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76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在逝者去世后继续经营其非法人业务的规则。如果对遗产有利,遗产管理人可以在未经法院批准的情况下,将业务继续经营长达六个月。如果需要延长超过六个月,则必须获得法院许可。

为了获得继续或停止业务的法院命令,遗产管理人或任何利害关系人可以提交申请书,说明对遗产和相关人员的益处。法院将决定是否允许该业务在特定条件下继续运营,或在规定时间内停止运营。

(a)CA 遗嘱认证 Code § 9760(a) 在本节中,“逝者业务”是指逝者去世时所从事的或全部或部分拥有的非法人企业或事业,但不包括逝者作为合伙人参与经营的合伙企业。
(b)CA 遗嘱认证 Code § 9760(b) 如果符合遗产的利益并符合利害关系人的最佳利益,遗产管理人无论是否获得法院授权,均可继续经营逝者业务;但自首次向遗产管理人签发委任书之日起,遗产管理人不得继续经营逝者业务超过六个月,除非已根据本节获得法院命令,授权遗产管理人继续经营该业务。
(c)CA 遗嘱认证 Code § 9760(c) 遗产管理人或任何利害关系人可以提交申请书,请求法院命令 (1) 授权遗产管理人继续经营逝者业务,或 (2) 指示遗产管理人停止经营逝者业务。申请书应说明所请求的命令对遗产的益处以及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申请听证会的通知应按照第1220节的规定发出。
(d)CA 遗嘱认证 Code § 9760(d) 如果根据本节提交申请书,法院可以作出以下任一命令:
(1)CA 遗嘱认证 Code § 9760(d)(1) 授权遗产管理人继续经营逝者业务,其范围和所受限制应由法院确定为符合遗产的利益和利害关系人的最佳利益。
(2)CA 遗嘱认证 Code § 9760(d)(2) 指示遗产管理人在命令规定的时间内,并按照命令的规定,停止经营逝者业务。

Section § 9761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商业合伙人去世,法院可以要求其在世的合伙人提供一份财务报告。这个要求是由管理死者遗产的人提出的,如果合伙人不遵守,法院可以通过认定其藐视法庭来强制执行这项命令。

Section § 9762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去世,并且生前是某个商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他们的个人代表(比如遗嘱执行人)可以接替他们作为合伙人的角色,但前提是法院认为这有利于死者的遗产和受益人。无论死者是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这都可以继续,但法院可能会设定一些条件。

如果已经有法律文件(比如合伙协议)允许这样做,个人代表必须遵守这些规定——除非法院另有决定。如果没有这样的协议,法院将决定代表拥有哪些权力和责任。

为了获得法院的批准,必须提交一份申请书,表明这有利于遗产和受益人,并且所有相关人员,特别是仍在世的合伙人,都需要收到听证会的通知。

(a)CA 遗嘱认证 Code § 9762(a) 经法院命令授权,并经证明对遗产有利且符合利害关系人的最佳利益后,个人代表可以继续作为死者去世时曾是普通合伙人的任何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法院可在其命令中规定个人代表作为合伙人参与的任何条款和条件,只要法院认定这些条款和条件对遗产有利且符合利害关系人的最佳利益,但任何与书面合伙协议条款不一致的条款和条件,须经所有在世合伙人的书面同意。
(b)CA 遗嘱认证 Code § 9762(b) 如果存在允许死者个人代表作为合伙人参与的书面合伙协议,则个人代表拥有书面合伙协议中规定的所有权利、权力、职责和义务,除非法院根据 (a) 款另有命令。
(c)CA 遗嘱认证 Code § 9762(c) 如果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则个人代表拥有法院根据 (a) 款在其命令中规定的权利、权力、职责和义务。
(d)CA 遗嘱认证 Code § 9762(d) 为获得本条项下的命令,个人代表或任何利害关系人应提交一份申请书,表明所请求的命令将对遗产有利且符合利害关系人的最佳利益。申请听证会的通知应按照第 1220 条的规定发出。此外,除非法院另有命令,申请人应在听证会前不少于 15 天,按照第 1215 条的规定,将听证会通知和申请书副本送达给每位在世普通合伙人,送达至其最后已知地址。

Section § 97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逝者曾是某个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其个人代表可以对存活合伙人提起或继续逝者生前本可以进行的任何法律诉讼。此外,如果逝者是有限合伙人,其个人代表可以根据《公司法典》另一条款中列出的具体规定,代表逝者行使相关权利。

(a)CA 遗嘱认证 Code § 9763(a) 如果逝者是普通合伙人,个人代表可以提起并维持逝者本可以提起并维持的针对存活合伙人的任何诉讼。
(b)CA 遗嘱认证 Code § 9763(b) 个人代表可以依照《公司法典》第15675条的规定,行使逝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Section § 9764

Explanation

如果律师在执业期间去世,其遗产管理人或任何对遗产有兴趣的人,可以请求法院指定另一名律师来管理已故律师的法律业务。这位新律师被称为“执业管理人”,必须是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的执业会员。

法院会决定申请需要提前多久通知,但在紧急情况下,如果遗产管理人参与其中,通知可以免除。申请中必须列出执业管理人的权力,并估算他们将监管的资产价值,包括所有银行账户。

被任命的执业管理人不能是遗产管理人的律师。他们可以从法律业务中获得报酬,如果资金不足,则从遗产中获得。完成职责后,执业管理人必须向法院提交报告,以获得批准并正式解除职务。

(a)CA 遗嘱认证 Code § 9764(a) 已故律师(在其去世时从事法律执业)的遗产管理人或遗产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起申请,要求任命一名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的执业会员,以接管该已故会员执业的档案和资产。
(b)CA 遗嘱认证 Code § 9764(b) 申请可以根据法院认为符合已故会员遗产最佳利益的通知提交和审理。如果申请声称需要立即任命一名执业管理人以维护遗产的利益,则法院可以免除通知,但前提是遗产管理人是申请人,或已加入申请,或已以其他方式放弃了对申请的听证通知。
(c)CA 遗嘱认证 Code § 9764(c) 申请应指明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6185条中列出的权力清单,为执业管理人寻求的权力。这些权力应在任命执业管理人的命令中具体列出。
(d)CA 遗嘱认证 Code § 9764(d) 申请应声称将由执业管理人控制的资产价值,包括但不限于已故会员使用的所有账户中的资金金额。法院应要求执业管理人向法院提交一份金额为个人财产价值的担保债券。除非已向法院完整提交债券,否则执业管理人不得采取任何行动。
(e)CA 遗嘱认证 Code § 9764(e) 执业管理人不得是代表遗产管理人的律师。
(f)CA 遗嘱认证 Code § 9764(f) 法院应任命已故会员以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已故会员的遗嘱)提名的律师,除非法院认定任命该被提名人将违背遗产的最佳利益,或将与已故会员的任何客户产生利益冲突。
(g)CA 遗嘱认证 Code § 9764(g) 执业管理人仅在作出任命的法院命令下,才能为其合理且必要的服务获得报酬。法律执业应是执业管理人报酬的来源,除非资产不足,在这种情况下,执业管理人的报酬应作为管理费用从遗产资产中扣除。执业管理人还有权报销其费用。
(h)CA 遗嘱认证 Code § 9764(h) 执业管理人服务结束后,应提交一份账目并申请作出任命的高级法院批准。账目结清后,执业管理人应解除职务,其债券的担保人应免除责任。
(i)CA 遗嘱认证 Code § 9764(i) 就本节而言,被任命接管已故会员执业的人应被称为“执业管理人”,逝者应被称为“已故会员”。

Section § 9765

Explanation

自2024年1月1日起,如果一名专业受托人(管理他人财务或遗产的人)去世且没有留下继任者,已故受托人的代表可以请求法院指定一名临时管理人。此人将负责处理已故受托人的文件和职责,直到找到永久替代者。

法院指定的临时继任者,称为专业受托人执业管理人,将管理已故受托人负责的监护、保管、遗产和信托事务。必须提交担保债券以确保其任命,其任期最长为45天,或直到指定永久继任者为止。

除非为保护利益需要立即任命,否则此申请和听证的通知必须告知相关方。临时受托人必须报告其行为,并按照已故受托人的费率请求报酬,同时履行法定义务。

如果被任命,临时受托人必须通知利害关系人寻找永久继任者,可以通过他们的提名,或者在无人及时采取行动时通过法院干预。如果对相关方有利,法院可以延长时限。

(a)CA 遗嘱认证 Code § 9765(a) 自2024年1月1日起,当一名专业受托人去世且出现空缺时,已故受托人的个人代表、受托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指定一名或多名根据《专业受托人法案》(Chapter 6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6500) of Division 3 of the Business and Professions Code) 有资格担任专业受托人的个人,作为专业受托人执业管理人,以接管已故专业受托人的文件,并被指定为因专业受托人去世而出现空缺事项的临时继任人。
(b)CA 遗嘱认证 Code § 9765(b) 该申请应请求法院命令指定一名专业受托人执业管理人作为临时继任人,拥有已故受托人所持有的所有权力和职责,在已故受托人以代表身份行事的所有事项中,包括遗产监护、人身和遗产保管、死者遗产、法院监督的信托以及非法院监督的信托。
(c)CA 遗嘱认证 Code § 9765(c) 法院应要求专业受托人执业管理人在其被指定为临时继任人的每项事务中提交一份担保债券,金额应为目前要求已故受托人提供的金额,或法院认为适当的其他金额。
(d)CA 遗嘱认证 Code § 9765(d) 法院可以指定已故专业受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名的专业受托人作为专业受托人执业管理人,包括但不限于死者的遗嘱或信托,或者,在没有此类提名的情况下,由有法律资格代表已故专业受托人行事的人所提名的人。如果法院认定指定被提名人将违背任何已故受托人以受托人身份行事事项中利害关系人的最佳利益,或与其产生利益冲突,则法院不应作出该指定。
(e)CA 遗嘱认证 Code § 9765(e) 专业受托人执业管理人作为临时继任人的指定应终止,在其被指定为临时继任人的每项事务中,在指定专业受托人执业管理人的命令生效后45天,或在指定其他人后更早终止。
(f)CA 遗嘱认证 Code § 9765(f) 关于指定专业受托人执业管理人为临时继任人的申请听证通知,应送达给申请所涉每项事务中所有有权获得通知的人。如果法院认定需要立即指定专业受托人执业管理人以保护已故受托人以代表身份行事事项中个人或资产的利益,则法院可以免除通知。
(g)CA 遗嘱认证 Code § 9765(g) 专业受托人执业管理人应就其提供的服务和在每项事务中产生的费用获得报酬和报销,仅从该事务的资产中支付,并受适用文件规定或法院决定的约束,且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已故受托人本应获得的报酬。
(h)CA 遗嘱认证 Code § 9765(h) 专业受托人执业管理人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遗嘱认证 Code § 9765(h)(1) 在法院指定专业受托人执业管理人为临时继任人的每项事务中,提交指定该专业受托人执业管理人为临时继任人的命令副本。
(2)CA 遗嘱认证 Code § 9765(h)(2) 接管并审查已故受托人为其以代表身份行事的事项所保管的所有文件和书面材料。
(3)CA 遗嘱认证 Code § 9765(h)(3) 在指定专业受托人执业管理人为临时继任人的命令生效后15天内,向所有可合理确定和找到的、已故受托人以代表身份行事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提供书面通知,告知这些当事人专业受托人执业管理人已被指定为临时继任人。该通知应告知当事人需要指定一名永久继任人,其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A)CA 遗嘱认证 Code § 9765(h)(3)(A) 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指定永久继任人。
(B)CA 遗嘱认证 Code § 9765(h)(3)(B) 任何利害关系人提名个人担任永久继任人的权利,以及职业受托人执业管理人有义务申请任命该被提名人,前提是利害关系人在通知发出之日起15天内向职业受托人执业管理人提供其被提名人的姓名。
(C)CA 遗嘱认证 Code § 9765(h)(3)(C) 如果任何利害关系人未在上述(A)项或(B)项规定的时间内采取行动,职业受托人执业管理人有权向法院申请任命永久继任人。
(4)CA 遗嘱认证 Code § 9765(h)(4) 经法院任命永久继任人后,职业受托人执业管理人应当代表已故受托人提交账目和报告,涵盖已故受托人本应提交账目的任何期间,以及职业受托人执业管理人担任临时继任人的期间。作为该账目和报告的一部分,职业受托人执业管理人可以请求报酬,既包括代表已故受托人就其去世前提供的服务请求报酬,也包括代表其本人就已故受托人去世后作为临时继任人提供的服务请求报酬,但须受限于已故受托人原有的任何费用和成本限制,并可以请求解除责任并免除担保。就已故受托人管理事务期间提交的账目,可以根据所知信息和信念进行核实。
(5)CA 遗嘱认证 Code § 9765(h)(5) 遵守法院施加的任何其他义务。
(i)CA 遗嘱认证 Code § 9765(i) 本节规定的每个时间段,如果法院认定存在正当理由,并且法院认定延长符合未成年人、被监护人、死者遗产或信托的当前收益受益人的最佳利益(视情况而定),则可以由法院延长。
(j)CA 遗嘱认证 Code § 9765(j)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遗嘱认证 Code § 9765(j)(1) “职业受托人执业管理人”指根据本节任命的、接管已故受托人职责的人。
(2)CA 遗嘱认证 Code § 9765(j)(2) “空缺”指已故受托人据以行事的文书未指定继任人以填补空缺,已故受托人据以行事的文书未提供非司法方式填补空缺,或一名被授权单独行事的共同受托人未与已故受托人共同行事。
(k)CA 遗嘱认证 Code § 9765(k) 本节不限制根据第2250条(j)款、第8523条和第15642条(e)款授予法院的权力。
(l)CA 遗嘱认证 Code § 9765(l) 司法委员会应当不迟于2024年1月1日制定或修订实施本节所需的任何表格或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