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6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公共管理人收到其管理的遗产的任何款项时,他们必须将其存入金融机构的安全、受保账户,或交给法律诉讼正在进行的县的县财务官。一旦款项存入,公共管理人就不再对其负责,除非他们将其取出。

(a)CA 遗嘱认证 Code § 7640(a) 公共管理人收到遗产所有款项后,应将其存入金融机构的受保账户,或存入诉讼正在进行的县的县财务官处。
(b)CA 遗嘱认证 Code § 7640(b) 根据本条规定存入后,公共管理人对所存入的款项解除进一步责任,直至公共管理人提取该款项。

Section § 76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需要管理某人的遗产,公共管理人可以动用存放在银行或县财务官处的钱。

根据本条规定,存入金融机构或县财务官处的款项,在为管理目的所需时,可凭公共管理人的命令提取。

Section § 76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公共管理人确保他们管理的每个遗产都能获得尽可能高的利率或股息,就像每个遗产的资金是单独存入的一样。如果在将利息或股息分配给遗产后有任何剩余,这笔盈余将存入县的普通基金。

(a)CA 遗嘱认证 Code § 7642(a) 公共管理人应当将每个遗产本应获得的最高利率或股息计入该遗产,如同可供存款的资金已单独和分别存入一样。
(b)CA 遗嘱认证 Code § 7642(b) 计入公共管理人账户的利息或股息,凡是超过根据 (a) 款计入遗产的金额的部分,应当存入县普通基金。

Section § 764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县司库负责保管和管理与遗产相关的资金。在支付这些资金时,他们必须遵循公共遗产管理人的指示。司库及其公职保证金的担保人对资金的妥善保管负责。

如果没有人有资格认领这笔钱,或者有资格的人没有出面认领,司库必须按照特定的法律程序将无人认领的钱款移交给州司库或审计长。

(a)CA 遗嘱认证 Code § 7643(a) 县司库应接收并妥善保管根据本章存入县司库的所有款项,并根据公共管理人的指令,在行政管理需要时支付该款项。县司库及其公职保证金的担保人对款项的保管和支付负责。
(b)CA 遗嘱认证 Code § 7643(b) 如果遗产没有受益人或其他人有权获得款项,或者有权获得款项的受益人或其他人未出现并认领,县司库应将其持有的所有属于遗产的款项交付给州司库或审计长。交付应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3编第10章第6节Article 1(自Section 1440起)的规定进行。

Section § 7644

Explanation

如果在特定条件下存入银行的款项五年内无人认领,则被视为无人认领。这可能发生在款项属于已故人士的遗产但没有个人代表的情况下,或者即使有代表,但未采取任何措施分配遗产。五年后,州主计长可以请求法院宣布该款项为无人认领。如果法院同意,该款项将被送交州司库。其处理将遵循特定的州程序。

(a)CA 遗嘱认证 Code § 7644(a) 如果根据本条规定在金融机构存入款项,在存款之日起五年期满后仍无人认领的款项,连同该存款的增值和收益,应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被推定为无人认领:
(1)CA 遗嘱认证 Code § 7644(a)(1) 该存款属于已知逝者的遗产,且从未为其指定个人代表。
(2)CA 遗嘱认证 Code § 7644(a)(2) 该存款属于已知逝者的遗产,且已为其指定个人代表,但由于缺乏利害关系人,或利害关系人未能通过采取合理措施以确保遗产分配而勤勉地保护其利益,因此未作出分配令。
(b)CA 遗嘱认证 Code § 7644(b) 主计长可在五年期满后的任何时间,向法院提交请愿书,阐明该款项已在金融机构中按照 (a) 款所述情况存留五年之久的事实,并请求法院下令宣布该款项被推定为无人认领,并指示款项持有人将该款项支付给州司库。
(c)CA 遗嘱认证 Code § 7644(c) 凭根据 (b) 款作出的法院命令的经认证副本,金融机构应立即将该款项转交州司库,存入州金库。该存款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典》第 1310 条的规定进行。根据本条规定存入州金库的所有款项,应被视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三编第十部第六章第一条(自第 1440 条起)的规定存入州金库。该存款的转交、接收、核算和处置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典》第三编第十部(自第 1300 条起)的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