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640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了遗产在遗嘱认证法院结案前必须完成的事项。一旦所有债务都已结清或妥善安排,或者如果遗产资不抵债,遗产管理人必须请求法院最终确定并分配遗产。法院随后将处理在特定条件下,与生前赠与相关的任何问题。如果债务未结清或因其他原因无法结案,遗产的管理可以合理地继续一段时间。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1640(a) 当所有债务已偿清或已充分备妥,或遗产资不抵债,且遗产处于可结案状态时,遗产管理人应提交遗产最终分配令的申请,且法院应作出遗产最终分配令。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1640(b) 法院应在命令中审理、裁定并解决所有根据第21135条(因满足而撤销遗赠)或第6409条(生前赠与)产生的问题。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1640(c) 如果债务仍未偿清或未充分备妥,或因其他原因遗产不处于可结案状态,则管理可合理地继续一段时间,但须遵守第11部(遗产结案时间)第1章(自第12200条起)。

Section § 11641

Explanation
一旦法院批准了遗产的最终账目和分配计划,个人代表(例如遗嘱执行人)就可以将遗产财产分发给合法的继承人,无需进一步通知或法院行动。

Section § 11642

Explanation

如果在法院已下令最终分配遗产后发现新财产,应按以下方式处理:

(a) 如果原始法院命令已说明如何处理该财产,则应遵循这些指示。如果需要,法院可以要求提供更多信息或提供进一步指导。

(b) 如果命令未提及新财产,则应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处理:要么法院将给出新的分配指示,要么根据个人代表解除职务后处理遗产的规定进行管理。

凡在法院作出最终分配命令后取得或发现的任何财产,应按以下方式分配: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1642(a) 如果命令已处置该财产,则应按照命令中规定的方式进行分配。法院可在适当情况下,要求提交补充账目并就该财产作出进一步指示。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1642(b) 如果命令未处置该财产,则应 (1) 按照法院根据指示申请书所命令的方式进行分配,或 (2) 如果个人代表已被解除职务,则根据第12252条(解除职务后的管理)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