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05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高等法院负责处理与管理已故者遗产相关的法律事务。

Section § 7051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在加州去世时居住在那里,那么管理其遗产的法律程序应在其居住的县进行,即使他们是在其他地方去世的。

如果死者在死亡时在本州设有住所,则办理死者遗产管理事宜的适当县份是死者设有住所的县份,无论死者在何处死亡。

Section § 705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加州哪个县应处理在州外死亡者的遗产事务。如果死者在他们死亡的加州县有财产,则该县将处理遗产。如果他们未在加州死亡,或者在他们死亡的县没有财产,则任何有其财产的加州县都可以受理此案。如果财产位于多个县,则案件最先提交的县将管理遗产。

如果逝者在死亡时住所地不在本州,则根据本法典进行的关于逝者遗产管理的适当县为以下之一:
(a)CA 遗嘱认证 Code § 7052(a) 如果非本州居民逝者的财产位于该非本州居民逝者死亡的县,则为该非本州居民逝者死亡的县。
(b)CA 遗嘱认证 Code § 7052(b) 如果非本州居民逝者的财产未位于该非本州居民逝者死亡的县,或者如果非本州居民逝者未在本州死亡,则为任何有非本州居民逝者财产的县,无论非本州居民逝者在何处死亡。如果非本州居民逝者的财产位于多个县,则适当的县为最先提交附属遗产管理申请的县,且该县的法院对遗产管理拥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