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医疗决定法医疗保健代理人
Section § 4711
这项法律允许患者通过告知主治医生或医疗机构的某位人员,选择一名成年人来为他们做出医疗保健决定。这项选择会被记录在患者的健康档案中。
替代决策人的权力有效期为治疗或疾病期间,或在医疗机构住院期间,或最长60天,以其中较短的期限为准。
即使替代决策人的职责期满,根据其他法律,他们可能仍然拥有某些决策权。
如果患者已经通过医疗保健授权书指定了代理人,那么以这种方式选定的替代决策人在相同期限内优先于该代理人。但除非患者根据法律的另一条款明确表示撤销,否则不会取消授权书代理人的指定。
Section § 4712
这项法律解释了谁可以为无法自行做出决定的患者做出医疗保健决定。首先,它列出了具有优先权的人员:患者在丧失决定能力前选择的代理人、医疗保健指示中的代理人,或拥有适当权限的财产管理人或监护人。如果这些人员都不存在,医疗保健提供者可以选择一名代理人,例如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孙子女或亲密朋友,该代理人需了解患者的价值观并愿意提供帮助。
Section § 4714
Section § 4715
Section § 4716
如果患者无法自行做出医疗决定,他们的注册伴侣拥有与配偶相同的权利,可以为他们做出这些决定。这不会改变配偶在这些情况下已经拥有的权利。
定义:“行为能力”指患者做出医疗选择的能力;“医疗保健”包括任何医疗治疗;“医疗保健决定”指选择医疗治疗;“注册伴侣”根据另一部法律进行定义。
Section § 4717
当一名无法沟通的患者抵达医院急诊室时,医院必须在24小时内尝试联系能够为该患者做出医疗决定的人。医院应检查患者的随身物品和记录,以查找有关决策者的任何信息,并联系该人。如果患者持有预先医疗保健指示卡,医院应向州务卿核实患者是否已注册了此类指示。
医院必须将所做的努力记录在患者的医疗档案中。但是,如果医院正在处理灾难或紧急情况,则此要求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