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医疗决定法医疗保健提供者的职责
Section § 4730
在为病人执行医疗决定之前,主要的医疗服务提供者如果可能,应该尽快告知病人已经做了什么决定以及是谁做的。这确保病人知情并了解谁负责做出他们的医疗选择。
Section § 4731
这项法律要求医疗服务提供者将他们所知的任何预立医疗指示、其撤销或替代人指定记录并保存在患者的医疗记录中。如果指示是书面形式,他们应索取一份副本,并在提供后将其保存在记录中。此外,如果医疗保健授权书被撤销或替代人被取消资格,提供者必须努力将这些变更告知受影响方,例如代理人或替代人。
Section § 4732
医生需要迅速在患者的病历中记录,如果患者不能再做出医疗决定或已恢复该能力,或者如果存在影响医疗指示或代表权限的变更。医生还必须在可能的情况下告知患者,以及任何合法被允许为患者做出医疗决定的人。
Section § 4733
这项法律规定,医疗服务提供者或机构必须遵循患者的医疗指示和决定。如果患者已指定某人代其做出医疗决定,提供者必须遵守该授权人所做的解释性决定,并将其视为患者本人在心智健全、能够做出知情选择时所做的决定。
Section § 4734
加州的医疗服务提供者和机构有权拒绝遵循与他们的道德或伦理信念相冲突的特定医疗指示。然而,对于医疗机构而言,这种拒绝必须基于一项明确声明的政策,并且该政策已及时告知患者或其授权的决策者。
Section § 4735
这项法律允许医生或医疗机构拒绝遵循患者的医疗指示,如果这些指示要求进行医疗上无效的治疗,或违反标准的医疗实践。
Section § 4736
如果医疗服务提供者或机构选择不遵从患者的医疗指示或决定,他们必须立即告知患者和被授权的决策者。
他们还应尝试协助将患者转移到愿意遵从指示的地方,除非患者或决策者拒绝协助。
在安排转院期间,提供者必须继续护理患者,包括提供止痛和舒适护理,直到转院完成或被认为无法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