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管理人个人代表的任命
Section § 7620
当有人去世时,县公共管理人必须迅速采取行动。如果没有具有更高优先权的人出面,且逝者遗产的价值超过15万美元,他们就应该申请管理该遗产。他们也可以寻求管理他们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遗产。如果法院指示他们,他们必须接受这个角色,无论是由谁提出的申请。对于价值低于某个金额的较小遗产,如果没有其他具有更高优先权的人承担管理责任,他们可以通过简化的程序处理。
Section § 7621
公共管理人可以像其他遗产管理人一样被任命来处理遗产,遵循类似的程序。他们可能由法院决定任命,并通知公共管理人。当签发授权书(即授权某人管理遗产的官方文件)时,可以直接写给公共管理人,而无需指明其姓名。
公共管理人的标准宣誓和保证金代替了个人宣誓和保证金。由公共管理人管理的遗产每年需支付 $25 的保证金费用,外加遗产价值超过 $10,000 部分的 0.25%。这笔费用是遗产管理费用的一部分,并支付给县金库。如果遗产管理人发生变更,保证金费用将按公共管理人任职的月数分摊。当遗产最终分配时,任何超过一年的保证金费用将按比例向遗产收取。
Section § 7622
这项法律规定,公共管理人在处理遗产时,必须遵循适用于任何管理逝者遗产的个人代表的相同规则。本质上,他们做的是同样的工作。
此外,公共管理人及其律师有权获得与个人代表及其律师相同的经济报酬。但是,他们的报酬不得低于其被任命时生效的报酬,或低于其他地方规定的特定最低金额。
Section § 7623
本节解释了,负责管理遗产的公共遗产管理人,如果其常规报酬不足以支付所做的工作,可以获得额外报酬。这种额外报酬可能在以下情况下获得:某些人在收到通知后没有主动管理遗产,或者公共遗产管理人在前任遗产管理人辞职或被免职后接管了遗产。
Section § 7624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果公共管理人扣留了本应交给县财务官的遗产款项会发生什么。法院会命令在60天内交出这笔钱。如果公共管理人不遵守命令,地方检察官必须对他们及其保证金担保人提起法律诉讼,以追回这笔钱,外加任何额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