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目账目结算
Section § 11000
如果遗产正在清算,遗产管理人必须将听证会通知某些人。这些人包括:另一法律条款中列出的人员;已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遗嘱中指定的人),其在遗产中的权益会受到影响;如果州政府可能要求获得遗产的一部分,则通知司法部长;以及如果遗产资不抵债,则通知债权人。如果有任何请求向遗产管理人或其律师支付报酬,这必须在通知中提及。此外,如果这是最终账目,并附有分配剩余遗产的计划,这也必须在通知中注明。
Section § 11001
这项法律允许人们在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对遗产账目的各个方面提出异议。你可以对之前未列入的债权的合法性、用于分配的财产价值,或者遗产管理人未经法院批准而采取的行动等事项提出争议。
Section § 11002
Section § 11003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当有人在法庭上无正当理由或恶意质疑遗产账目时会发生什么。如果质疑账目的人(异议人)不公正地这样做,法院可以判令他们支付为辩护账目而产生的费用和律师费。异议人需从其在遗产中的份额中支付这些费用,如果遗产不足,则需个人承担。
另一方面,如果反对异议人的人(通常是管理遗产的个人代表)无正当理由或恶意反对,法院可以判令他们支付异议人的开支和律师费。个人代表必须从其在遗产中的报酬或个人财产中支付这些费用,如果他们有担保金,这笔债务甚至可以从担保金中扣除。
Section § 11004
这项法律规定,管理遗产的个人代表有权报销他们在处理遗产过程中产生的任何必要费用,例如遗产的照管、管理、保全和清算等费用。
Section § 11005
如果有人在没有先走正式的债权申报程序的情况下,为逝者的遗产偿还了债务,那么在最终结算遗产账目时,如果满足特定条件,法院可以批准这笔付款。这些条件包括证明债务是正当的、支付是善意的、支付金额是合理的,并且遗产有足够的资产来偿还其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