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遗产管理申请的听证通知,无论是根据第 2 条(自第 8110 节起)送达,还是根据第 3 条(自第 8120 节起)公布,均应大致载明如下:
管理遗产申请通知
遗产名称:___________,遗产编号:________
遗产名称:___________,遗产编号:________
致 _________ 的所有继承人、受益人、债权人、或有债权人,以及可能对遗嘱或遗产(或两者)感兴趣的其他人:
_________ 已向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法院 _________ 县提交申请,请求指定 _________ 为个人代表,管理 _________ 的遗产[并对死者的遗嘱进行遗嘱认证,该遗嘱可在法院档案中查阅]。
[该申请请求根据《遗产独立管理法》获得管理遗产的授权。这将避免在处理遗产相关事务时需要获得法院批准。但是,在采取某些行动之前,个人代表将被要求通知利害关系人,除非他们已放弃通知或已同意拟议的行动。除非有充分理由表明不应批准,否则该申请将被批准。]
该申请的听证会定于第 _____ 号法庭举行。
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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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d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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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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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of he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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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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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 of he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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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反对批准该申请,您应出席听证会并陈述您的反对意见,或在听证会前向法院提交书面反对意见。您可以亲自或通过您的律师出庭。
如果您是死者的债权人或或有债权人,您必须在以下两个日期中较晚的一个日期内向法院提交您的债权,并将副本邮寄给法院指定的个人代表:(1) 自首次向一般个人代表(定义见《加利福尼亚州遗嘱认证法典》第 58 节 (b) 款)签发授权书之日起四个月内,或 (2) 自根据《加利福尼亚州遗嘱认证法典》第 9052 节向您送达通知之日起 60 天内。
您可以查阅法院保存的档案。如果您对遗产感兴趣,您可以根据《加利福尼亚州遗嘱认证法典》第 1250 节的规定,请求特别通知遗产资产清单和评估的提交,或任何申请或账目的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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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或申请人律师的姓名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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