Section § 1430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当法律提及“呈请书”时,它也指任何具有呈请书作用的申请或请求。

“呈请书”包括具有呈请书性质的申请或请求。

Section § 143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说,任何旨在设立有限监护的法律程序,也涵盖了修改或取消有限监护人职责或权限的情况。

“设立有限监护的程序”包括修改或撤销有限监护人权力或职责的程序。

Section § 1440

Explanation

本节通过援引一项联邦法律,即《美国法典》第37编第101条,来定义“主管部长”一词。简而言之,本条旨在说明,当您在此上下文中看到“主管部长”一词时,应按照该联邦法律中的定义来理解其含义。

“主管部长”具有与《美国法典》第37编第101条中规定的相同含义。

Section § 1446

Explanation

单一保费递延年金是一种由人寿保险公司提供的金融产品。购买这种年金时,您需要一次性支付一笔总金额。重要的是,保险公司不会从这笔付款中收取任何初始费用或管理成本。此外,在您持有该年金五年后,您可以提取资金而无需支付罚金。

“单一保费递延年金”是指由获准经营的人寿保险公司提供的一种年金,用于支付一次性趸交保费,且保险公司对所支付的保费不收取任何初始费用或管理费,亦不就投保人在五年期满后提取任何资金收取或评估任何罚金。

Section § 1449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根据《印第安儿童福利法》,在印第安儿童监护程序中如何定义特定术语。它还说明了如果儿童属于一个以上部落的成员或有资格成为多个部落的成员,如何确定哪个部落被视为该儿童的部落。这项决定对程序很重要,并基于居住地、参与部落活动、语言流利程度、先前的法院裁决以及与部落的家庭联系等因素。法院必须选择与儿童有最重要联系的部落,并记录作出此选择的理由。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449(a) 在本分部中使用的,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印第安人”、“印第安儿童”、“印第安儿童的部落”、“印第安监护人”、“印第安部落”、“保留地”和“部落法院”等术语应根据《印第安儿童福利法》(25 U.S.C. Sec. 1901 et seq.)第1903条的规定进行定义。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449(b) 在涉及印第安儿童监护程序时,“大家庭成员”和“父母”等术语应根据《印第安儿童福利法》(25 U.S.C. Sec. 1901 et seq.)第1903条的规定进行定义。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449(c) “印第安儿童监护程序”是指《印第安儿童福利法》(25 U.S.C. Sec. 1901 et seq.)第1903条所指的“儿童监护程序”,包括可能导致印第安儿童临时或长期寄养或监护安置的自愿或非自愿程序,如果父母或印第安监护人无法在要求时将儿童领回,或导致终止父母权利或收养安置。
(d)CA 遗嘱认证 Code § 1449(d) 当一名印第安儿童属于一个以上部落的成员,或有资格成为一个以上部落的成员时,法院应以书面形式,并附上理由,确定哪个部落是该印第安儿童在印第安儿童监护程序中的部落。法院应按以下方式作出该项决定: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449(d)(1) 如果印第安儿童是或成为仅一个部落的成员,该部落应被指定为印第安儿童的部落,即使该儿童有资格成为另一个部落的成员。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449(d)(2) 如果印第安儿童是或成为一个以上部落的成员,或者不属于任何部落但有资格成为一个以上部落的成员,与该儿童有更重要联系的部落应被指定为印第安儿童的部落。在确定儿童与哪个部落有更重要联系时,法院应考虑以下因素,其中包括: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449(d)(2)(A) 在每个部落保留地内或附近居住的时间长短以及与每个部落接触的频率。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449(d)(2)(B) 儿童参与每个部落活动的情况。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449(d)(2)(C) 儿童对每个部落语言的流利程度。
(D)CA 遗嘱认证 Code § 1449(d)(2)(D) 其中一个部落的法院是否曾对该儿童作出过裁决。
(E)CA 遗嘱认证 Code § 1449(d)(2)(E) 儿童的父母、印第安监护人或大家庭成员在其中一个部落保留地内或附近的居住情况。
(F)CA 遗嘱认证 Code § 1449(d)(2)(F) 监护父母或印第安监护人的部落成员身份。
(G)CA 遗嘱认证 Code § 1449(d)(2)(G) 每个部落对第1460.2条规定的通知所主张的权益。
(H)CA 遗嘱认证 Code § 1449(d)(2)(H) 儿童的自我认同。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449(d)(3) 如果印第安儿童成为一个部落的成员,而该部落并非法院根据(2)款指定为印第安儿童部落的部落,则在儿童成为部落成员之前,根据法院的决定所采取的行动应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