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00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的遗嘱没有明确显示其意图,则本章的规则将适用。

Section § 120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与遗嘱相关款项的适用利率。如果根据本章需要支付利息,其利率设定为在立遗嘱人去世一年后生效的法定判决利率减去三个百分点。即使法定判决利率之后发生变化,该利率也保持不变。

Section § 1200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在立遗嘱人去世后,特定遗赠(即遗嘱中指定给某人的财产)如何产生收入。这类财产不计利息,但从立遗嘱人去世之日起,它所产生的任何收入都归受遗赠人所有,同时要减去房产税等相关费用。如果财产收入不足以支付这些费用,遗产将先行支付,直到该财产交付给指定的受益人(即受遗赠人)。如果这些费用在立遗嘱人去世一年后仍持续发生,则将由受遗赠人承担,并在该财产上产生留置权。如果特定财产在移交给受遗赠人之前被出售,受遗赠人有权获得直到出售日期的收入以及销售所得的利息,但在立遗嘱人去世后的第一年内不产生利息。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2002(a) 除本条另有规定外,特定遗赠不计利息。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2002(b) 特定遗赠附带自死亡之日起遗赠财产所产生的收入,减去遗产管理期间归属于该遗赠财产的费用。就本条而言,归属于财产的费用是指直接因使用或拥有该财产而产生的费用,包括财产税和财产收入税,但不包括遗产税和隔代转移税。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2002(c) 如果特定遗赠财产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归属于该财产的费用,则该不足部分应由遗产支付,直至该财产分配给受遗赠人或受遗赠人占有或使用该财产,以先发生者为准。如果由遗产支付的不足部分归属于遗嘱人死亡一年后开始的期间,无论是在死亡日期后一年期满期间或之后支付,所支付的金额应从受遗赠人的份额中扣除,且个人代表对该特定遗赠财产享有针对受遗赠人的衡平法留置权,金额为所支付的款项。
(d)CA 遗嘱认证 Code § 12002(d) 如果特定遗赠财产在遗产管理期间出售,受遗赠人有权获得该财产直至出售日期的净收入,以及此后净销售收益的利息,但在遗嘱人死亡后第一年内不产生利息。

Section § 120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遗嘱中提及的金钱赠与,未在该人死亡后一年内发放,则该赠与将开始产生利息。

Section § 1200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年金(即每年支付给某人的固定金额)在一个人去世后开始支付。它规定支付应在选定的期间(例如每年或每月)结束时进行。如果在此期间结束时未能支付,则此后将开始计息。但是,在当事人去世后的第一年内不计利息。

Section § 12005

Explanation
如果遗嘱中明确规定某人获得金钱或财产用于其赡养和支持,那么他们可以就遗产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为他们持有的任何未支付款项获得利息。该利息每年在立遗嘱人去世的周年日开始累积。

Section § 120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遗产处理期间产生的任何收入,如果没有其他规定涵盖或遗嘱中没有提及,应该在所有继承人之间公平分配。如果有人只是终身继承或在特定时期内继承,那么他们那部分的收入就归他们在那段时间内所有。

遗产管理期间收到的净收入,如果未根据本章其他规定支付且未另行遗赠,应作为收入按比例分配给所有获得剩余遗产或无遗嘱遗产的受分配人。如果受分配人是终身继承或按年限继承,则该收入的按比例份额属于终身受益人或按年限受益人。

Section § 1200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指出,如果某人在1989年7月1日之前去世,那么在该日期之前生效的规则和法律仍然适用于他们的情况。本章不会对这些案件做出任何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