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450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被指定处理已故者的遗产(被称为“个人代表”),他们必须向法院申请管理遗产的许可。这个申请可以在他们首次请求被任命时提出,也可以在之后通过另一份申请提出。申请中应明确他们是希望获得完全控制权来管理遗产的所有事务,还是只希望获得有限的控制权。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0450(a) 为根据本部分获得管理遗产的权限,个人代表应当在申请任命个人代表的呈请书或在遗产诉讼中提交的单独呈请书中向法院申请该权限。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0450(b) 该呈请书可以请求以下任一事项: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0450(b)(1) 根据本部分获得管理遗产的完全权限。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0450(b)(2) 根据本部分获得管理遗产的有限权限。

Section § 1045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在加州指定某人管理逝者遗产时,如何就听证会通知相关人员。如果请求获得无需法院持续监督即可管理遗产的权力,则需要将此听证会通知送达给特定人员。这些人包括继承人以及其他在遗产中拥有权益的人。法律还规定,需要告知人们听证会的详细信息以及独立管理意味着什么。这意味着个人代表可以在不每次都向法院申请的情况下对遗产做出决定,只要他们在做出某些决定之前通知那些利害关系方,除非这些利害关系方已同意无需通知。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0451(a) 如果在指定个人代表的申请书中请求根据本部分管理遗产的权力,则该申请听证会的通知应按照适用于指定申请的期限和方式送达。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0451(b) 在根据第10450条提交申请时,如果遗产管理程序正在进行中,则该申请听证会的通知应按照第1220条的规定送达给以下所有人员: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0451(b)(1) 第1220条中列出的每个人。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0451(b)(2) 每位已知的继承人,其在遗产中的权益将受申请影响。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0451(b)(3) 每位已知的受遗赠人,其在遗产中的权益将受申请影响。
(4)CA 遗嘱认证 Code § 10451(b)(4) 每位被指定为死者遗嘱执行人的人。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0451(c) 请求根据本部分管理遗产权力的申请听证通知,无论是包含在指定申请中还是单独的申请中,都应包含以下声明的实质内容:“该申请请求根据《遗产独立管理法》管理遗产的权力。这将避免在处理遗产相关事务时需要获得法院批准。但是,在采取某些行动之前,个人代表将被要求通知利害关系人,除非他们已放弃通知或已同意拟议的行动。除非有充分理由表明不应授予独立管理权力,否则将授予该权力。”

Section § 10452

Explanation
如果对遗产有利害关系的人反对授予管理遗产的权力,法院将决定异议人的理由是否成立。如果理由成立,法院可以拒绝授予权力或限制所授予的权力。否则,法院将批准管理遗产的请求。

Section § 104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为负责管理逝者遗产的遗产管理人设定保证金金额的规则。当遗产管理人拥有完全权限时,保证金金额的上限是根据个人财产的价值、潜在的不动产销售以及遗产的年收入来确定的。如果涉及个人担保(保证),该金额必须至少是两倍。对于权限有限的管理人,保证金的上限是根据个人财产的价值和预计年收入来确定的,通过个人担保人提供的保证金也必须是该金额的两倍。法院在设定这些金额时拥有自由裁量权。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0453(a) 如果遗产管理人另需提交保证金并拥有完全权限,法院可酌情确定保证金金额,但不得超过个人财产的估定价值、根据本部分授权出售的死者在不动产中的权益的估定价值以及遗产的预计年总收入;如果保证金由个人担保人提供,则不得少于该金额的两倍。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0453(b) 如果遗产管理人另需提交保证金并拥有有限权限,法院可酌情确定保证金金额,但不得超过个人财产的估定价值和遗产的预计年总收入;如果保证金由个人担保人提供,则不得少于该金额的两倍。

Section § 104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任何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要求更改或撤销处理遗产的个人代表的权限。他们可以要求撤销全部或有限权限,并且申请书必须说明为何需要这项更改。个人代表必须在法院听证会前至少15天收到通知,通知需采用特定的法律送达方式。

如果法院发现有充分理由更改代表的权限,它将签发新的委任书,明确更新后的权限级别——无论是撤销现有权限,还是将其降为有限权限,并附上相应的批注。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0454(a) 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提交申请,请求法院作出以下任一命令: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0454(a)(1) 撤销个人代表根据本部分继续管理遗产的授权的命令。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0454(a)(2) 撤销个人代表根据本部分管理遗产的全部授权,并授予个人代表根据本部分管理遗产的有限授权的命令。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0454(b) 申请书应阐明所请求命令的依据。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0454(c) 申请听证会的通知应按照第1220条的规定发出。此外,个人代表应在听证会前至少15天收到申请书副本以及听证会时间和地点的通知。对个人代表的送达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典》第415.10条或第415.30条规定的方式进行,或按照法院可能授权的方式进行。
(d)CA 遗嘱认证 Code § 10454(d) 如果法院认定已显示充分理由,法院应作出命令,撤销个人代表根据本部分继续管理遗产的授权。命令作出后,应签发新的委任书,不附带第8405条 (c) 款所述的批注。
(e)CA 遗嘱认证 Code § 10454(e) 如果个人代表被授予全部授权,且法院认定已显示充分理由,法院应作出命令,撤销全部授权并授予个人代表有限授权。命令作出后,应签发新的委任书,附带第8405条 (c) 款所述的批注,该批注在授予有限授权时是必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