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遗嘱认证 Code § 2910(a) 在有盖然性理由相信某人面临遭受虐待或忽视的重大危险,且为保护其自身需要人身、财产或人身和财产监护人时,公共监护人或县级成人保护服务机构可以申请法院作出 (b) 款规定的一个或两个命令,以配合其调查,从而确定是否需要或适合提交任命公共监护人作为该人的人身、财产或人身和财产监护人的申请。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910(b) 该申请可以为针对某人的调查的有限目的,请求作出以下一个或两个命令:
(1)CA 遗嘱认证 Code § 2910(b)(1) 授权经确认的医疗保健提供者或机构向公共监护人的授权代表提供该人的私人医疗信息的命令。
(2)CA 遗嘱认证 Code § 2910(b)(2) 授权经确认的金融机构或顾问、会计师以及其他掌握该人财务信息的人员向公共监护人的授权代表提供该信息的命令。
(c)CA 遗嘱认证 Code § 2910(c) 听证通知和申请书副本应按照第1460条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被调查人,或者,根据公共监护人申请书中包含或随附的申请,按照法院命令的方式和期限,以快速方式送达。法院只有在有事实证明如果发出通知将对该人造成重大损害的即时威胁时,才可以免除听证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