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9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法院在处理遗产时如何选择遗嘱认证估价师。通常,法院会从主计长已指定在该县担任遗嘱认证估价师的人员中挑选。但是,如果没有可用或合适的人选,法院可以从其他县选择一名遗嘱认证估价师。

Section § 89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在有充分理由时,指定遗产管理人建议的遗嘱认证评估师。“充分理由”包括评估师最近评估过相关财产、将在另一个案件中评估相关财产,或者最近在其他案件中处理过类似财产等情况。

Section § 89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法院权力,可以选择不任命某人担任遗嘱认证估价师,即使该人已被主计长任命在某个县担任遗嘱认证估价师。

Section § 89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人不能被任命为遗嘱认证评估员。具体来说,法院书记员、作出任命的法官或专员的合伙人或雇员,以及该法官或专员的配偶都不能被指定。此外,与法官或专员有密切亲属关系(三亲等以内)的人员或其配偶也不符合资格。

法院不得指定下列任何人员为遗嘱认证评估员:
(a)CA 遗嘱认证 Code § 8923(a) 法院书记员。
(b)CA 遗嘱认证 Code § 8923(b) 下令指定该评估员的法官或专员的合伙人或雇员。
(c)CA 遗嘱认证 Code § 8923(c) 下令指定该评估员的法官或专员的配偶。
(d)CA 遗嘱认证 Code § 8923(d) 与下令指定该评估员的法官或专员,或与下令指定该评估员的法官或专员的配偶,有三亲等以内亲属关系的人员或其配偶。

Section § 89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法院在遗嘱认证过程中,可以免除负责评估遗产价值的遗嘱认证估价师的情况。首先,如果遗产的个人代表能证明估价师不称职或不必要地拖延工作,他们可以请求法院免除该估价师。其次,个人代表有权在不提供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免除法院指定的第一位估价师,但必须在将遗产清单提交给估价师之前完成。最后,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也可能导致估价师被免除。一旦估价师被免除,法院将按照特定程序重新指定一位新的估价师。

(a)CA 遗嘱认证 Code § 8924(a) 法院应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免除指定的遗嘱认证估价师:
(1)CA 遗嘱认证 Code § 8924(a)(1) 个人代表提出理由,包括无能力或在进行估价时过度拖延,且法院认为该理由足以免除遗嘱认证估价师。该理由应在个人代表提出申请的听证会上提出。个人代表应根据第1215条的规定,在听证会日期前至少15天向遗嘱认证估价师送达关于该申请听证会的通知。
(2)CA 遗嘱认证 Code § 8924(a)(2) 个人代表有权免除法院指定的第一位遗嘱认证估价师。根据本款规定,无需说明免除理由。个人代表可在向遗嘱认证估价师提交财产清单之前的任何时间行使该权利。个人代表应通过向法院提交一份宣誓书或伪证罪处罚声明,并根据第1215条的规定向遗嘱认证估价师送达一份副本来行使该权利。此后,法院应在无需任何进一步行动或证明的情况下免除该遗嘱认证估价师。
(3)CA 遗嘱认证 Code § 8924(a)(3) 法规规定的任何其他原因。
(b)CA 遗嘱认证 Code § 8924(b) 遗嘱认证估价师被免除后,法院应按照第8920条规定的方式指定另一位遗嘱认证估价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