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妹州个人代表或外国个人代表通过以下任何行为,以代表身份亲自服从本州法院在任何与遗产相关的诉讼中的管辖权: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2590(a) 提交附属遗产管理申请。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2590(b) 根据第3章(自第12570条起)接收金钱或其他个人财产。本款项下的管辖权仅限于所接收金钱的数额和个人财产的价值。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2590(c) 在本州作为个人代表从事任何行为,而该行为本会使本州对该个人代表作为个人拥有管辖权。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作为来自其他州或国家的遗产的个人代表,并在加州采取了某些行动,他们就同意加州法院对与该遗产相关的问题拥有管辖权。这些行动包括:提交一份请求,要求在管理遗产方面获得辅助帮助;在特定限额内接收金钱或财产;或者在加州做了通常会使他们个人在此承担责任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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