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5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来自其他州的个人代表,在财产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无需经过正式的法庭程序,即可在加州收集已故者的个人物品。他们可以使用第13100条开始描述的涉及宣誓书的简化方法。

如果非住所地死者在本州的财产符合第13100条的规定,姐妹州个人代表可以无需申请附属遗产管理,使用第八编第一部分第三章(自第13100条开始)规定的宣誓书程序,收集死者的个人财产。

Section § 1257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当个人财产被转让给来自其他州的个人代表时,或者如果未能转让,其程序和后果将由从第13100条开始的另一套规则指导。这本质上是一个交叉引用,旨在确保法律的一致性。

根据本章向姐妹州个人代表支付、交付或转让个人财产的效力,以及未能支付、交付或转让的效力,均受第8编第1部分第3章(自第13100条起)的管辖。

Section § 125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来自其他州的个人代表提起诉讼,以追回由加州某人持有的已故者的财产。如果他们胜诉,在某些条件下,他们也可能有权获得律师费的报销。

姐妹州个人代表可对遗产持有者提起诉讼,并可依照第13105条 (b) 款的规定获判律师费。

Section § 125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来自另一个州(姐妹州)的个人代表使用宣誓书在加州取得已故者的财产,只要他们按照规定将该财产归还给已故者在其本州的遗产,他们就不会在加州被追究个人责任。

根据本章通过宣誓书取得财产的姐妹州个人代表,在依照第13111条的规定将财产归还至该姐妹州非住所地死者的遗产的范围内,不承担作为根据第13109条或第13110条获得死者财产的支付、交付或转让的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