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遗产管理宣告死亡的失踪人员遗产管理
Section § 12400
Section § 12401
Section § 12403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哪个法院有权处理涉及失踪人员的案件。如果失踪人员在失踪前居住在加州,那么他们最后居住地的县法院拥有管辖权。如果失踪人员居住在加州以外,那么他们在本州拥有财产的县法院可以受理此案。在选择法院时,拥有不动产的县法院优先于仅有动产的县法院。
Section § 12404
如果某人失踪已达五年,可以向法院提交申请以管理其遗产。此申请可由任何有资格担任遗产管理人的人提交,但某些被排除在外的人除外。申请书中需要包含失踪人员最后已知地址、最后一次被见到或收到消息的时间,以及为寻找他们所采取的措施。
Section § 12405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在涉及失踪人的案件中,如何通知人们关于法庭听证会的事宜。基本上,通知程序与处理某人去世后的遗产时所遵循的步骤相同。但是,还有一个额外的步骤:你必须通过挂号信将听证通知寄送给失踪人最后已知的地址。
Section § 12406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某人被指称失踪并推定死亡时,法庭听证会上的程序。首先,法院将决定该人是否可以被合法地认定为死亡。为了做出这一决定,法院会审查证据以及可能见过或听说过失踪人的人的陈述。
如果法院认为寻找该人的努力不足,它可以要求申请人进行彻底的搜寻并报告结果。法院可以建议多种搜寻方式,例如在报纸上刊登通知、通知执法部门或聘请私人调查员。
如果这项搜寻产生费用,通常由失踪人的遗产支付。但是,如果没有法院管理的资金(即没有遗产管理),法院可能会要求提出搜寻请求的人(申请人)承担这些费用。
Section § 12407
如果某人根据另一项法律被认定为失踪并推定死亡,法院有两项主要职责:指定一名个人代表来处理其遗产,并确定其死亡日期。被指定的代表将像管理已故人员的遗产一样管理该遗产,任何具体差异将在此部分中列明。
Section § 12408
如果失踪人员回来,他们可以从遗产管理人或任何收到遗产的人那里要回自己的财产,但要扣除已发生的任何费用。但是,他们只有五年时间在财产分配后向其他人追回财产。除了欺诈或故意不法行为外,这些是他们追回财产的唯一途径。一旦遗产最终确定,这些决定就是最终的,除非 (a) 和 (b) 款的例外情况适用。如果对某人是否是失踪人员存在任何争议,他们或其他人可以申请确认身份,不受此类行动通常时间限制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