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遗嘱认证 Code § 2920(a) 如果任何在该县居住的人需要一名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且没有其他人具备资格并愿意担任,且其被任命为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符合该人的最佳利益,则适用以下任一规定:
(1)CA 遗嘱认证 Code § 2920(a)(1) 如果该人的健康或安全或其财产面临迫在眉睫的威胁,公共监护人应当申请被任命为该人、其财产,或该人及其财产的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
(2)CA 遗嘱认证 Code § 2920(a)(2) 在所有其他情况下,公共监护人可以申请被任命为该人、其财产,或该人及其财产的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920(b) 如果法院如此命令,公共监护人应当申请被任命为该人、其财产,或该人及其财产的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法院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动议,或在待决程序中或为此目的启动的程序中,根据法院自行动议,根据本款发出命令。如果似乎没有其他人具备资格并愿意担任,且该任命似乎符合该人的最佳利益,法院应当命令公共监护人代表任何在该县居住且似乎需要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的人,申请被任命为该人、其财产,或该人及其财产的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但是,如果在提交任命申请书之前发现有其他人具备资格并愿意担任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则公共监护人应解除该命令下的职责。除非在按照第1部分第3章(自第1460条起)规定的期限和方式通知公共监护人、考虑替代方案以及法院确定该任命是必要之后,法院方可根据本款发出命令。本款规定的通知和听证可以与任命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所需的通知和听证合并进行。
(c)CA 遗嘱认证 Code § 2920(c) 公共监护人应当在收到监护或财产管理转介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开始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