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和总则简称和定义
Section § 4603
本节解释说,本章中提供的定义应被用来理解和解释本部的规定,除非上下文或任何具体条款另有说明。
Section § 4605
本法律将“预先医疗指示”定义为您自己制定的医疗指示,或是指定他人为您做出医疗保健决定的医疗保健授权书。
Section § 4607
本法律条文定义了在医疗保健授权书背景下的“代理人”。它明确指出,代理人是被选来为他人(即委托人)作出医疗保健决定的人。它还说明,如果原代理人无法履行职责,该角色可由候补代理人或继任代理人担任。
Section § 4609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一个人拥有“能力”的含义。简单来说,它指的是一个人理解一项决定涉及什么、可能产生什么结果,并实际做出并与他人分享该决定的能力。当涉及医疗保健时,它还特指理解主要的益处、风险以及可用的其他选择。
Section § 4611
本节说明“社区照护机构”的定义,指出该定义是依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02条的规定。
Section § 4615
本法律将“医疗保健”定义为旨在维持、诊断或影响患者身体或精神健康的任何类型的护理、治疗、服务或程序。
Section § 4617
这项法律定义了对患者而言何为“医疗保健决定”。它包括选择或更换医生和医院、同意或拒绝医疗检查和治疗,以及关于人工生命支持(如营养和水分)的决定。该法律还明确指出,当由患者以外的其他人(如代表或监护人)作出时,在另一条款(第 4652 节)中明确的某些决定不属于此定义范围。
Section § 4619
本节将“医疗机构”定义为任何经法律批准,作为其常规业务活动一部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地方。这包括医院、诊所和疗养院等。
Section § 4621
Section § 4623
本法律将“个人医疗指示”定义为患者就其医疗保健选择所作的书面或口头指示。
Section § 4627
这项法律规定,“医师”是指获得加州医学委员会或加州骨科医学委员会执照的医师和外科医生。
Section § 4629
本条法律规定,“医疗保健授权书”是指一份书面文件,指定某人代表另一个人作出医疗保健选择。
Section § 4631
“主治医师”是指由患者本人,或由代表患者行事的人(例如代理人、监护人或替代决策者)选择的,主要负责患者医疗保健的医生。如果没有选择医生,或者如果选定的医生无法联系到或拒绝担任此角色,那么另一位医生可以承担这项工作。
Section § 4637
本法律援引了《健康与安全法典》另一条款中具体规定的“老年人居住照护机构”的定义。简单来说,它指的是你需要查阅第 (1569.2) 条,以了解何种设施符合此类机构的精确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