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债权提出索赔的期限
Section § 9100
本节解释了债权人何时必须向已故人士的遗产提出债权。债权人必须在以下两个截止日期中较晚者之前提交:要么是普通个人代表被任命后的四个月,要么是收到遗产管理通知后的六十天。重要的是,本法规不延长或改变任何其他债权诉讼时效,例如《民事诉讼法典》中的规定。
Section § 9102
如果你在截止日期前提交索赔,即使该索赔在截止日期结束后才被处理,它仍然被视为及时。
Section § 9103
这项法律允许债权人或遗产的遗产管理人,在通常的截止日期之后,在特定条件下请求法院接受针对遗产的逾期债权。首先,如果遗产的遗产管理人未能及时且妥善地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可以在得知遗产管理情况后60天内提交申请。其次,如果债权人在截止日期前不知道某些本应提醒他们提出债权的事实,他们可以在发现这些事实并得知遗产管理情况后60天内提交申请。
然而,一旦法院下达遗产最终分配命令,就不能再提交逾期债权。如果逾期债权被允许,法院可以施加公平的条件,并可能需要任命新的遗产管理人。如果债权人的申请会扰乱债权人之间的平等对待,特别是如果已经进行了付款,则该申请可能会被驳回。在逾期债权提交之前已进行的付款不受该债权影响,除非在特定情况下。这些申请的听证会通知必须遵循特定指导原则。最后,本法律不允许被其他特定法律条款禁止的债权,也不延长这些条款规定的截止日期。
Section § 9104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某人去世后,如何修改债权人对其遗产提出的债权申报。如果债权人按时提交了申报,他们之后可以修改,但不能在截止日期过后增加索要的金额。如果债权在首次申报时,确切金额未知、未到期或不确定,债权人可以调整申报,这不被视为增加金额。然而,所有修改都必须在法院完全分配遗产之前,或者在遗产代表正式接管遗产管理后的一年内完成。这不会延长其他特定条款下的任何现有截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