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92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在没有合格且愿意担任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时,如何任命他们的程序。如果需要帮助的人可能面临危险,公共监护人必须申请担任此职务。在其他情况下,他们可以选择申请。法院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决定或应案件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命令进行此项任命。任何决定都必须确保符合该人的最佳利益,并以适当的方式通知公共监护人。此外,公共监护人必须在收到转介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开始调查。

(a)CA 遗嘱认证 Code § 2920(a) 如果任何在该县居住的人需要一名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且没有其他人具备资格并愿意担任,且其被任命为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符合该人的最佳利益,则适用以下任一规定:
(1)CA 遗嘱认证 Code § 2920(a)(1) 如果该人的健康或安全或其财产面临迫在眉睫的威胁,公共监护人应当申请被任命为该人、其财产,或该人及其财产的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
(2)CA 遗嘱认证 Code § 2920(a)(2) 在所有其他情况下,公共监护人可以申请被任命为该人、其财产,或该人及其财产的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920(b) 如果法院如此命令,公共监护人应当申请被任命为该人、其财产,或该人及其财产的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法院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动议,或在待决程序中或为此目的启动的程序中,根据法院自行动议,根据本款发出命令。如果似乎没有其他人具备资格并愿意担任,且该任命似乎符合该人的最佳利益,法院应当命令公共监护人代表任何在该县居住且似乎需要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的人,申请被任命为该人、其财产,或该人及其财产的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但是,如果在提交任命申请书之前发现有其他人具备资格并愿意担任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则公共监护人应解除该命令下的职责。除非在按照第1部分第3章(自第1460条起)规定的期限和方式通知公共监护人、考虑替代方案以及法院确定该任命是必要之后,法院方可根据本款发出命令。本款规定的通知和听证可以与任命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所需的通知和听证合并进行。
(c)CA 遗嘱认证 Code § 2920(c) 公共监护人应当在收到监护或财产管理转介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开始调查。

Section § 2921

Explanation

如果公共监护人希望被指定为由州立医院部或州发展服务部照护的人的监护人或保管人,他们必须首先获得负责该人的部门的书面同意。

公共监护人对受州立医院部或州发展服务部管辖的人员提出的针对其人身、财产,或人身和财产的监护或保管申请,未经对该人拥有管辖权的部门的书面同意,不得批准。

Section § 29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公共监护人被选为某个人的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他们的任命方式与私人个人被任命的方式相同。授予权限的官方文件,即委任书,可以直接写上“公共监护人”,而不需要具体指明是哪个人。

此外,公共监护人已经宣誓并提供的官方担保,可以替代在获得这些委任书时通常需要提供的担保和宣誓。

如果公共监护人被任命为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
(a)CA 遗嘱认证 Code § 2922(a) 委任书的签发方式和程序应与向其他人签发委任书的方式和程序相同。委任书可签发给该县的“公共监护人”,而无需指明公共监护人的姓名。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922(b) 公共监护人的官方担保和宣誓可替代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在获得委任书时所需的担保和宣誓。

Section § 29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公共监护人必须在2008年1月1日之前,满足由加利福尼亚州公共管理人、公共监护人及公共财产保管人协会设定的持续教育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