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580

Explanation

这项法规解释说,如果个人代表(管理逝者遗产的人)需要采取某些行动,并且法律要求,他们必须提前通知相关方。(a)款规定,如果其行动权限要求,他们必须发出通知。(b)款规定,即使法律不要求,他们也可以选择发出通知,但如果法律没有强制要求,他们就没有义务这样做。在这两种情况下,他们都不能采取他们原本无权采取的任何行动。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0580(a) 根据本部分被授予管理遗产权力的个人代表,如果授予个人代表采取该行动权力的第3章(自第10500条起)的规定如此要求,则应在未经法院监督采取拟议行动之前,按照本章规定发出拟议行动通知。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授权个人代表在本部分下采取其不具备采取该行动权力的行动。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0580(b) 根据本部分被授予管理遗产权力的个人代表,即使授予个人代表采取该行动权力的第3章(自第10500条起)的规定允许个人代表在不发出拟议行动通知的情况下采取该行动,也可以按照本章规定发出拟议行动通知。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要求个人代表在(a)款不要求的情况下发出拟议行动通知,也不授权个人代表采取其未被授权采取的任何行动。

Section § 1058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除非其他条款另有例外,任何与遗产管理相关的拟议行动通知必须送达给特定当事人。这些当事人包括:(a) 任何已知的受遗赠人,即遗嘱中指定可能受影响的个人;(b) 任何已知的继承人,即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有权继承的家庭成员,他们也可能受到影响;(c) 任何正式请求获得遗产程序特别通知的人;以及 (d) 如果遗产的一部分因没有继承人而归属州政府(即“充公”),则需通知萨克拉门托的总检察长办公室。这样做的目的是让那些在遗产决策结果中可能拥有权益的人知情。

除第10582条和第10583条另有规定外,拟议行动通知应送达给以下所有人员: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0581(a) 每位已知的受遗赠人,其在遗产中的权益将受拟议行动影响的。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0581(b) 每位已知的继承人,其在遗产中的权益将受拟议行动影响的。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0581(c) 根据第3编第2部第6章(自第1250条起)提交了在遗产管理程序中提交的申请的特别通知请求的每位人员。
(d)CA 遗嘱认证 Code § 10581(d) 总检察长,在萨克拉门托的总检察长办公室,如果遗产的任何部分将归属州政府且其在遗产中的权益将受拟议行动影响的。

Section § 10582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书面同意某项拟议行动,他们就不需要收到关于该行动的通知。这份书面协议可以在行动发生之前或之后提供。

Section § 105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签署了书面弃权书,他们就不必被告知某些拟议的行动。弃权书可以在行动之前或之后签署,并且应该明确是关于哪项行动的。弃权书还可以免除特定的通知要求,例如通知的送达方式和时间。此外,如果有人使用一份名为《拟议行动通知法定弃权书》的特定表格,他们可以放弃所有拟议行动的通知,或者仅放弃特定类型交易的通知。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0583(a) 拟议行动通知无需送达任何以书面形式放弃就特定拟议行动获得拟议行动通知权利的人。该弃权书可在拟议行动采取之前或之后任何时间签署。该弃权书应描述特定的拟议行动,并可放弃通知的特定方面,例如第10586条的送达、邮寄或时间要求,或完全放弃就该特定拟议行动发出通知。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0583(b) 拟议行动通知无需送达任何已签署司法委员会规定的《拟议行动通知法定弃权书》并在该表格中作出以下任一声明的人: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0583(b)(1) 普遍放弃获得拟议行动通知的权利。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0583(b)(2) 放弃就包括特定拟议行动在内的所有类型交易获得拟议行动通知的权利。

Section § 10584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遗嘱认证事务中放弃了某项权利或同意了某事,你可以撤回,但你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撤销只有在遗产管理人收到书面文件后才生效。 你可以将这份撤销文件的副本提交给法院,但这并非其生效的必要条件。

Section § 105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当个人代表提议采取与某人遗产相关的行动时,通知中必须包含哪些内容。通知必须详细说明代表的联系方式以及可联系获取更多信息的其他人员。它应清楚地描述拟议的行动,如果涉及房地产,则需提供具体细节,例如销售条款和任何代理费用。通知需要说明行动何时发生。该通知可以使用司法委员会的表格,但如果不用,它仍必须遵循某些指导原则,与官方表格相似,包含必要的细节,并提供一种反对该行动的方式。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0585(a) 拟议行动通知书应载明以下所有事项: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0585(a)(1) 个人代表的姓名、邮寄地址和电子地址。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0585(a)(2) 可联系以获取更多信息的人员的姓名、电话号码和电子地址。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0585(a)(3) 拟采取的行动,并附有对该行动的合理具体描述。如果拟议行动涉及不动产的出售或交换,或授予购买不动产的选择权,则拟议行动通知书应载明交易的实质性条款,包括(如适用)销售价格以及与该交易相关的已付或将付给代理人或经纪人的任何佣金或报酬的金额或计算方法。
(4)CA 遗嘱认证 Code § 10585(a)(4) 拟议行动将要采取的日期或之后。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0585(b) 拟议行动通知书可使用司法委员会规定的最新拟议行动通知书表格发出。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0585(c) 如果未使用司法委员会规定的最新表格发出拟议行动通知书,则拟议行动通知书应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0585(c)(1) 拟议行动通知书应与司法委员会规定的表格基本相同。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0585(c)(2) 拟议行动通知书应包含 (a) 款所述的声明。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0585(c)(3) 拟议行动通知书应包含一份反对拟议行动的表格,其形式应与司法委员会表格中列出的形式基本相同。

Section § 105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关于拟议行动的通知必须至少提前 (15) 天送达给特定人士。该通知应根据特定指引发送,如果通过邮件寄送,则必须寄往该人士最后为人所知的地址。

Section § 10587

Explanation
如果遗产管理人通知你一项计划中的行动,你可以对此提出异议。为此,你必须将书面异议发送给通知中提供的遗产管理人地址。你可以使用特定表格,或者清晰地写下你的异议,说明该行动并表达你的反对。遗产管理人必须在行动指定日期或行动实际采取日期(以较晚者为准)之前收到你的异议。

Section § 10588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规定,任何收到遗产管理人拟采取行动通知的人,都可以请求法院阻止该行动。他们无需说明理由,也无需事先通知遗产管理人。法院将发布限制令以阻止该行动。遗产管理人会在限制令按照特定法律程序送达他们时收到通知。该命令在行动预定日期或行动实际发生日期(以较晚者为准)生效。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0588(a) 任何有权获得第10580条(a)款所述拟议行动通知的人,或任何获得第10580条(b)款所述拟议行动通知的人,可以向对该程序拥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命令,禁止遗产管理人未经法院监督采取拟议行动。法院应批准所请求的命令,无需通知遗产管理人,也无需说明理由。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0588(b) 如果限制令以《民事诉讼法典》第415.10条或第415.30条规定的相同方式,或以法院授权的方式送达遗产管理人,则遗产管理人被视为已收到限制令通知,送达时间应在以下两个时间点中较晚者之前: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0588(b)(1) 拟议行动通知中指定的、拟议行动将要采取的日期或之后日期。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0588(b)(2) 拟议行动实际采取的日期。

Section § 10589

Explanation

本节阐述了个人代表在希望就遗产采取某些行动时必须怎么做。如果该行动通常需要法院监督,并且存在异议或限制令,则代表必须遵循法院监督程序才能进行。对于通常不需要监督但存在异议或限制令的行动,代表必须在采取行动前请求法院指示。此外,提出异议或送达限制令的人必须被告知任何相关的法院听证会。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0589(a) 如果拟议行动属于个人代表未根据本部分被授予管理遗产的权力时需要法院监督的行动,且个人代表已收到根据第10587条提出的书面异议通知或根据第10588条发布的限制令通知,则个人代表若希望采取拟议行动,应根据本法典中涉及该类行动法院监督的规定采取拟议行动。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0589(b) 如果拟议行动属于即使个人代表未根据本部分被授予管理遗产的权力也不需要法院监督的行动,但个人代表已发出拟议行动通知并收到根据第10587条提出的书面异议通知或根据第10588条发布的限制令通知,则个人代表若希望采取拟议行动,应请求法院就拟议行动作出指示。个人代表只能根据法院可能作出的命令采取拟议行动。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0589(c) 根据第10587条规定对拟议行动提出异议的人,或以该条规定的方式送达根据第10588条发布的限制令的人,应收到就拟议行动的法院授权或确认申请举行的任何听证会的通知。

Section § 10590

Explanation

本条解释了谁可以在某项提议的行动已经发生后,对其提出反对或要求法院审查。通常,只有第10581条中提到的一些特定人士拥有这些权利。但是,如果这些人收到了关于提议行动的通知,但没有及时提出反对,或者他们放弃了权利或表示同意,那么他们就会失去之后提出反对的机会。对于那些没有收到通知,或者因为是未成年人或缺乏行为能力而无法提出反对的人,则有例外情况。要正式提出反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书面反对意见或送达限制令。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0590(a) 除(c)款另有规定外,只有第10581条所述的人有权在拟议行动已采取后要求法院审查该行动,或以其他方式反对该拟议行动。除(b)款和(c)款另有规定外,如果存在以下任一情况,第10581条所述的人放弃在拟议行动已采取后要求法院审查该行动的权利,或以其他方式反对该拟议行动的权利: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0590(a)(1) 该人已收到第10580条至第10586条(含)规定的拟议行动通知,但未能按照(d)款的规定提出反对。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0590(a)(2) 该人已按照第10582条至第10584条(含)的规定放弃拟议行动通知或同意拟议行动。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0590(b) 除非该人已按照第10582条至第10584条(含)的规定放弃拟议行动通知或同意拟议行动,否则法院可应第10581条所述的人的动议审查已采取的行动,该人须证明其在(d)款规定的反对期限届满前确实未收到拟议行动通知。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0590(c) 法院可应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动议审查个人代表的行动,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须证明以下所有情况: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0590(c)(1) 在发出通知时,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缺乏反对拟议行动的能力或为未成年人。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0590(c)(2)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监护人、财产管理人或其他法定代表人确实未收到拟议行动通知。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0590(c)(3) 监护人、财产管理人或其他法定代表人未放弃拟议行动通知。
(4)CA 遗嘱认证 Code § 10590(c)(4) 监护人、财产管理人或其他法定代表人未同意拟议行动。
(d)CA 遗嘱认证 Code § 10590(d) 就本条而言,反对拟议行动仅通过以下一种或两种方式提出: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0590(d)(1) 在第10587条(c)款规定的期限内,按照该条规定递送或邮寄书面反对意见。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0590(d)(2) 在第10588条(b)款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内,送达根据第10588条获得的限制令。

Section § 105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遗产管理人在处理遗产时没有遵循某些程序,这并不会使他们已经采取的行动(例如转移财产)失效。善意购买财产或与遗产管理人交易的人,如果他们不知道遗产管理人的失误,就不会受到负面影响。此外,与遗产管理人打交道的人也没有义务去核实所有规则是否都已遵守。

Section § 105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负责管理某人遗产的个人代表没有遵循向利益相关方告知计划行动的必要程序,法院可能会将其免职。该代表可以通过发出拟议行动的适当通知、获得通知豁免或获得拟议行动的同意来避免被免职。此外,如果该代表违反某些规定行事,法院也可以选择将其免职。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0592(a) 在本章要求发出拟议行动通知的情况下,法院可酌情解除个人代表的职务,除非个人代表执行以下任一事项: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0592(a)(1) 按照本章规定发出拟议行动通知。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0592(a)(2) 按照本章规定获得拟议行动通知的豁免。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0592(a)(3) 按照本章规定获得对拟议行动的同意。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0592(b) 如果个人代表违反第10589条采取拟议行动,法院可酌情解除其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