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620

Explanation
在普通遗产管理人获得其官方文件(授权书)至少两个月后,你才能提交申请,要求将逝者遗产的全部或部分分配给受益人。

Section § 11621

Explanation

法院可以批准遗产资产的分配,前提是它认为这样做不会损害债权人、遗产或任何对遗产有利害关系的人。但是,在分配进行之前,任何必要的保证金都必须提交给法院。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1621(a) 如果听证会上显示,该分配可以进行而不会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损害遗产或任何利害关系人,法院应根据本条规定命令分配。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1621(b) 分配命令应暂缓执行,直到法院要求的任何保证金提交为止。

Section § 11622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当法院决定从遗产中分配资产时,如果在指定遗产管理人管理遗产后的四个月内进行分配,法院必须要求提供担保金。担保金的金额应与分配金额相等。如果超过四个月,法院可以决定是否需要担保金并设定金额。这种担保金由接收分配的人提供,确保他们将支付遗产所欠债务中应承担的份额,最高不超过他们收到的金额。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1622(a) 如果在首次向普通遗产管理人发出委任书后四个月期满之前,法院命令进行分配,则法院应当要求提供担保金。担保金的金额应与分配金额相等。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1622(b) 如果在首次向普通遗产管理人发出委任书后四个月期满之后,法院命令进行分配,则法院可以要求提供担保金。担保金的金额应为法院命令的金额。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1622(c) 法院要求的任何担保金应由受分配人提供并提交给法院。担保金应以支付受分配人应承担的遗产债务份额为条件,但不超过所分配的金额。

Section § 116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遗产管理人如何在获得《遗产独立管理法》授权后,无需法院监督即可分配遗产资产。他们可以向法院申请批准开始分配遗产,但必须首先通知债权人,确保所有债权都已处理。重要的是,分配的财产总额不能超过遗产净值的一半,遗产净值是指遗产的总价值减去债务和负债。这项法律不限制遗产管理人根据其他规定可能拥有的其他分配权力。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1623(a) 尽管有第11601条规定,如果根据《遗产独立管理法》第6部分(自第10400条起)获准在没有法院监督的情况下管理遗产: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1623(a)(1) 遗产管理人可以按照第1220条的规定发出通知,向法院申请初步分配令。尽管有第1220条 (c) 款的规定,除非债权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已届满,否则法院不得免除通知。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1623(a)(2) 根据本条分配的所有财产总额不得超过遗产净值的50%。就本款而言,“遗产净值”是指遗产中财产的价值(根据所有已向法院备案的财产清单和估价确定),超出所有债权人索赔总额以及所有已记录或遗产管理人已知但未包含在债权人索赔中的留置权和产权负担总额的部分,不包括因死者死亡而产生的任何遗产税留置权。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1623(b)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限制遗产管理人根据本章其他规定进行初步分配的权力,无论是否获准根据《遗产独立管理法》第6部分(自第10400条起)管理遗产。

Section § 11624

Explanation
在这些法律程序中,法院决定费用如何在受分配人与遗产之间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