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附负担财产销售所得款项的运用;向留置权人出售
Section § 10360
本节定义了与遗产中担保债务的财产留置权相关的术语。“留置权担保的金额”包括债务、利息以及与留置权相关的任何费用。“附负担财产”是指任何因债务而附有已批准留置权的财产。最后,“留置权”可以是抵押、信托契据或类似的财产债权。
Section § 10361
如果附有债务(即留置权)的财产被出售,出售所得款项必须按特定顺序使用。首先,它用于支付与处理财产出售相关的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成本。其次,它用于支付出售本身的费用。之后,如果出售条款要求,这笔钱将用于偿还财产上的债务或留置权。最后,任何剩余的款项将作为遗产管理的一部分使用。这种支付顺序确保债务得到及时清偿,并且在整个过程完成之前,财产仍受留置权的约束。
Section § 10361.5
Section § 10361.6
这项法律规定,当就遗产安排听证会时,提交申请的人必须在听证会前至少30天通知某些相关方。他们必须将通知和申请书副本送达给遗产的遗产管理人(如果遗产管理人不是申请人)、任何抵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以及所有有权从遗产财产出售中获得佣金的代理人或经纪人。此外,还必须通知其他利害关系方,例如受影响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如果遗产的一部分将归属州政府,甚至还要通知司法部长。法院不得缩短发出通知的时间。
Section § 10362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附有债务或留置权的财产被出售时会发生什么。如果财产被出售,出售所得的款项应足以支付留置权和任何出售费用,并且这笔钱可以交给法院书记员。
书记员负责立即使用这笔钱来支付出售费用和清偿留置权。任何剩余的钱款应退还给遗产管理人,除非法院在通知遗产管理人并有充分理由后另作决定。
Section § 10363
这项法律解释了留置权人(即被欠款且有财产作担保的个人或实体)如何在拍卖中购买同一财产。如果留置权人购买该财产,他们无需事先提交债务索赔。如果留置权人对该财产的债权有效并获得批准,他们可以使用出售所得来抵偿所欠款项。如果在出售前没有提交或批准任何债权,法院可以在确认出售前审查留置权的合法性。如果购买价格不足以支付出售费用和债务,留置权人必须支付这些费用。重要的是,购买财产并不自动使留置权或债务金额生效或获得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