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遗嘱认证 Code § 8850(a) 遗产清单,包括部分清单和补充清单,应包括逝者遗产中所有待管理的财产。
(b)CA 遗嘱认证 Code § 8850(b) 遗产清单应尤其具体列明以下财产:
(1)CA 遗嘱认证 Code § 8850(b)(1) 欠逝者的款项,包括债务、债券和票据,并列明各债务人的姓名、日期、原始应付款项以及(如有)背书及其日期。遗产清单还应列明向逝者支付款项的担保,包括抵押和信托契据。如果款项支付的担保是不动产,遗产清单应包括登记备案号,或者如果未登记,则应包括该不动产的法律描述。
(2)CA 遗嘱认证 Code § 8850(b)(2) 逝者在合伙企业中的权益声明,作为单一项目进行估价。
(3)CA 遗嘱认证 Code § 8850(b)(3) 逝者的所有款项及第8901条所定义的其他现金项目。
(c)CA 遗嘱认证 Code § 8850(c) 遗产清单应在个人代表可确定的范围内,列明逝者财产中属于共有财产、准共有财产和个人财产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