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得指定下列任何人员为遗嘱认证评估员:
(a)CA 遗嘱认证 Code § 8923(a) 法院书记员。
(b)CA 遗嘱认证 Code § 8923(b) 下令指定该评估员的法官或专员的合伙人或雇员。
(c)CA 遗嘱认证 Code § 8923(c) 下令指定该评估员的法官或专员的配偶。
(d)CA 遗嘱认证 Code § 8923(d) 与下令指定该评估员的法官或专员,或与下令指定该评估员的法官或专员的配偶,有三亲等以内亲属关系的人员或其配偶。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人不能被任命为遗嘱认证评估员。具体来说,法院书记员、作出任命的法官或专员的合伙人或雇员,以及该法官或专员的配偶都不能被指定。此外,与法官或专员有密切亲属关系(三亲等以内)的人员或其配偶也不符合资格。
这项法律规定了法院在遗嘱认证过程中,可以免除负责评估遗产价值的遗嘱认证估价师的情况。首先,如果遗产的个人代表能证明估价师不称职或不必要地拖延工作,他们可以请求法院免除该估价师。其次,个人代表有权在不提供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免除法院指定的第一位估价师,但必须在将遗产清单提交给估价师之前完成。最后,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也可能导致估价师被免除。一旦估价师被免除,法院将按照特定程序重新指定一位新的估价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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