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850

Explanation

本法规概述了逝者遗产清单中需要包含的内容。它规定遗产清单应列出遗产中所有待管理的财产,包括欠逝者的款项(附有各债务人的详细信息)以及任何担保权益,如抵押。此外,它还应列出逝者在合伙企业中的权益以及所有现金项目。遗产清单还必须在个人代表可确定的范围内,指明财产是否属于共有财产、准共有财产或个人财产。

(a)CA 遗嘱认证 Code § 8850(a) 遗产清单,包括部分清单和补充清单,应包括逝者遗产中所有待管理的财产。
(b)CA 遗嘱认证 Code § 8850(b) 遗产清单应尤其具体列明以下财产:
(1)CA 遗嘱认证 Code § 8850(b)(1) 欠逝者的款项,包括债务、债券和票据,并列明各债务人的姓名、日期、原始应付款项以及(如有)背书及其日期。遗产清单还应列明向逝者支付款项的担保,包括抵押和信托契据。如果款项支付的担保是不动产,遗产清单应包括登记备案号,或者如果未登记,则应包括该不动产的法律描述。
(2)CA 遗嘱认证 Code § 8850(b)(2) 逝者在合伙企业中的权益声明,作为单一项目进行估价。
(3)CA 遗嘱认证 Code § 8850(b)(3) 逝者的所有款项及第8901条所定义的其他现金项目。
(c)CA 遗嘱认证 Code § 8850(c) 遗产清单应在个人代表可确定的范围内,列明逝者财产中属于共有财产、准共有财产和个人财产的部分。

Section § 88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份遗嘱免除了欠立遗嘱人(即写遗嘱的人)的债务,这种免除并不会影响立遗嘱人的债权人。被免除的债务在遗嘱中被视为一项特定的赠与。它必须被列入遗产清单,如果需要,则用于偿还立遗嘱人的债务。如果不需要用于偿还债务,它将像遗嘱中提到的其他特定赠与一样进行分配。

遗嘱中对遗嘱人针对遗嘱执行人或任何其他人的任何债务或请求的免除或遗赠,对遗嘱人的债权人无效,但属于对该债务或请求的特定遗赠。该债务或请求应列入遗产清单。如有必要,该债务或请求应用于支付遗嘱人的债务。如无必要用于该目的,该债务或请求应以与其他特定遗赠相同的方式和比例分配。

Section § 8852

Explanation

负责管理逝者遗产的个人代表,必须宣誓确认他们提供的遗产清单准确列出了他们所知晓的所有财产,包括逝者的金钱和债务。这份誓词会附在遗产清单上。

如果有多名代表且他们无法就应列入清单的财产达成一致,任何一位都可以请求法院作出决定。法院将决定哪些财产应被纳入。这一过程遵循特定的法律程序,特别是当财产涉及在世配偶的所有权时。

(a)CA 遗嘱认证 Code § 8852(a) 个人代表应宣誓并签署誓词,声明遗产清单真实列明了个人代表所知晓的、将在逝者遗产中管理的财产,特别是逝者的金钱以及逝者对个人代表的债权或要求。该誓词应批注于或附于遗产清单。
(b)CA 遗嘱认证 Code § 8852(b) 如果有多名个人代表,每位都应宣誓并签署誓词。如果个人代表们无法就应纳入遗产清单的财产达成一致,任何个人代表均可申请法院命令,以确定该财产是否应在逝者遗产中管理。该决定应根据第2编第19部分(第850条起)规定的程序作出,或者,如果涉及属于或转归在世配偶的财产问题,则应根据第8编第2部分第5章(第13650条起)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