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660

Explanation

如果公共管理人在某人去世后接管其遗产,他们可以在特定条件下快速管理和分配遗产。如果遗产价值低于特定金额,管理人可能无需法院批准即可进行。如果低于第一个门槛,他们需要法院命令,并需支付备案费。如果低于5万美元,他们可以无需上法庭处理,并可签发一份30天内有效的证明来协助此过程。金融机构及其他相关实体在管理人出示此证明后,必须予以配合,提供信息、访问权限和财产,且无需对管理人的行为承担责任。即使存在没有指定执行人的遗嘱,或者指定执行人拒绝履行职责,管理人也可以这样做。根据本条提交的申请需要特定信息,并且会收取一定费用,但如果遵循特定程序,费用会有上限。

(a)CA 遗嘱认证 Code § 7660(a) 如果公共管理人根据本章占有或控制遗产,该公共管理人可作为遗产的个人代表,在以下任一情况下,按照本条规定的方式简易处置遗产:
(1)CA 遗嘱认证 Code § 7660(a)(1) 逝者遗产中的财产总价值不超过第13100条规定的金额。本款规定的权限只能在法院命令下行使。该命令可根据单方申请作出。允许书记员收取申请备案费为二百零五美元 ($205)。此遗产简易管理的权限应以简易处置的法院命令为证。
(2)CA 遗嘱认证 Code § 7660(a)(2) 逝者遗产中的财产总价值不超过五万美元 ($50,000)。本款规定的权限可无需法院授权行使。
(A)CA 遗嘱认证 Code § 7660(a)(2)(A) 根据本款被授权简易处置逝者财产的公共管理人,可签发简易管理授权书面证明。该书面证明自签发之日起30天内有效。
(B)CA 遗嘱认证 Code § 7660(a)(2)(B) 金融机构、政府或私人机构、退休基金管理人、保险公司、持牌证券交易商或其他人员,无需调查简易管理授权书面证明的真实性,也无需法院命令或授权书签发,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i)CA 遗嘱认证 Code § 7660(a)(2)(B)(i) 向公共管理人提供关于以逝者名义持有的任何财产的完整信息,包括任何受益人或共同所有人的姓名和地址。
(ii)CA 遗嘱认证 Code § 7660(a)(2)(B)(ii) 允许公共管理人访问以逝者名义租用的保险箱或存储设施,以检查和移走逝者财产。访问保险箱或存储设施所产生的费用和开支应由逝者遗产承担。
(iii)CA 遗嘱认证 Code § 7660(a)(2)(B)(iii) 将由金融机构、机构、退休基金管理人、保险公司、持牌证券交易商或其他人员持有或控制的逝者任何财产移交给公共管理人。
(C)CA 遗嘱认证 Code § 7660(a)(2)(C) 金融机构、政府或私人机构、退休基金管理人、保险公司、持牌证券交易商或其他人员收到本条规定的书面证明后,应执行以下两项事项:
(i)CA 遗嘱认证 Code § 7660(a)(2)(C)(i) 构成提供信息或允许访问保险箱或存储设施以及移交逝者任何财产的充分免责证明。
(ii)CA 遗嘱认证 Code § 7660(a)(2)(C)(ii) 完全免除金融机构、政府或私人机构、退休基金管理人、保险公司、持牌证券交易商或其他人员对于公共管理人就该财产、保险箱或存储设施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的责任。
(b)CA 遗嘱认证 Code § 7660(b) 即使存在逝者的遗嘱,如果遗嘱未指定遗嘱执行人或指定的遗嘱执行人拒绝履行职责,也可以进行简易处置。
(c)CA 遗嘱认证 Code § 7660(c)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排除公共管理人根据本法典关于逝者遗产管理的任何其他规定向法院提交申请。
(d)CA 遗嘱认证 Code § 7660(d) 根据本条提交的申请应包含第8002条要求的信息。
(e)CA 遗嘱认证 Code § 7660(e) 如果公共管理人根据本章占有或控制遗产,本条将第9650条所述的个人代表权限授予公共管理人,使其能够根据 (a) 款第 (1) 和 (2) 项所述的程序简易处置遗产。
(f)CA 遗嘱认证 Code § 7660(f) 根据 (a) 款第 (1) 项收取的费用应按照《政府法典》第68085.4条的规定分配。当根据该款提交申请时,除《政府法典》第68085.4条规定的统一备案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Section § 76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公共管理人管理已故人士的财务事务。他们可以提取资金或占有财产,收取欠死者的债务,并出售动产和不动产,例如股票、债券和房地产。销售可以几乎不通知或不通知地进行,尽管房地产销售可能需要满足特定条件,例如最低价格或“拟议行动通知”。对财产销售的异议可能导致法院介入,但如果没有异议,销售也可以在没有法院确认的情况下完成,从而简化了流程。

本条规定授权的公共管理人可以:
(a)CA 遗嘱认证 Code § 7661(a) 提取死者在金融机构、政府或私人机构、退休基金管理人、保险公司、持牌证券交易商或其他人员占有或控制下的金钱或占有死者的任何其他财产。
(b)CA 遗嘱认证 Code § 7661(b) 收取欠死者的任何债务,包括但不限于遗产中不动产和动产的任何租金、收益或利润,直至遗产分配完毕。
(c)CA 遗嘱认证 Code § 7661(c) 出售死者的任何动产,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债券、共同基金和其他类型的证券。出售可以根据公共管理人的选择,有通知或无通知地进行。所售财产的所有权无需法院确认即可转移。
(d)CA 遗嘱认证 Code § 7661(d) 出售死者的任何不动产。出售应通过以下程序之一完成:
(1)CA 遗嘱认证 Code § 7661(d)(1) 出售可以根据第5部分第18章第6条(自第10300节起)的规定进行。
(2)CA 遗嘱认证 Code § 7661(d)(2) 经遗产简易处置的原始法院命令中指定的批准,不动产的出售可以根据以下要求使用“拟议行动通知”完成:
(A)CA 遗嘱认证 Code § 7661(d)(2)(A) 出售的公告应根据第10300节至第10307节(含)的规定完成。
(B)CA 遗嘱认证 Code § 7661(d)(2)(B) 财产的估价和确定估价90%的最低销售价格应根据第10309节的规定完成。
(C)CA 遗嘱认证 Code § 7661(d)(2)(C) 如果出价符合公共管理人的批准,且出价不低于估价的90%,则应根据第10581节至第10588节(含)的规定发出拟议行动通知。如果对拟议行动通知未提出异议,则出售可以在没有法院确认的情况下完成。出售可以通过登记公共管理人的契约和授权使用拟议行动通知的简易处置法院命令副本来完成。
(D)CA 遗嘱认证 Code § 7661(d)(2)(D) 如果根据第10587节对拟议行动通知提出异议,则出售应根据第10308节至第10316节(含)的规定在法院确认。出售可以通过登记管理人契约和确认出售的法院命令副本来完成。
(E)CA 遗嘱认证 Code § 7661(d)(2)(E) 如果根据第10587节未对拟议行动通知提出异议,但公共管理人认为出售符合遗产的最佳利益,公共管理人仍可选择根据第10308节至第10316节(含)的规定在法院确认出售。所售财产的所有权随公共管理人的契约转移。

Section § 766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公共管理人应如何处理遗产款项的支付。支付应遵循特定顺序:首先支付管理费用,其次是遗产的任何债务,最后是财产分配前向管理人提交的任何债权。如果在此过程中某个债权人的债权已获支付,他们无需向之后才提交债权的债权人进行偿还。

根据本条授权行事的公共管理人,应当按照第11420条规定的顺序,支付遗产款项,用于管理费用、遗产债务以及在根据第7663条分配死者财产之前向公共管理人提交的债权。根据本条获得偿付的债权人,无需向在该支付之后提交债权的债权人承担分摊责任。

Section § 7663

Explanation

在结清所有债务后,但不得早于法院批准公共管理人管理遗产之日起四个月,剩余资产应分配给死者的受益人。如果没有受益人,剩余的钱将归入县的普通基金。如果存款金额超过5,000美元,公共管理人必须向主计长发出包含具体信息的通知。

(a)CA 遗嘱认证 Code § 7663(a) 依照第7662条规定支付债务后,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早于法院授权公共管理人根据本条行事之日起四个月,或公共管理人取得遗产占有或控制权之日起四个月,公共管理人应将死者仍由其占有的任何金钱或其他财产分配给死者的受益人。
(b)CA 遗嘱认证 Code § 7663(b) 如果没有受益人,公共管理人应将余额存入县财务官处,供县普通基金使用,但须遵守《政府法典》第五编第一部第一章第三条(自第50050条起)的规定。如果存款金额超过五千美元($5,000),公共管理人应在存款时向主计长发出书面通知,告知《民事诉讼法典》第1311条规定的信息。

Section § 7664

Explanation

如果你从一位去世的人那里继承了财产,你可能需要用这笔财产来偿还他们没有抵押品担保的债务。你对这些债务的责任,就像去世的人如果还在世时一样。你也可以使用去世的人本来可以用来对抗这些债权的任何辩护。但是,你的责任上限是你所获得的财产的价值,减去直接与该财产相关的任何债务。还有另一项法律规定了提出这些债权的特定法律时限。

根据本条规定获得财产分配的人,对逝者的无担保债务负有个人责任。此类债务可以按照对逝者生前强制执行的方式,对该人强制执行。在基于该债务提起的诉讼中,该人可以主张逝者生前可用的任何抗辩。根据本条规定,一个人的个人总负债不应超过分配给该人的财产的公允市场价值(以分配之日为准进行估值),减去该日期该财产上的任何留置权和产权负担的金额。民事诉讼法典第366.2条适用于本条规定下的诉讼。

Section § 76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公共管理人报告他们处理过的逝者财产,包括如何处置这些财产,并保留所有分配的收据。他们必须将这份报告提交给法院书记员。此外,根据另一条指定的法律条款,他们还被要求在处理完财产后三年内,保留所有与财产相关的收据和支出记录。

(a)CA 遗嘱认证 Code § 7665(a) 公共管理人应向书记员提交一份报表,说明其占有的逝者财产及其处置情况,并附上所有分配的收据。本款不适用于根据第7660条(a)款第(2)项进行的程序。
(b)CA 遗嘱认证 Code § 7665(b) 公共管理人应在根据第7663条处置财产后,将所有收据和支出记录的档案保存三年。

Section § 766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公共管理人及其律师在提交申请或履行相关职责时的报酬。通常,报酬遵循法律其他部分的规定,但公共管理人保证至少获得3,000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