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委托书总则与第三人的关系
Section § 4300
Section § 4302
Section § 4303
这项法律保护第三方,当他们依据授权委托书行事时,只要满足某些条件,就不会被追究责任。首先,受托人必须出示授权委托书。其次,授权委托书表面上必须看起来是有效的。最后,它需要公证员的证明或两名证人的签名。
此外,本节并未暗示如果条件不满足,第三方就一定会承担责任,它也不影响第三方可能拥有的任何其他豁免权。
Section § 4304
Section § 430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事实代理人(通过授权委托书获得权力的人)在不知道其权力已被撤销,或者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的人)已去世或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行事,他们可以提供一份宣誓书,证明他们的权力在当时仍然有效。这份宣誓书可以作为决定性证据,如果相关行为需要,也可以进行记录。
这项规定不改变授权委托书中关于其在特定时间或事件发生后终止的任何条款,除非是由于撤销或委托人行为能力发生变化。
Section § 4306
如果一位被称为“代理人”的人提供一份宣誓书,证明他们有权代表他人行事,而第三方不接受这份宣誓书并拒绝与他们进行交易,那么如果最终证明代理人是在其权限范围内行事,该第三方可能需要支付法律费用。但是,如果第三方确实善意地相信代理人不具备资格,他们可能无需承担这些费用。
此外,如果第三方没有要求提供此类宣誓书,这并不意味着他们不受法律保护,也不意味着他们是恶意行事。
Section § 4307
本节解释了经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副本与原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认证可以由律师、公证员或有权进行此类认证的官员完成。认证人必须确认他们已将副本与原件进行比对,并声明该副本是真实副本。此外,法律明确规定,任何人只要善意地依赖未经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副本,就不会因此承担默示责任。
Section § 4308
这项法律解释了第三方(例如企业)何时被视为知晓其员工管理的授权委托书的变更。除非信息在正确的地点(特别是员工有责任处理该信息的地点)收到,并且员工有合理的时间和手段来处理该信息,否则企业不会自动知晓此类变更。企业的每个分支机构或办事处都是独立对待的,因此一个办事处的知情不会自动共享给另一个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