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730

Explanation

在为病人执行医疗决定之前,主要的医疗服务提供者如果可能,应该尽快告知病人已经做了什么决定以及是谁做的。这确保病人知情并了解谁负责做出他们的医疗选择。

在为患者实施医疗保健决定之前,负责监督的医疗保健提供者如果可能,应当及时告知患者所做出的决定以及做出该决定的人的身份。

Section § 47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医疗服务提供者将他们所知的任何预立医疗指示、其撤销或替代人指定记录并保存在患者的医疗记录中。如果指示是书面形式,他们应索取一份副本,并在提供后将其保存在记录中。此外,如果医疗保健授权书被撤销或替代人被取消资格,提供者必须努力将这些变更告知受影响方,例如代理人或替代人。

(a)CA 遗嘱认证 Code § 4731(a) 知悉预立医疗指示、预立医疗指示的撤销,或替代人的指定或取消资格的主管医疗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将其存在记录在患者的医疗记录中,如果是书面形式,则应当索取一份副本。如果提供了副本,主管医疗服务提供者应当安排将其保存在患者的医疗记录中。
(b)CA 遗嘱认证 Code § 4731(b) 知悉医疗保健授权书的撤销或替代人的取消资格的主管医疗服务提供者,应当作出合理努力,将撤销或取消资格的事宜通知代理人或替代人。

Section § 4732

Explanation

医生需要迅速在患者的病历中记录,如果患者不能再做出医疗决定或已恢复该能力,或者如果存在影响医疗指示或代表权限的变更。医生还必须在可能的情况下告知患者,以及任何合法被允许为患者做出医疗决定的人。

主治医师,如果作出或被告知一项认定,即患者缺乏或已恢复决策能力,或存在影响个人医疗指示或代理人、人身监护人或替代决策人权限的其他情况,应当立即将该认定记录在患者的医疗记录中,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将该认定告知患者以及当时被授权为患者作出医疗决策的人。

Section § 47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医疗服务提供者或机构必须遵循患者的医疗指示和决定。如果患者已指定某人代其做出医疗决定,提供者必须遵守该授权人所做的解释性决定,并将其视为患者本人在心智健全、能够做出知情选择时所做的决定。

除非第4734条和第4735条另有规定,为患者提供护理的医疗服务提供者或医疗机构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a)CA 遗嘱认证 Code § 4733(a) 遵守患者的个人医疗指示,以及由当时被授权为患者做出医疗决定的人对该指示所做出的合理解释。
(b)CA 遗嘱认证 Code § 4733(b) 遵守由当时被授权为患者做出医疗决定的人为患者做出的医疗决定,其效力如同患者在具有行为能力时所做出的决定一样。

Section § 4734

Explanation

加州的医疗服务提供者和机构有权拒绝遵循与他们的道德或伦理信念相冲突的特定医疗指示。然而,对于医疗机构而言,这种拒绝必须基于一项明确声明的政策,并且该政策已及时告知患者或其授权的决策者。

(a)CA 遗嘱认证 Code § 4734(a) 医疗服务提供者可以出于良心原因拒绝遵守个人医疗指示或医疗决定。
(b)CA 遗嘱认证 Code § 4734(b) 如果个人医疗指示或医疗决定与机构明确基于良心原因的政策相悖,并且该政策已及时告知患者或当时被授权为患者做出医疗决定的人,则医疗机构可以拒绝遵守该指示或决定。

Section § 47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医生或医疗机构拒绝遵循患者的医疗指示,如果这些指示要求进行医疗上无效的治疗,或违反标准的医疗实践。

医疗服务提供者或医疗机构可以拒绝遵守要求提供医疗上无效的医疗服务,或违反适用于该医疗服务提供者或机构的公认医疗服务标准的个人医疗指示或医疗决定。

Section § 4736

Explanation

如果医疗服务提供者或机构选择不遵从患者的医疗指示或决定,他们必须立即告知患者和被授权的决策者。

他们还应尝试协助将患者转移到愿意遵从指示的地方,除非患者或决策者拒绝协助。

在安排转院期间,提供者必须继续护理患者,包括提供止痛和舒适护理,直到转院完成或被认为无法完成。

医疗服务提供者或医疗机构拒绝遵守个人医疗指示或医疗决定的,应当采取以下所有行动:
(a)CA 遗嘱认证 Code § 4736(a) 在可能的情况下,及时告知患者以及当时被授权为患者做出医疗决定的人。
(b)CA 遗嘱认证 Code § 4736(b) 除非患者或当时被授权为患者做出医疗决定的人拒绝协助,否则应立即尽一切合理努力协助将患者转至愿意遵守该指示或决定的其他医疗服务提供者或机构。
(c)CA 遗嘱认证 Code § 4736(c) 在转院得以完成或转院似乎无法完成之前,向患者提供持续护理。在所有情况下,应继续提供适当的止痛和其他姑息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