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遗嘱认证 Code § 7640(a) 公共管理人收到遗产所有款项后,应将其存入金融机构的受保账户,或存入诉讼正在进行的县的县财务官处。
(b)CA 遗嘱认证 Code § 7640(b) 根据本条规定存入后,公共管理人对所存入的款项解除进一步责任,直至公共管理人提取该款项。
这项法律规定,当公共管理人收到其管理的遗产的任何款项时,他们必须将其存入金融机构的安全、受保账户,或交给法律诉讼正在进行的县的县财务官。一旦款项存入,公共管理人就不再对其负责,除非他们将其取出。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需要管理某人的遗产,公共管理人可以动用存放在银行或县财务官处的钱。
这项法律要求公共管理人确保他们管理的每个遗产都能获得尽可能高的利率或股息,就像每个遗产的资金是单独存入的一样。如果在将利息或股息分配给遗产后有任何剩余,这笔盈余将存入县的普通基金。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县司库负责保管和管理与遗产相关的资金。在支付这些资金时,他们必须遵循公共遗产管理人的指示。司库及其公职保证金的担保人对资金的妥善保管负责。
如果没有人有资格认领这笔钱,或者有资格的人没有出面认领,司库必须按照特定的法律程序将无人认领的钱款移交给州司库或审计长。
如果在特定条件下存入银行的款项五年内无人认领,则被视为无人认领。这可能发生在款项属于已故人士的遗产但没有个人代表的情况下,或者即使有代表,但未采取任何措施分配遗产。五年后,州主计长可以请求法院宣布该款项为无人认领。如果法院同意,该款项将被送交州司库。其处理将遵循特定的州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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