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非住所地死者在本州的财产符合第13100条的规定,姐妹州个人代表可以无需申请附属遗产管理,使用第八编第一部分第三章(自第13100条开始)规定的宣誓书程序,收集死者的个人财产。
非住所地逝者姐妹州个人代表无需辅助管理收取小额遗产动产
Section § 12570
这项法律允许来自其他州的个人代表,在财产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无需经过正式的法庭程序,即可在加州收集已故者的个人物品。他们可以使用第13100条开始描述的涉及宣誓书的简化方法。
非住所地死者 个人代表 附属遗产管理
Section § 12571
本节解释说,当个人财产被转让给来自其他州的个人代表时,或者如果未能转让,其程序和后果将由从第13100条开始的另一套规则指导。这本质上是一个交叉引用,旨在确保法律的一致性。
根据本章向姐妹州个人代表支付、交付或转让个人财产的效力,以及未能支付、交付或转让的效力,均受第8编第1部分第3章(自第13100条起)的管辖。
个人财产转让 姐妹州个人代表 第3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