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立医疗指示一般规定
Section § 4671
这项法律允许有能力的成年人设立医疗保健授权书,让他们信任的人为他们作出医疗决定。他们选择的这个人,称为代理人,也可以被授权处理个人护理事宜,例如决定居住安排、膳食、雇用帮手、交通、邮件和休闲活动。
Section § 4672
Section § 4673
本法律规定,书面预立医疗指示若要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包含日期,由患者本人签署或由患者指定的人在患者在场时签署,并且必须经过公证或由两名符合条件的见证人签署。如果指示是电子形式,则必须经过公证,并且使用的数字签名必须符合特定的技术标准。数字签名应是唯一的、可验证的、由使用者单独控制的、与文件中不可更改的数据关联的,并绑定至数字证书。
Section § 4674
如果您有书面预立医疗指示,该文件需要由符合特定要求的证人签署。这些证人必须是成年人,并且可以见证患者签署文件或患者确认文件。某些人,例如医疗服务提供者、其雇员以及照护机构的经营者或雇员,不能担任证人。
证人必须声明签署文件的人是他们认识的,或者已经证明了身份,是自愿签署的,并且心智健全。此外,至少一名证人不得与患者有亲属关系,也不得有权获得患者遗产的任何部分。但是,如果文件是在公证员面前确认的,则这些证人要求不适用。
Section § 4675
如果住在专业护理机构的人订立预立医疗指示,除非有患者权益代表或监察员作为证人签字,否则该指示无效。这个人负责确保患者能够自愿做出决定。该代表可以相信机构的工作人员或患者的家人来确认患者的身份。
Section § 4676
Section § 4677
这项法律确保医疗服务提供者、保险公司和医疗机构不能强迫您签署或取消预先医疗指示,以此作为获得医疗服务、入院或获得保险保障的条件。您通过预先指示做出医疗决定的权利受到保护,并且不能将其作为获得服务的先决条件。
Section § 4678
Section § 4679
本法律解释说,个人可以自愿制定一份精神健康预先指示,这是一份法律文件,用于在精神健康危机发生时阐明他们的治疗偏好。其目的是确保精神疾病患者能够规划自己的护理,促进自主权以及与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协作。该法律鼓励使用此类指示,因为它们可以改善治疗结果,增强患者的自主权,并提高用药依从性。在这些指示中包含治疗偏好的具体原因是有益的。这些偏好虽然不是正式指示,但能为个人精神健康护理需求提供宝贵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