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动产销售
Section § 10250
这项加州法律解释了遗产中的个人财产如何出售。除非有其他法律规定,否则只有在发出通知后才能进行出售。通知可以通过在县法院张贴的方式进行,私人出售至少提前15天,公开拍卖则在拍卖前张贴。另外,通知也可以根据《政府法典》第6063a条的规定,在当地报纸上刊登,同样,私人出售需在指定日期前完成刊登,公开拍卖则在拍卖日期前完成。
Section § 10251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或法官在对遗产有利的情况下,将遗产出售的通知期缩短至最少五天。出售通知可以通过张贴至少五天的公告,或者根据特定的政府通知要求进行刊登。遗产的个人代表可以选择使用哪种方法。
Section § 10252
这项法律解释了个人代表何时可以在不发出通知的情况下出售个人财产。这可能发生在以下情况:遗嘱明确指示出售该财产;遗嘱授权出售该财产;如果财产不迅速出售可能会贬值或造成损失;或者如果需要出售以支付家庭津贴,直到其他资金到位。
Section § 10253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在法律程序下出售财产时,销售通知中必须包含哪些内容。通知应明确说明销售是私人销售还是公开拍卖,以及何时何地接受投标,或者拍卖何时何地举行。它还应简要描述待售财产。此外,通知中还可以包含其他信息,例如销售的条款和条件。
Section § 10254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何处理遗产中个人物品的公开拍卖。它指出,此类拍卖必须在本州内,在法院、拍卖行、其他公共场所或死者家中进行,但法院可以允许例外情况,即拍卖可以在美国境内或境外进行。它还规定,除非法院另有许可,否则待售物品通常必须在场。此外,如果对遗产有利,遗产管理人可以推迟拍卖,前提是在原定拍卖时间进行公开声明,并且总推迟时间不超过三个月。
Section § 10255
这项法律解释了遗产中个人财产的私人出售应如何处理。首先,此类出售不得在出售通知中提及的日期之前进行,并且必须在该日期起一年内完成。
其次,对财产的投标必须是书面的,并在出售通知公布之后、出售实际发生之前,提交到通知中指定的地点,或直接提交给遗产管理人或指定人员。
Section § 10256
这项法律规定,当动产被出售时,无论是通过私人销售还是公开拍卖,投标都需要严格遵守销售通知中列出的条件。
Section § 10257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遗产清算中如何出售个人财产。销售可以现金或赊账方式进行。如果赊账出售,至少25%的款项必须预先支付。剩余部分则需要以所售物品作担保的贷款,或者签订合同,在款项付清前所有权仍归卖方所有。这些条款在销售确认时需要法院批准。
如果出售未分割的份额或部分所有权,付款协议取决于所有共同所有人,并且个人代表在贷款中的权益与遗产在该财产中原有的权益相同。
Section § 10258
这项法律规定,遗产的个人代表可以请求法院批准以信贷方式出售个人财产,且首付款可低于售价的25%。如果这样做对遗产更有利,并且在实际操作中难以获得更高的现金支付或确保债务,法院还可以免除对剩余款项进行担保的要求。法院将确定出售条款。
此外,关于此申请听证会的通知必须送达给特定人员,包括那些直接或间接受到出售影响的人,例如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Section § 10259
在加利福尼亚州,某些个人财产无需法院批准即可出售。这包括易腐烂的物品、如果不迅速出售就会贬值的物品,或者保管成本过高的物品。此外,如果出售财产是为了在其他资金到位之前为家庭提供经济支持,也无需法院批准。
当个人财产在公开拍卖中出售时,一旦买方支付款项并收到物品(对于有形商品)或所有权转让文件(对于无形商品),买方即拥有该财产。但是,除非法院已批准并记录了该出售,否则负责处理出售的个人代表需对该财产的价值负责。
Section § 10260
Section § 10261
当举行遗产财产出售确认听证会时,法院会审查出售是否必要或对遗产及相关人员有利。但如果死者的遗嘱已授权或指示出售,则无需进行这些审查。遗产的利害关系人可在听证会前或听证会上提出书面异议,并可作证和提供证人支持其异议。
在确认合伙权益出售前,法院必须调查合伙事务的状况,并可要求居住在本州且能出庭的尚存合伙人接受讯问。此外,法院将根据具体规定,确定参与出售的房地产代理人或经纪人的报酬,此事项可在确认听证会期间或之后应请求处理。
Section § 10262
这项法律规定了法院出售财产的情况。如果在法庭听证会上有人出价至少比当前出价高出10%,法院可能会考虑接受更高的出价或安排重新出售。这在以下情况下是可能的:如果最初的出价超过100美元,或者如果最初的出价低于100美元,则新出价至少比最初出价高出100美元。只有认真且合法的出价才会被考虑。如果多个出价符合这些标准,法院将选择最高的出价或举行另一次出售。此规则不适用于另一法律条款中提及的某些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