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遗嘱认证 Code § 9630(a) 受限于 (b)、(c) 和 (d) 款的规定:
(1)CA 遗嘱认证 Code § 9630(a)(1) 如果有两名个人代表,双方必须一致同意才能行使权力。
(2)CA 遗嘱认证 Code § 9630(a)(2) 如果有两名以上的个人代表,多数人必须一致同意才能行使权力。
(b)CA 遗嘱认证 Code § 9630(b) 如果联合个人代表中的一名死亡、被免职或辞职,其权力和职责将继续由剩余的联合个人代表行使,如同他们是唯一的个人代表,直至法院作出进一步任命。
(c)CA 遗嘱认证 Code § 9630(c) 如果已任命联合个人代表,且其中一名或多名 (1) 不在州内且无法履职,或 (2) 因其他原因无法履职,或 (3) 依法丧失任职资格,法院可以不经通知或经通知后作出命令,授权剩余的联合个人代表就其命令所涵盖的所有事项行事。
(d)CA 遗嘱认证 Code § 9630(d) 如果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的个人代表,其中任何一名均可:
(1)CA 遗嘱认证 Code § 9630(d)(1) 反对由其他一名或多名个人代表或任何其他人提出的申请。
(2)CA 遗嘱认证 Code § 9630(d)(2) 向法院申请命令,要求个人代表为遗产的利益采取特定行动,或指示个人代表不采取特定行动。如果法规规定了授权个人代表采取特定行动的申请程序,申请人应根据与该程序相关的规定提交申请。否则,申请人应根据第 9611 条提交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