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的独立管理授予或撤销独立管理权
Section § 10450
如果有人被指定处理已故者的遗产(被称为“个人代表”),他们必须向法院申请管理遗产的许可。这个申请可以在他们首次请求被任命时提出,也可以在之后通过另一份申请提出。申请中应明确他们是希望获得完全控制权来管理遗产的所有事务,还是只希望获得有限的控制权。
Section § 10451
本法律解释了在加州指定某人管理逝者遗产时,如何就听证会通知相关人员。如果请求获得无需法院持续监督即可管理遗产的权力,则需要将此听证会通知送达给特定人员。这些人包括继承人以及其他在遗产中拥有权益的人。法律还规定,需要告知人们听证会的详细信息以及独立管理意味着什么。这意味着个人代表可以在不每次都向法院申请的情况下对遗产做出决定,只要他们在做出某些决定之前通知那些利害关系方,除非这些利害关系方已同意无需通知。
Section § 10452
Section § 10453
这项法律解释了为负责管理逝者遗产的遗产管理人设定保证金金额的规则。当遗产管理人拥有完全权限时,保证金金额的上限是根据个人财产的价值、潜在的不动产销售以及遗产的年收入来确定的。如果涉及个人担保(保证),该金额必须至少是两倍。对于权限有限的管理人,保证金的上限是根据个人财产的价值和预计年收入来确定的,通过个人担保人提供的保证金也必须是该金额的两倍。法院在设定这些金额时拥有自由裁量权。
Section § 10454
这项法律允许任何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要求更改或撤销处理遗产的个人代表的权限。他们可以要求撤销全部或有限权限,并且申请书必须说明为何需要这项更改。个人代表必须在法院听证会前至少15天收到通知,通知需采用特定的法律送达方式。
如果法院发现有充分理由更改代表的权限,它将签发新的委任书,明确更新后的权限级别——无论是撤销现有权限,还是将其降为有限权限,并附上相应的批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