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52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高等法院处理本特定编下的事务,这意味着它有权处理这些案件。法院对这些诉讼程序拥有与处理其他法律事务相同的权力和权限,类似于《民事诉讼法典》第128条所赋予的权力。这意味着法院可以根据需要做出各种法律决定和采取行动。

(a)CA 遗嘱认证 Code § 4520(a) 高等法院对根据本编进行的诉讼程序拥有管辖权。
(b)CA 遗嘱认证 Code § 4520(b) 根据本编进行的诉讼程序中的法院是具有普遍管辖权的法院,该法院或其法官就该诉讼程序而言,拥有法律为高等法院或高等法院法官另行规定的相同权力和权限,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诉讼法典》第128条授权的事项。

Section § 45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以州法律其他部分(特别是《民事诉讼法》第 (410.10) 条)允许的任何方式,处理与本分部相关的案件。

Section § 45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根据授权委托书担任事实代理人(即被授予代表他人行事的法律授权),那么他们可能因其履行此职责所采取的行动或做出的决定而在加州被起诉,特别是当这些行动发生在加州或影响到加州的人或财产时。

在不限制第4521条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受本分部管辖的授权委托书担任事实代理人的人,就与该事实代理人在本州实施的或影响本州财产或委托人的行为和交易相关的事项,受本州属人管辖权管辖。

Section § 45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决定本分部项下法律程序应在哪个县启动的优先顺序。首先,是委托人(即签署授权书的人)居住的县。如果无法确定,则是受托人(即被授权行事的人)居住的县。如果以上两种情况都不适用,则是在授权书相关财产所在地的县。最后,可以是任何其他符合委托人最佳利益的县。

本分部项下诉讼程序的适当县级管辖地应按以下优先顺序确定:
(a)CA 遗嘱认证 Code § 4523(a) 委托人居住的县。
(b)CA 遗嘱认证 Code § 4523(b) 受托人居住的县。
(c)CA 遗嘱认证 Code § 4523(c) 授权书所涉财产所在地的县。
(d)CA 遗嘱认证 Code § 4523(d) 任何其他符合委托人最佳利益的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