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10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债权人何时必须向已故人士的遗产提出债权。债权人必须在以下两个截止日期中较晚者之前提交:要么是普通个人代表被任命后的四个月,要么是收到遗产管理通知后的六十天。重要的是,本法规不延长或改变任何其他债权诉讼时效,例如《民事诉讼法典》中的规定。

(a)CA 遗嘱认证 Code § 9100(a) 债权人应在以下两个时间中较晚者届满之前提交债权:
(1)CA 遗嘱认证 Code § 9100(a)(1) 在首次向普通个人代表签发委任书之日起四个月后。
(2)CA 遗嘱认证 Code § 9100(a)(2) 在遗产管理通知邮寄或亲自送达给债权人之日起六十天后。本款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延长《民事诉讼法典》第366.2条规定的时间。
(b)CA 遗嘱认证 Code § 9100(b) 其他法规中提及提交债权的时间,系指(a)款第(1)项规定的时间。
(c)CA 遗嘱认证 Code § 9100(c) 本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延长或中止任何其他诉讼时效,或使已被任何诉讼时效禁止的债权复活。本款中提及的“诉讼时效”包括《民事诉讼法典》第366.2条。

Section § 9101

Explanation
如果遗产的个人代表在提交索赔的截止日期前离职,这并不会给你额外的时间来提交该索赔。尽管出现职位空缺,截止日期仍保持不变。

Section § 9102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截止日期前提交索赔,即使该索赔在截止日期结束后才被处理,它仍然被视为及时。

在提交索赔的期限届满之前提交的索赔是及时的,即使该索赔由个人代表或法院在提交索赔的期限届满之后处理。

Section § 91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债权人或遗产的遗产管理人,在通常的截止日期之后,在特定条件下请求法院接受针对遗产的逾期债权。首先,如果遗产的遗产管理人未能及时且妥善地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可以在得知遗产管理情况后60天内提交申请。其次,如果债权人在截止日期前不知道某些本应提醒他们提出债权的事实,他们可以在发现这些事实并得知遗产管理情况后60天内提交申请。

然而,一旦法院下达遗产最终分配命令,就不能再提交逾期债权。如果逾期债权被允许,法院可以施加公平的条件,并可能需要任命新的遗产管理人。如果债权人的申请会扰乱债权人之间的平等对待,特别是如果已经进行了付款,则该申请可能会被驳回。在逾期债权提交之前已进行的付款不受该债权影响,除非在特定情况下。这些申请的听证会通知必须遵循特定指导原则。最后,本法律不允许被其他特定法律条款禁止的债权,也不延长这些条款规定的截止日期。

(a)CA 遗嘱认证 Code § 9103(a) 经债权人或遗产管理人申请,如果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法院可允许在第9100条规定的提交债权期限届满后提交债权:
(1)CA 遗嘱认证 Code § 9103(a)(1) 遗产管理人未能向债权人发送适当且及时的遗产管理通知,且该申请在债权人实际知悉遗产管理后60天内提交。
(2)CA 遗嘱认证 Code § 9103(a)(2) 债权人对合理产生债权的事实不知情,且该不知情发生在第9100条规定的提交债权期限前30天以上,且该申请在债权人实际知悉以下两项后60天内提交:
(A)CA 遗嘱认证 Code § 9103(a)(2)(A) 合理产生债权的事实的存在。
(B)CA 遗嘱认证 Code § 9103(a)(2)(B) 遗产的管理。
(b)CA 遗嘱认证 Code § 9103(b) 尽管有(a)款规定,在法院作出遗产最终分配命令之后,法院不得允许根据本条提交债权。
(c)CA 遗嘱认证 Code § 9103(c) 法院可根据公正衡平的条款对债权附加条件,并在必要时要求任命或重新任命遗产管理人。如果已向普通债权人付款,且提交或确立该债权似乎会或倾向于导致债权人之间待遇不公,法院可驳回债权人的申请。
(d)CA 遗嘱认证 Code § 9103(d) 无论债权后来是否全部或部分确立,在根据本条提交债权之前已适当作出的付款不受该债权影响。除第9392条另有规定并受第9053条约束外,遗产管理人或收款人不对先前的付款承担责任。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限制收到财产初步分配的人向遗产返还足以支付受分配人应得债权份额的款项(不超过分配金额)的责任。
(e)CA 遗嘱认证 Code § 9103(e) 申请听证会的通知应按照第1220条的规定发出。
(f)CA 遗嘱认证 Code § 9103(f)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授权允许或批准被《民事诉讼法典》第366.2条禁止的债权,或延长该条规定的时间。

Section § 91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某人去世后,如何修改债权人对其遗产提出的债权申报。如果债权人按时提交了申报,他们之后可以修改,但不能在截止日期过后增加索要的金额。如果债权在首次申报时,确切金额未知、未到期或不确定,债权人可以调整申报,这不被视为增加金额。然而,所有修改都必须在法院完全分配遗产之前,或者在遗产代表正式接管遗产管理后的一年内完成。这不会延长其他特定条款下的任何现有截止日期。

(a)CA 遗嘱认证 Code § 9104(a)  受限于 (b) 款,如果债权申报在本章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债权人可以随后修改或修订该申报。该修改或修订应以与申报相同的方式提交。
(b)CA 遗嘱认证 Code § 9104(b) 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不得进行修改或修订以增加申报金额。对于在申报时未到期、具有或有性或尚未确定的债权,为明确其金额而进行的修改或修订,不属于本款意义上的债权金额增加。
(c)CA 遗嘱认证 Code § 9104(c) 在以下时间中较早者之后,不得为任何目的进行修改或修订:
(1)CA 遗嘱认证 Code § 9104(c)(1) 法院作出遗产最终分配命令的时间。
(2)CA 遗嘱认证 Code § 9104(c)(2) 首次向普通个人代表签发委任书后一年。本款不延长《民事诉讼法典》第 366.2 条规定的时间,也不授权允许或批准被该条禁止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