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遗嘱认证 Code § 9645(a) 受 (b) 和 (c) 款的约束,任何在1988年7月1日之前提交或启动的申请或其他事项,应在本部分项下继续进行,只要适用,除非法院认定本部分的某项特定规定之适用会实质性地干预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在此情况下,本部分的该特定规定不适用,而适用1988年7月1日之前生效的法律。
(b)CA 遗嘱认证 Code § 9645(b) 本部分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影响在1988年7月1日之前作出的任何命令、判决或裁定,或采取的任何行动。
(c)CA 遗嘱认证 Code § 9645(c) 尽管本部分已颁布:
(1)CA 遗嘱认证 Code § 9645(c)(1) 在1988年7月1日之前作出的命令、判决或裁定,应根据其条款继续完全有效,或直至被法院修改或终止。
(2)CA 遗嘱认证 Code § 9645(c)(2) 在1988年7月1日之前作出的命令、判决或裁定的有效性,由1988年7月1日之前生效的适用法律决定,而非由本部分决定。
(3)CA 遗嘱认证 Code § 9645(c)(3) 在1988年7月1日之前采取的任何行动的有效性,由1988年7月1日之前生效的适用法律决定,而非由本部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