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6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当有多名个人代表管理遗产时,如何作出决定。如果有两名代表,双方必须一致同意才能采取行动。如果超过两名,则多数人必须同意。如果一名代表死亡、辞职或被免职,剩余的代表将继续工作,如同他们是唯一的代表,直到有新人被任命。

如果部分代表不在场、无法履职或依法丧失资格,法院可以允许剩余的代表在没有其他代表的情况下行事。任何代表都可以反对其他代表的申请,或者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或阻止影响遗产的特定行动。提交此类申请需要遵循特定程序,如果未明确规定,则应根据相关条款,即第 9611 条提交。

(a)CA 遗嘱认证 Code § 9630(a) 受限于 (b)、(c) 和 (d) 款的规定:
(1)CA 遗嘱认证 Code § 9630(a)(1) 如果有两名个人代表,双方必须一致同意才能行使权力。
(2)CA 遗嘱认证 Code § 9630(a)(2) 如果有两名以上的个人代表,多数人必须一致同意才能行使权力。
(b)CA 遗嘱认证 Code § 9630(b) 如果联合个人代表中的一名死亡、被免职或辞职,其权力和职责将继续由剩余的联合个人代表行使,如同他们是唯一的个人代表,直至法院作出进一步任命。
(c)CA 遗嘱认证 Code § 9630(c) 如果已任命联合个人代表,且其中一名或多名 (1) 不在州内且无法履职,或 (2) 因其他原因无法履职,或 (3) 依法丧失任职资格,法院可以不经通知或经通知后作出命令,授权剩余的联合个人代表就其命令所涵盖的所有事项行事。
(d)CA 遗嘱认证 Code § 9630(d) 如果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的个人代表,其中任何一名均可:
(1)CA 遗嘱认证 Code § 9630(d)(1) 反对由其他一名或多名个人代表或任何其他人提出的申请。
(2)CA 遗嘱认证 Code § 9630(d)(2) 向法院申请命令,要求个人代表为遗产的利益采取特定行动,或指示个人代表不采取特定行动。如果法规规定了授权个人代表采取特定行动的申请程序,申请人应根据与该程序相关的规定提交申请。否则,申请人应根据第 9611 条提交申请。

Section § 96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遗产管理人何时可能需要为另一位管理人的不当行为负责。通常情况下,如果有多位遗产管理人共同管理遗产,一位管理人不会为另一位管理人的错误承担责任。

但是,如果管理人参与了不当行为、不当地移交了职责、批准或忽视了不当行为、因疏忽导致了不当行为的发生,或者明知问题却未能采取行动,则存在例外情况。

对于1988年7月1日之前发生的任何不当行为,适用先前的法律,而非本条规定。

(a)CA 遗嘱认证 Code § 9631(a) 除(b)款另有规定外,当存在多名遗产管理人时,一名遗产管理人不对另一名遗产管理人所犯的违反信托义务行为承担责任。
(b)CA 遗嘱认证 Code § 9631(b) 当存在多名遗产管理人时,一名遗产管理人应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对另一名遗产管理人所犯的违反信托义务行为承担责任:
(1)CA 遗嘱认证 Code § 9631(b)(1) 该遗产管理人参与了另一名遗产管理人所犯的违反信托义务行为。
(2)CA 遗嘱认证 Code § 9631(b)(2) 该遗产管理人不当地将遗产管理权委托给另一名遗产管理人。
(3)CA 遗嘱认证 Code § 9631(b)(3) 该遗产管理人批准、知情默许或隐瞒了另一名遗产管理人所犯的违反信托义务行为。
(4)CA 遗嘱认证 Code § 9631(b)(4) 该遗产管理人的疏忽使得另一名遗产管理人能够实施违反信托义务行为。
(5)CA 遗嘱认证 Code § 9631(b)(5) 该遗产管理人知道或有信息表明其理应知道另一名遗产管理人违反了信托义务,但未能采取合理措施强制另一名遗产管理人纠正该违约行为。
(c)CA 遗嘱认证 Code § 9631(c) 遗产管理人对另一名遗产管理人于1988年7月1日前所犯的违反信托义务行为承担的责任,应受先前法律而非本条规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