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300

Explanation
当有人去世时,任何针对他们或其遗产的金钱判决不能直接对其财产强制执行。相反,这些债务必须在遗产管理过程中处理。第9303条提到了一个例外情况。此外,此类判决需要像其他债权一样提交,同时要记住第9301条,该条可能包含进一步的指示。

Section § 93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法院裁定遗产管理人(或个人代表)欠某人钱,那么这项裁决就是最终的。所欠金额必须使用已故者的遗产资产支付,而不是遗产管理人的个人资金。法院的裁决需要正式记录在遗产的管理记录中。

当针对以代表身份的个人代表的金钱判决生效时,该判决最终确立了其所涉金额债权的有效性。该判决应规定,其应从死者遗产在管理过程中的财产中支付。判决摘要应提交至管理程序中。

Section § 93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即使一个人已经去世,法院裁决赋予某人占有或出售特定财产的权利仍然可以强制执行。但是,强制执行只能适用于判决中提到的特定财产,而不能适用于死者遗产中的其他资产。

如果存在无法使用判决中的财产支付的金钱要求,它应该像针对遗产的其他债权一样提出,并在遗产管理过程中支付。

(a)CA 遗嘱认证 Code § 9302(a) 尽管被继承人已故,财产占有判决或财产出售判决仍可根据《判决执行法》(《民事诉讼法典》第2部分第9篇(自第680.010条起))强制执行。本款中的任何规定均不授权根据《判决执行法》对被继承人遗产中除占有或出售判决中描述的财产以外的任何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b)CA 遗嘱认证 Code § 9302(b) 被继承人去世后,未能从财产出售判决中描述的财产中得到满足的金钱请求,应以与其他债权相同的方式作为债权提出,并在遗产管理过程中支付。

Section § 9303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已故的人欠钱,并且这笔钱是通过对其财产设置扣押(称为执行留置权)来担保的,那么追讨这笔债务的过程可以照常进行,以偿还他们所欠的款项。如果收取的金额超出清偿债务所需,多余的钱应退还给死者的遗产管理人。如果债务未能完全偿清,剩余的部分将在遗产管理期间处理。

Section § 930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在涉及死亡的特定情况下,附扣留置权(一种对财产的法律主张)如何能转换为判决留置权。如果某位债务人在判决对其生效后死亡,或者在他们死亡后判决才生效,该留置权可以成为判决留置权。为此,执行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通知持有该财产的人或登记该判决。死者的受抚养家庭成员可以在判决最终确定前,主张某些保护措施,以防止其财产被扣押。这些保护措施在另一法律条文中有所规定。

(a)CA 遗嘱认证 Code § 9304(a) 附扣留置权可在下列任一情况下,转换为遗产中受附扣留置权约束的财产上的判决留置权,并具有与附扣留置权相同的优先权:
(1)CA 遗嘱认证 Code § 9304(a)(1) 在财产被附扣的诉讼中,判决生效后判决债务人死亡。
(2)CA 遗嘱认证 Code § 9304(a)(2) 在财产被附扣的诉讼中,被告死亡后判决生效。
(b)CA 遗嘱认证 Code § 9304(b) 为将附扣留置权转换为判决留置权,执行官应在财产被附扣的诉讼中判决生效后且在附扣留置权到期前,执行下列任一操作:
(1)CA 遗嘱认证 Code § 9304(b)(1) 向持有受附扣留置权约束的财产的人送达判决摘要,以及附扣留置权已成为判决留置权的通知。
(2)CA 遗嘱认证 Code § 9304(b)(2) 在附扣令状和附扣通知书被登记或备案的任何机构,登记或备案判决摘要和附扣留置权已成为判决留置权的通知。如果被附扣的财产是不动产,原告或原告的律师可以登记所需的摘要和通知,其效力与执行官登记的相同。
(c)CA 遗嘱认证 Code § 9304(c) 在死者死亡后,任何由死者全部或部分供养的死者家庭成员,如果豁免权在主张豁免时存在,可以主张《民事诉讼法典》第487.020条规定的针对根据附扣令状被执行的财产的豁免。遗产管理人可以代表死者家庭成员主张豁免。豁免主张可以在根据 (b) 款送达、登记或备案摘要和通知之前随时提出,针对被主张豁免的财产。豁免主张应以与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482.100条主张豁免相同的方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