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36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遗产中担保债务的财产留置权相关的术语。“留置权担保的金额”包括债务、利息以及与留置权相关的任何费用。“附负担财产”是指任何因债务而附有已批准留置权的财产。最后,“留置权”可以是抵押、信托契据或类似的财产债权。

本条中使用的术语: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0360(a) “留置权担保的金额”包括利息以及留置权担保的任何费用和收费。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0360(b) “附负担财产”指附有留置权以担保债务的不动产或动产,该债务是对遗产的有效债权且已获准或批准。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0360(c) “留置权”指抵押、信托契据或其他留置权。

Section § 10361

Explanation

如果附有债务(即留置权)的财产被出售,出售所得款项必须按特定顺序使用。首先,它用于支付与处理财产出售相关的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成本。其次,它用于支付出售本身的费用。之后,如果出售条款要求,这笔钱将用于偿还财产上的债务或留置权。最后,任何剩余的款项将作为遗产管理的一部分使用。这种支付顺序确保债务得到及时清偿,并且在整个过程完成之前,财产仍受留置权的约束。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0361(a) 如果附有产权负担的财产被出售,购买款项应按以下顺序使用: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0361(a)(1) 依照第11420条(a)款第(1)项的规定,与所售财产的管理合理相关的管理费用。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0361(a)(2) 支付出售费用。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0361(a)(3) 如果根据出售条款要求支付并清偿该留置权,则支付并清偿所售财产上留置权担保的金额。
(4)CA 遗嘱认证 Code § 10361(a)(4) 在管理过程中使用。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0361(b) 在支付(a)款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费用之后,购买款项应用于支付并清偿所售财产上留置权担保的金额,此项使用应立即进行;并且,在符合第10362条规定的前提下,所售财产仍受留置权约束,直到购买款项实际如此使用。

Section § 10361.5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遗产管理人或任何利害关系人请求法院命令,以确定与出售附有债务的财产相关的管理费用。这必须在这些债务偿清之前完成。该请求可以与批准财产出售的申请一并提出,也可以单独提出。如果与出售申请合并提出,则适用额外的通知要求。

Section § 1036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就遗产安排听证会时,提交申请的人必须在听证会前至少30天通知某些相关方。他们必须将通知和申请书副本送达给遗产的遗产管理人(如果遗产管理人不是申请人)、任何抵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以及所有有权从遗产财产出售中获得佣金的代理人或经纪人。此外,还必须通知其他利害关系方,例如受影响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如果遗产的一部分将归属州政府,甚至还要通知司法部长。法院不得缩短发出通知的时间。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0361.6(a) 听证会日期前至少30天,申请人应促使送达听证会通知和申请书副本,送达方式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典》第三编第五章第四章(自第413.10条起)的规定,送达给以下所有人员: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0361.6(a)(1) 遗产管理人,如果遗产管理人不是申请人。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0361.6(a)(2) 以所售财产为担保的任何抵押权或其他留置权的持有人。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0361.6(a)(3) 所有有权从所售财产收益中获得报酬的代理人或经纪人。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0361.6(b) 除根据(a)款获得通知的人员外,听证会通知连同申请书副本,应按照第1220条的规定送达给以下所有人员: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0361.6(b)(1) 第1220条中列出的每个人。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0361.6(b)(2) 每位已知的继承人,其在遗产中的权益会受到申请影响的。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0361.6(b)(3) 每位已知的受遗赠人,其在遗产中的权益会受到申请影响的。
(4)CA 遗嘱认证 Code § 10361.6(b)(4) 司法部长,在萨克拉门托的司法部长办公室,如果遗产的任何部分将归属州政府(无人继承而归公),且其在遗产中的权益会受到申请影响的。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0361.6(c) 法院不得缩短根据本条规定送达听证会通知的时间。

Section § 103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附有债务或留置权的财产被出售时会发生什么。如果财产被出售,出售所得的款项应足以支付留置权和任何出售费用,并且这笔钱可以交给法院书记员。

书记员负责立即使用这笔钱来支付出售费用和清偿留置权。任何剩余的钱款应退还给遗产管理人,除非法院在通知遗产管理人并有充分理由后另作决定。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0362(a) 如果附有产权负担的财产被出售,购买款,或足以支付所售财产上留置权担保的金额以及出售费用的购买款部分,可以支付给法院书记员。一旦完成该支付,所售财产上的留置权即告终止。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0362(b) 法院书记员应立即使用根据本条支付给书记员的款项,以支付出售费用并支付和清偿所售财产上留置权担保的金额。书记员应立即将剩余款项(如有)退还给遗产管理人,除非法院在显示正当理由并通知遗产管理人后另行命令。

Section § 10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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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解释了留置权人(即被欠款且有财产作担保的个人或实体)如何在拍卖中购买同一财产。如果留置权人购买该财产,他们无需事先提交债务索赔。如果留置权人对该财产的债权有效并获得批准,他们可以使用出售所得来抵偿所欠款项。如果在出售前没有提交或批准任何债权,法院可以在确认出售前审查留置权的合法性。如果购买价格不足以支付出售费用和债务,留置权人必须支付这些费用。重要的是,购买财产并不自动使留置权或债务金额生效或获得批准。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0363(a) 在附有留置权的动产或不动产的出售中,留置权人可以成为该财产的购买者,即使对于所售财产上留置权担保的金额,尚未或未能提交、准许或批准任何债权。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0363(b) 除非财产是附带留置权出售的: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0363(b)(1) 如果留置权人成为该财产的购买者,且该财产上留置权担保的金额是对遗产的有效债权并已获准许或批准,则留置权人就其应从出售所得中获得的金额所出具的收据,即为按比例支付。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0363(b)(2) 如果留置权人成为该财产的购买者,且对于该财产上留置权担保的金额尚未提交、准许或批准任何债权,法院可以在确认出售的申请听证会上,审查该留置权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以及留置权担保的金额,并且法院可以授权个人代表接受留置权人就留置权担保的金额所出具的收据,作为按比例支付。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0363(b)(3) 如果留置权人成为该财产的购买者,且购买该财产的金额不足以支付出售费用并解除留置权人的留置权,无论是否已提交、准许或批准债权,留置权人应向法院书记员支付足以支付出售费用的金额。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0363(c) 本节所允许的任何行为均不应被视为对基于留置权或留置权担保金额的债权的准许或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