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的独立管理拟议行动通知程序
Section § 10580
这项法规解释说,如果个人代表(管理逝者遗产的人)需要采取某些行动,并且法律要求,他们必须提前通知相关方。(a)款规定,如果其行动权限要求,他们必须发出通知。(b)款规定,即使法律不要求,他们也可以选择发出通知,但如果法律没有强制要求,他们就没有义务这样做。在这两种情况下,他们都不能采取他们原本无权采取的任何行动。
Section § 10581
本法律规定,除非其他条款另有例外,任何与遗产管理相关的拟议行动通知必须送达给特定当事人。这些当事人包括:(a) 任何已知的受遗赠人,即遗嘱中指定可能受影响的个人;(b) 任何已知的继承人,即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有权继承的家庭成员,他们也可能受到影响;(c) 任何正式请求获得遗产程序特别通知的人;以及 (d) 如果遗产的一部分因没有继承人而归属州政府(即“充公”),则需通知萨克拉门托的总检察长办公室。这样做的目的是让那些在遗产决策结果中可能拥有权益的人知情。
Section § 10583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签署了书面弃权书,他们就不必被告知某些拟议的行动。弃权书可以在行动之前或之后签署,并且应该明确是关于哪项行动的。弃权书还可以免除特定的通知要求,例如通知的送达方式和时间。此外,如果有人使用一份名为《拟议行动通知法定弃权书》的特定表格,他们可以放弃所有拟议行动的通知,或者仅放弃特定类型交易的通知。
Section § 10584
Section § 10585
这项法律规定了当个人代表提议采取与某人遗产相关的行动时,通知中必须包含哪些内容。通知必须详细说明代表的联系方式以及可联系获取更多信息的其他人员。它应清楚地描述拟议的行动,如果涉及房地产,则需提供具体细节,例如销售条款和任何代理费用。通知需要说明行动何时发生。该通知可以使用司法委员会的表格,但如果不用,它仍必须遵循某些指导原则,与官方表格相似,包含必要的细节,并提供一种反对该行动的方式。
Section § 10586
Section § 10587
Section § 10588
这条法律规定,任何收到遗产管理人拟采取行动通知的人,都可以请求法院阻止该行动。他们无需说明理由,也无需事先通知遗产管理人。法院将发布限制令以阻止该行动。遗产管理人会在限制令按照特定法律程序送达他们时收到通知。该命令在行动预定日期或行动实际发生日期(以较晚者为准)生效。
Section § 10589
本节阐述了个人代表在希望就遗产采取某些行动时必须怎么做。如果该行动通常需要法院监督,并且存在异议或限制令,则代表必须遵循法院监督程序才能进行。对于通常不需要监督但存在异议或限制令的行动,代表必须在采取行动前请求法院指示。此外,提出异议或送达限制令的人必须被告知任何相关的法院听证会。
Section § 10590
本条解释了谁可以在某项提议的行动已经发生后,对其提出反对或要求法院审查。通常,只有第10581条中提到的一些特定人士拥有这些权利。但是,如果这些人收到了关于提议行动的通知,但没有及时提出反对,或者他们放弃了权利或表示同意,那么他们就会失去之后提出反对的机会。对于那些没有收到通知,或者因为是未成年人或缺乏行为能力而无法提出反对的人,则有例外情况。要正式提出反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书面反对意见或送达限制令。
Section § 10591
Section § 10592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负责管理某人遗产的个人代表没有遵循向利益相关方告知计划行动的必要程序,法院可能会将其免职。该代表可以通过发出拟议行动的适当通知、获得通知豁免或获得拟议行动的同意来避免被免职。此外,如果该代表违反某些规定行事,法院也可以选择将其免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