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遗嘱认证 Code § 12002(a) 除本条另有规定外,特定遗赠不计利息。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2002(b) 特定遗赠附带自死亡之日起遗赠财产所产生的收入,减去遗产管理期间归属于该遗赠财产的费用。就本条而言,归属于财产的费用是指直接因使用或拥有该财产而产生的费用,包括财产税和财产收入税,但不包括遗产税和隔代转移税。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2002(c) 如果特定遗赠财产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归属于该财产的费用,则该不足部分应由遗产支付,直至该财产分配给受遗赠人或受遗赠人占有或使用该财产,以先发生者为准。如果由遗产支付的不足部分归属于遗嘱人死亡一年后开始的期间,无论是在死亡日期后一年期满期间或之后支付,所支付的金额应从受遗赠人的份额中扣除,且个人代表对该特定遗赠财产享有针对受遗赠人的衡平法留置权,金额为所支付的款项。
(d)CA 遗嘱认证 Code § 12002(d) 如果特定遗赠财产在遗产管理期间出售,受遗赠人有权获得该财产直至出售日期的净收入,以及此后净销售收益的利息,但在遗嘱人死亡后第一年内不产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