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95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法院可以要求管理遗产的个人代表提交财务账目。法院可以随时主动提出要求,也可以在遗产利害关系人提出请求后这样做。如果自上次提交账目或代表接管遗产以来已满一年,并且利害关系人提出请求,法院必须命令提交账目。法院还将规定提交账目的截止日期。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0950(a) 法院可以依职权或应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随时命令提交账目。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0950(b) 如果利害关系人在上次账目提交一年多后提出申请,或者,如果之前没有提交过账目,在向个人代表签发委任书一年多后提出申请,法院应当命令提交账目。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0950(c) 法院命令应当规定个人代表必须提交账目的时间。

Section § 10951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管理遗产的个人代表,在遗产准备好结案时,提交一份最终报告并请求最终分配遗产资产。

Section § 10952

Explanation

如果管理某人遗产的个人代表辞职或被免职,他们必须在60天内提交一份关于其任职期间财务状况的报告。如果他们不这样做,法院可以强制他们提交这份报告。

辞职或被免职,或其权限以其他方式终止的个人代表,除非法院延长时限,否则应在权限终止后不迟于60天内提交账目。如果个人代表未能如此提交账目,法院可以根据第4章(自第 (Section) 11050 条起)强制其提交账目。

Section § 1095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当遗产的个人代表死亡或无法履行其职责时会发生什么。个人代表是管理已故人士遗产的人。如果此人丧失行为能力(即无法履行其职责)或死亡,则可能会指定一名称为“法定代表”的替代人。

该法定代表必须在 (60) 天内提交一份关于已故代表工作的报告,除非获得延期。如果未指定法定代表,或者找不到该代表,法院可以要求已故或丧失行为能力代表的最后已知律师提交该报告。

法律规定,准备这份报告的人必须仔细行事,并且可以根据他们所知或所信的信息进行核实。法院将像审查其他类似报告一样审查并批准这份报告。如果他们在会计方面需要帮助,法定代表或律师可以获得报酬,这笔费用将由遗产承担。如果律师助理提供帮助,他们必须列出为获得报酬所花费的时间和完成的工作。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0953(a) 就本条而言: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0953(a)(1) “丧失行为能力”指缺乏担任个人代表的能力。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0953(a)(2) “法定代表”指已故个人代表的个人代表或丧失行为能力的个人代表的遗产监护人。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0953(b) 如果个人代表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并且为已故或丧失行为能力的个人代表指定了法定代表,则该法定代表应在指定后不迟于 (60) 天内,除非法院延长时限,提交已故或丧失行为能力的个人代表的遗产管理账目。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0953(c) 如果个人代表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且未为已故或丧失行为能力的个人代表指定法定代表,或者如果个人代表潜逃,法院可以强制已故、丧失行为能力或潜逃的个人代表的律师或遗产诉讼中的备案律师提交已故、丧失行为能力或潜逃的个人代表的遗产管理账目。
(d)CA 遗嘱认证 Code § 10953(d) 法定代表或律师在根据本条准备账目时应尽合理勤勉义务。账目的核实可以基于所知信息和信念进行。法院应像处理其他案件一样核定该账目。法院应允许法定代表或律师为准备账目获得合理报酬。所允许的金额应作为对已故、丧失行为能力或潜逃的个人代表所管理遗产的费用。根据本款应允许律师获得报酬的法律服务包括由任何律师指导和监督下执行服务的律师助理所提供的服务。报酬申请书应列明律师助理所花费的时间和提供的服务。

Section § 1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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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解释了遗产管理人何时无需提交详细的账目。如果所有从遗产中获得分配的人书面同意其份额已处理妥当,遗产管理人可以跳过这一步骤。如果已作出安排以涵盖所有人的份额,也无需提交,但某些可能受遗产价值变化或剩余负债影响的受益人除外。法律规定了谁可以签署这些豁免书,包括有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受托人和监护人,具体取决于情况。即使接受了豁免书,仍必须提交一份最终报告,以显示支付给遗产管理人及其律师的费用。尚未获得偿付的债权人如果需要,仍可要求提交账目。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0954(a) 尽管本部分有任何其他规定,如果就每个有权从遗产中获得分配的人而言,满足以下任何条件,则遗产管理人无需提交账目: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0954(a)(1) 该人已签署并提交书面账目豁免书或书面确认其权益已获满足。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0954(a)(2) 已为充分满足该人的权益作出适当安排。本款不适用于剩余受遗赠人或其在遗产中的权益受制于扣减、费用支付或利息或收入累积的受遗赠人。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0954(b) 根据 (a) 款的豁免书或确认书应按以下方式签署: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0954(b)(1) 如果获得分配的人是成年且有行为能力的人,由该人签署。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0954(b)(2) 如果获得分配的人是未成年人,由有权接收属于该未成年人的金钱或财产的人签署。如果豁免书或确认书由未成年人遗产的监护人签署,则豁免书或确认书的签署无需获得监护程序正在审理的法院的批准。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0954(b)(3) 如果获得分配的人是被监护人,由被监护人遗产的财产管理人签署。豁免书或确认书的签署无需获得财产管理程序正在审理的法院的批准。
(4)CA 遗嘱认证 Code § 10954(b)(4) 如果获得分配的人是信托,由受托人签署,但前提是指定受托人已向法院提交其书面接受信托的声明。对于根据第9编第5部分第4章(自第17300条起)受法院持续管辖的信托,豁免书或确认书的签署无需获得法院的批准。
(5)CA 遗嘱认证 Code § 10954(b)(5) 如果获得分配的人是遗产,由该遗产的遗产管理人签署。豁免书或确认书的签署无需获得遗产正在管理的法院的批准。
(6)CA 遗嘱认证 Code § 10954(b)(6) 如果获得分配的人丧失行为能力、是未出生的受益人、是身份不明的人、或是身份或地址不明的人、或是未确定或不存在的指定类别的人,且已指定诉讼监护人代表有权获得分配的人,则由该诉讼监护人签署。
(7)CA 遗嘱认证 Code § 10954(b)(7) 如果获得分配的人已指定一名受权代理人,该受权代理人根据授权书有权签署豁免书或确认书,可由以下任一方签署: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0954(b)(7)(A) 如果获得分配的人是成年且有行为能力的人,则由该人签署。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0954(b)(7)(B) 受权代理人。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0954(c) 尽管有 (a) 款的规定: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0954(c)(1) 遗产管理人应在原本需要提交最终账目之时提交一份最终管理报告。最终报告应包括已支付或应支付给遗产管理人及其律师的报酬金额,并应说明确定这些金额的依据。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0954(c)(2) 权益尚未获得满足的债权人可根据第10950条申请提交账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