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5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个人代表只有在遵循第4章(自第10580条起)中描述的、关于拟议行动的特定通知程序时,才能行使某些权力。

个人代表仅在满足第4章(自第10580条起)(拟议行动通知程序)的要求时,方可行使本文所述的权力。

Section § 105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遗产的个人代表拥有完全权限,他们就有权出售或交易属于遗产的房地产。

Section § 10512

Explanation

本法规允许负责管理逝者遗产的遗产管理人,出售或注册成立逝者在去世时所参与或拥有的企业或合资项目。

遗产管理人有权出售或注册成立以下任何一项: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0512(a) 逝者去世时所参与的非法人企业或合资企业。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0512(b) 逝者去世时全部或部分拥有的非法人企业或合资企业。

Section § 105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遗产管理人(负责管理某人的遗产)决定不保留任何实物,如果收集、储存和保护这些物品的成本超过了它们的价值。

Section § 10514

Explanation
管理遗产的遗产管理人拥有某些权力,包括借款以及处理对遗产财产设定留置权或抵押的贷款。然而,若要以不动产作为抵押借款,他们必须拥有完全授权。

Section § 10515

Explanation
如果遗产管理人对遗产拥有完全权限,他们可以向某人提供购买遗产中房地产的选择权。该选择权的期限可以在遗产管理期间内,甚至在管理期结束后。

Section § 105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遗嘱允许某人购买财产(例如房屋或物品),并且该人遵守了遗嘱中的规定,那么负责处理遗嘱的人(即个人代表)可以将该财产给予或转让给那个人。

Section § 10517

Explanation
遗产管理人可以完成逝者未完成的出售或转让财产的交易。

Section § 10518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负责管理死者遗产的个人代表可以处理财产纠纷。他们有权和解或同意涉及死者拥有、占有或持有所有权的财产的索赔。这既适用于他人对死者财产提出的索赔,也适用于死者对他人持有的财产提出的索赔。

个人代表有权允许、和解或解决以下任何一项: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0518(a) 如果死者在占有或持有该不动产或动产所有权时死亡,第三方对该不动产或动产提出的索赔。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0518(b) 死者对所有权或占有权由他人持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提出的索赔。

Section § 10519

Explanation
负责管理某人去世后遗产的人,即个人代表,如果他们选择,可以代表遗产拒绝接受赠与或遗产。

Section § 105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个人代表在索赔截止日期过后,只要不损害债权人或遗产的利益,就可以从遗产中提前分配某些资产。他们可以将遗产管理期间收到的收入分配给有权获得的人,以及家具、车辆和珠宝等个人物品,总市场价值不超过5万美元。此外,他们还可以向遗嘱中指定的某些受益人分配最高1万美元的现金。

如果提交索赔的期限已届满,并且看来可以进行分配而不会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损害遗产或任何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则个人代表有权进行以下初步分配: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0520(a) 在遗产管理期间收到的收入,分配给根据第10部分第8章(自第12000条起)有权获得的人。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0520(b) 家用家具和陈设、机动车辆、服装、珠宝以及其他个人性质的有形物品,分配给根据死者遗嘱有权获得该财产的人,对所有人的累计公平市场总价值不得超过五万美元 ($50,000),该价值累计计算至分配之日。公平市场价值应根据存货清单和估价确定。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0520(c) 现金分配给根据死者遗嘱有权获得该现金的一般金钱遗赠受赠人,任何一人不得超过一万美元 ($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