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3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大多数情况下,遗产中的房地产只有在发布出售通知后才能出售。该通知必须在房产所在地的当地报纸上刊登;如果没有当地报纸,则在法院指定的报纸上刊登。

此通知的刊登必须在指定日期之前完成:对于私人出售,是在通知中说明出售可以开始的日期之后的那一天;对于公开拍卖,则是在拍卖当天。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0300(a) 除第 10301 条至第 10303 条(含)以及第 10503 条另有规定外,遗产的不动产只能在出售通知已根据《政府法典》第 6063a 条的规定 (1) 在不动产或其部分所在地县内出版的报纸上,或 (2) 如果没有此类报纸,则在法院或法官可能指示的报纸上发布后方可出售。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0300(b) 出售通知的发布应在以下时间之前完成: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0300(b)(1) 对于私人出售,在通知中指定为出售开始日或之后的那一天之前。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0300(b)(2) 对于公开拍卖出售,在拍卖日之前。

Section § 10301

Explanation

如果遗产管理人发现待售房产价值为5,000美元或更少,他们无需在报纸上刊登出售通知。相反,他们可以在当地法院张贴出售通知。

此通知必须在出售前至少张贴15天,无论是指定日期的私人出售还是公开拍卖。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0301(a) 如果根据财产清单和估价显示,待售不动产的价值不超过五千美元 ($5,000),个人代表可自行决定免除刊登出售通知,并代替刊登,在该不动产或其任何部分所在县的法院张贴出售通知。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0301(b) 除第10302条另有规定外,根据本条规定张贴的通知,应当至少在以下日期之前张贴15天: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0301(b)(1) 对于私人出售,出售通知中指定的出售开始之日或之后。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0301(b)(2) 对于公开拍卖出售,拍卖日。

Section § 103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在有利于遗产的情况下,缩短遗产资产出售所需的通知期限。通知期限最短可缩短至五天。通常,销售通知必须按照特定规则公布,但在某些情况下,通知可能只需在销售前至少五天张贴即可。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0302(a) 如果证明对遗产有利,法院或法官可以通过命令将销售通知时间缩短至不少于五天。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0302(b) 除(c)款另有规定外,如果法院或法官根据(a)款发出命令,销售通知应按照第10300条的规定公布,但该公布应根据《政府法典》第6061条进行。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0302(c) 在第10301条所述的情况下,如果法院根据(a)款发出命令,销售通知应按照第10301条的规定张贴,但销售通知应在销售前至少五天张贴,而非第10301条所要求的15天。

Section § 103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属于已故人士的不动产可以由遗产管理人出售。遗产管理人可以在两种情况下选择有通知或无通知地出售:一是遗嘱指示出售该财产,二是遗嘱授权出售该财产。

不动产可以有通知或无通知地出售,由遗产管理人决定,在以下任一情况下: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0303(a) 遗嘱指示出售该财产。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0303(b) 遗嘱授权出售该财产。

Section § 1030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不动产出售通知中必须包含的内容。通知必须说明出售是私人出售还是公开拍卖。对于私人出售,应说明接收投标的地点和时间。对于拍卖,应说明出售的时间和地点。此外,通知还必须提供房产的地址或法定描述。通知还可以包含其他信息,例如出售的条款和条件。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0304(a) 根据本条发出的出售通知应载明以下所有事项: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0304(a)(1) 出售是私人出售还是公开拍卖出售。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0304(a)(2) 若为私人出售,应载明接收投标或出价的地点以及出售日期或出售日期之后的一天;若为公开拍卖出售,应载明出售的时间和地点。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0304(a)(3) 待售不动产的街道地址或其他常用名称,如无,则为法定描述。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0304(b) 出售通知除载明(a)款要求的事项外,还可载明其他事项,包括出售条款和条件。

Section § 1030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公开拍卖房地产的规则。拍卖必须在财产所在的县进行,如果财产位于多个县,则可以在其中任何一个县进行。拍卖应在预定日期的上午9点至晚上9点之间进行,除非延期。遗产管理人可以推迟拍卖,前提是这有利于遗产,并在原定拍卖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宣布延期,且所有延期总时长不超过三个月。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0305(a) 房地产的公开拍卖应当在财产所在县进行。如果财产位于两个或更多县,则可以在其中任何一个县出售。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0305(b) 房地产的公开拍卖应当在上午9时至晚上9时之间进行,且拍卖应当在拍卖通知中指定的日期进行,除非拍卖延期。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0305(c) 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遗产管理人可以不时地推迟房地产的公开拍卖: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0305(c)(1) 遗产管理人认为延期对遗产有利。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0305(c)(2) 延期通知通过在原定拍卖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公开声明而发出。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0305(c)(3) 本次延期,连同之前对该财产拍卖的延期,总计不得超过三个月。

Section § 1030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私人出售房地产的规定。出售不得在出售通知中提及的特定日期之前进行,也不得在该日期之后一年以上进行。报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并送至通知中指定的地点或人员,提交时间应从出售通知首次发布或张贴之时起,至出售最终完成之前。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0306(a) 房地产的私人出售不得在出售通知中载明的出售日或出售日之后进行出售的日期之前进行,也不得在该日期之后一年以上进行。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0306(b) 对于房地产的私人出售,投标或要约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并应留在出售通知中指定的地点,或亲自交付给遗产管理人,或交付给出售通知中指定的人员,时间应在出售通知首次公布或张贴后的任何时间以及在出售完成之前。

Section § 1030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无论房产是私下出售还是通过公开拍卖出售,投标都必须严格遵守销售通知中详细说明的条件。

Section § 1030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遗产中的任何房地产销售都必须先向法院报告并获得法院确认,然后才能将财产正式转让给买方,无论该销售是私人销售还是公开拍卖。即使遗嘱中明确允许出售该财产,此规定也适用。第 10503 条中规定了一个例外情况。

如果遗产的个人代表未能在 30 天内报告并请求确认销售,买方可以自行办理。关于此申请听证会的通知需要送达特定人员,并应遵循法典中关于提供通知和公开张贴通知的某些条款。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0308(a) 除第 10503 条另有规定外,所有不动产销售均应向法院报告并经法院确认,方可将财产所有权转让给购买者,无论该销售是私人销售还是公开拍卖销售,且无论遗嘱中是否指示出售该财产或授予出售该财产的权力。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0308(b) 如果个人代表未能在销售后 30 天内提交报告和销售确认申请,销售购买者可以提交该报告和销售确认申请。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0308(c) 根据 (a) 款或 (b) 款提交的确认申请听证会通知,应按照第 1220 条的规定送达该条指定的人员以及申请中列明的购买者,并按照第 1230 条的规定张贴。

Section § 10309

Explanation

在加州通过遗嘱认证法院私下出售房地产时,该交易必须满足一些条件才能获得确认。房产需要在听证会日期前一年内进行估价,并且报价必须至少是估价的90%。如果这些条件不满足,或者现有估价已过时或不准确,可以进行新的估价。新的估价不一定需要遗嘱认证裁判员进行,除非情况要求,例如之前的估价师无法履职。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任命一名新的遗嘱认证裁判员来处理。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0309(a) 除第10207条另有规定外,法院不得确认任何私下出售的不动产交易,除非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0309(a)(1) 该不动产已在确认听证会日期前一年内进行估价。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0309(a)(2) 第 (1) 款所述估价中使用的估价日期在确认听证会日期前一年内。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0309(a)(3) 为该不动产提供的金额至少为根据第 (1) 款所述估价确定的该不动产估价的90%。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0309(b) 在以下任何情况下,可在出售或确认出售之前随时对该不动产进行估价: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0309(b)(1) 该不动产此前未曾估价。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0309(b)(2) 该不动产未在确认听证会日期前一年内进行估价。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0309(b)(3) 最新估价中使用的估价日期在确认听证会日期前超过一年。
(4)CA 遗嘱认证 Code § 10309(b)(4) 法院认为最新估价过高或过低。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0309(c) 如果该不动产的原始估价是由遗嘱认证裁判员以外的人进行的,则根据 (b) 款进行的新的估价无需由遗嘱认证裁判员进行。如果该不动产的原始估价是由遗嘱认证裁判员进行的,则新的估价可由进行原始估价的遗嘱认证裁判员进行,无需法院进一步命令或进一步请求任命新的遗嘱认证裁判员。如果需要由遗嘱认证裁判员进行估价,则应按照任命原始裁判员的相同程序任命一名新的遗嘱认证裁判员进行新的估价,前提是原始遗嘱认证裁判员已死亡、已被免职、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履行职责,或有其他理由任命另一名遗嘱认证裁判员。

Section § 10310

Explanation
当法院审查确认出售逝者不动产的申请时,它会审视出售是否对遗产和相关人员有必要或有利。然而,如果逝者的遗嘱中说明该财产应被出售,法院则不需要这种理由。 法院还会确保遗产管理人已尽力为该财产争取到尽可能高的价格。 任何对遗产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可以在听证会之前或期间提交书面反对意见,并且可以提供证据来支持他们的反对意见。

Section § 10311

Explanation

本节详细说明了法院在遗嘱认证出售听证会上应如何处理购买房地产的书面要约。如果要约人的出价在原出价的前一万美元 ($10,000) 基础上至少高出 10%,并且在超过一万美元的部分高出 5%,法院将接受并确认向该要约人出售。该要约必须由有责任能力的人提出并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有多个要约满足这些条件,法院将选择最高的要约。但是,法院可以拒绝任何要约并命令进行新的出售。如果原出售是赊销,而更高的要约是现金,则个人代表(或其律师)必须确认该更高的要约是可接受的。法院在确定要约价值时,不会考虑任何佣金或向代理人或经纪人支付款项的条件。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0311(a) 受限于分节 (b)、(c)、(d) 和 (e),除非第 10207 节另有规定,如果在确认出售的申请听证会上向法院提交购买不动产的书面要约,则在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情况下,法院应接受该要约并向要约人确认出售: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0311(a)(1) 该要约金额至少比原出价的前一万美元 ($10,000) 高出 10%,并且比原出价中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部分高出 5%。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0311(a)(2) 该要约由有责任能力的人提出。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0311(a)(3) 该要约符合所有法律规定。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0311(b) 受限于分节 (c)、(d) 和 (e),如果有多个要约满足分节 (a) 的要求,法院应接受其中最高的要约,并向提出该要约的人确认出售。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0311(c) 法院可酌情拒绝接受满足分节 (a) 和 (b) 要求的要约;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命令进行新的出售。
(d)CA 遗嘱认证 Code § 10311(d) 如果提交确认的出售是赊销,且更高的要约是现金或赊销(无论信用条款相同或不同),或者提交确认的出售是现金,而更高的要约是赊销,则除非个人代表在出售确认前亲自或通过律师告知法院该更高的要约可接受,否则法院不得考虑该更高的要约。
(e)CA 遗嘱认证 Code § 10311(e) 就本节而言,原出价和任何更高要约的金额应由法院确定,不考虑以下任何情况: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0311(e)(1) 代理人或经纪人根据与个人代表的合同可能有权获得的任何出价金额佣金。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0311(e)(2) 出价中规定由个人代表向代理人或经纪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任何条件。

Section § 10312

Explanation
在法院批准某项销售之前,必须证明所有需要收到销售通知的人都已按照规定得到适当通知。法院只有在出示此证明后才会确认销售。

Section § 10313

Explanation

本法律详细规定了遗嘱认证法院确认出售的程序和要求。如果满足某些条件,例如出售经遗嘱授权、合法进行且估价合理,法院将确认向最高出价者出售。价格不得与财产价值显著不成比例。此外,如果出现一个更高的出价,在最初出价的前一万美元高出10%,其余部分高出5%,则可能需要重新出售。法院还将在确认听证会期间确定经纪人的报酬。如果条件未满足,法院将取消出售并重新进行,程序与之前相同。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0313(a) 如果法院认为以下所有要求均已满足,法院应向提出符合本条规定之最高出价的人发出确认出售的命令,并指示执行转让或让与或两者兼有: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0313(a)(1) 出售经死者遗嘱授权或指示进行,或存在充分的出售理由。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0313(a)(2) 如果需要出售通知,则已提供第10312条要求的证明。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0313(a)(3) 出售合法进行且公平执行。
(4)CA 遗嘱认证 Code § 10313(a)(4) 拟确认出售的金额与财产价值并非不成比例。
(5)CA 遗嘱认证 Code § 10313(a)(5) 如果是私人出售,则出售符合第10309条的规定。
(6)CA 遗嘱认证 Code § 10313(a)(6) 如果出售确认给原始竞标者,且未出现以下情况:可以获得一笔金额,该金额在原始出价的前一万美元 ($10,000) 部分至少高出10%,在原始出价超出 ($10,000) 的部分至少高出5%,且不包括新出售的费用。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0313(b) 法院应根据其自行动议或根据个人代表、代理人或经纪人或任何其他利害关系人在确认听证会时或在其他时间提出的请求,按照第3条(自第10160条起)的规定确定代理人或经纪人的报酬。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0313(c) 如果法院认为 (a) 款的规定未得到满足,法院应撤销出售并命令重新出售。
(d)CA 遗嘱认证 Code § 10313(d) 如果法院根据本条 (c) 款或第10311条 (c) 款命令重新出售,则应发出新出售的通知,并且新出售应在所有方面按照未曾发生过先前出售的方式进行。

Section § 1031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遗产管理人出售不动产时会发生什么。销售确认后,管理人必须正式将财产转让给买方,并将转让与确认销售的命令关联起来。该命令必须在当地县记录员办公室备案。

如果死者曾签订购买不动产的合同,一旦销售确认并提供了任何所需担保,管理人就会将该合同转让给买方。买方随后获得死者在该财产中的所有权利以及遗产在销售前获得的任何额外权利。

在这两种情况下,买方都享有与死者在世时对该财产所享有的相同权利和补救措施。这包括在必要时对原始卖方采取行动。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0314(a) 除 (b) 款另有规定外,销售确认后,遗产管理人应向购买者签发一份转让书,该转让书应提及确认销售并指示执行转让的命令。该命令的经认证副本应在不动产或其任何部分所在县的记录员办公室备案。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0314(b) 在确认出售死者根据其签订的不动产购买合同所享有的权益后,且购买者已根据第 10206 节的要求提供担保(如需),遗产管理人应向购买者签发该合同的转让书。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0314(c) 依照确认销售并指示执行转让的法院命令所作出的转让,赋予购买者以下两项权利: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0314(c)(1) 死者在死亡时对该财产所拥有的一切权利、所有权和权益。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0314(c)(2) 死者遗产在销售前通过法律运作或其他方式获得的对该财产的任何其他或额外权利、所有权或权益。
(d)CA 遗嘱认证 Code § 10314(d) 依照确认出售死者根据其签订的不动产购买合同所享有的权益的法院命令所作出的转让,赋予购买者在销售时对所转让财产的遗产或有权获得死者权益的人士所拥有的一切权利、所有权和权益。购买死者根据其签订的不动产购买合同所享有的权益的人士,对该财产的卖方享有与死者在世时相同的权利和补救措施。

Section § 10315

Explanation

当遗产管理人以赊销方式出售财产时,他们必须从买方那里获得一张期票,并用该出售财产的抵押或信托契据来担保这笔款项。这种担保只受限于现有或法院批准的债务。

如果出售的财产是不动产的部分权益,并且其他所有者也参与了出售,那么期票和担保可以共同办理。遗产管理人在期票中的份额将反映其在出售前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比例。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0315(a) 如果是赊销,遗产管理人应收取购买人就未支付的购房款部分开具的本票,并附带对该财产的抵押或信托契据以担保本票的支付。该抵押或信托契据仅受限于在出售日期时已存在的产权负担以及法院可能批准的其他产权负担。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0315(b) 如果遗产管理人以部分现金、部分延期付款方式出售的财产包含不动产的未分割权益或其中任何其他低于全部所有权的权益,且其中剩余权益的所有人参与了出售,则该本票和信托契据或抵押可以签发给遗产管理人以及在该财产中拥有权益的其他方。遗产管理人在该本票和信托契据或抵押中的权益,应与遗产在出售前在该财产中的权益相同,并按相同比例。

Section § 10316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即使在本条规定的程序中出现任何疏漏、错误或不规范的地方,也不会影响或取消这些程序,也不会使根据命令进行的任何出售无效。

根据本条进行的程序中的任何遗漏、错误或瑕疵,均不得损害或使该程序或根据本条命令进行的出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