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76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在符合第4753条规定的前提下,谁可以就患者提交请愿书。这包括患者本人、其配偶(除非已合法分居)、亲属,或指定的代理人或替代人。其他可以提交请愿书的人员包括患者的监护人、县法院调查员、公共监护人、参与患者护理的医疗服务提供者或机构,以及任何其他对患者有利害关系或作为患者朋友的人。

根据第4753条的规定,本部分规定的请愿书可由下列任何人员提交:
(a)CA 遗嘱认证 Code § 4765(a) 患者本人。
(b)CA 遗嘱认证 Code § 4765(b) 患者的配偶,除非已合法分居。
(c)CA 遗嘱认证 Code § 4765(c) 患者的亲属。
(d)CA 遗嘱认证 Code § 4765(d) 患者的代理人或替代人。
(e)CA 遗嘱认证 Code § 4765(e) 患者的人身监护人。
(f)CA 遗嘱认证 Code § 4765(f) 患者居住地所在县的法院调查员,如第1454条所述。
(g)CA 遗嘱认证 Code § 4765(g) 患者居住地所在县的公共监护人。
(h)CA 遗嘱认证 Code § 4765(h) 负责患者护理的监督医疗服务提供者或医疗机构。
(i)CA 遗嘱认证 Code § 4765(i) 任何其他利害关系人或患者的朋友。

Section § 4766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个人因与医疗保健决定相关的各种原因向法院提交申请。您可以请求法院裁定患者是否能够自行做出医疗保健决定,医疗指示是否有效,或者代理人是否遵循患者的意愿。法院还可以决定,如果代理人的行为违背患者的最佳利益,是否应取消其权限。最后,法院可以强制第三方遵守患者的医疗保健指示或承认其代理人的权限。

根据本部分,可以为以下一个或多个目的提交申请:
(a)CA 遗嘱认证 Code § 4766(a) 确定患者是否具有做出医疗保健决定的能力。
(b)CA 遗嘱认证 Code § 4766(b) 确定预先医疗指示是否有效或已终止。
(c)CA 遗嘱认证 Code § 4766(c) 确定代理人或替代人的行为或拟议行为是否符合患者在预先医疗指示中表达的或以其他方式告知法院的意愿,或者在患者意愿不明或不清楚的情况下,确定代理人或替代人的行为或拟议行为是否符合患者的最佳利益。
(d)CA 遗嘱认证 Code § 4766(d) 宣告代理人或替代人的权限终止,如果法院认定代理人或替代人已为患者做出了授权任何非法事项的医疗保健决定,或者法院认定以下两项均成立:
(1)CA 遗嘱认证 Code § 4766(d)(1) 代理人或替代人违反、未能履行或不适合履行预先医疗指示规定的职责,即与患者意愿保持一致,或者在患者意愿不明或不清楚的情况下,其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明显违背患者的最佳利益。
(2)CA 遗嘱认证 Code § 4766(d)(2) 在法院做出裁定之时,患者不具备签署或撤销预先医疗指示或取消替代人资格的能力。
(e)CA 遗嘱认证 Code § 4766(e) 强制第三方遵守个人医疗保健指示或代理人或替代人的权限。

Section § 4767

Explanation

要根据本部分启动法律行动,您需要提交一份请愿书。这份请愿书必须解释其合法性、概述请愿的理由,并包含任何已知的相关预先医疗指示的详细信息。

本部分项下的诉讼程序通过提交一份请愿书启动,该请愿书应陈述事实,表明其根据本部分获得授权、请愿的理由,以及,如果请愿人知晓,所涉任何预先医疗指示的条款。

Section § 476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在认为某个程序并非真正需要来保护患者利益时,驳回该申请。此外,根据另一部法律,即《民事诉讼法典》第410.30条中规定的某些条件,法院还必须全部或部分地中止或驳回该程序。

如果程序并非合理必要以保护患者利益,法院可以驳回申请;并且,当《民事诉讼法典》第410.30条要求时,法院应当全部或部分中止或驳回该程序。

Section § 4769

Explanation

如果您正在提交一份与医疗保健决定相关的申请,您必须在听证会前至少15天通知关键人员(例如代理人、替代人或患者)。通知中需要包含听证会的详细信息和申请书的副本。

如果您的申请是关于要求其他人遵守患者的医疗保健意愿或代理人或替代人的决策权限,您还需要按照特定程序通知该第三方。

(a)CA 遗嘱认证 Code § 4769(a) 受限于 (b) 款,在听证会预定时间前至少15天,申请人应将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通知,连同申请书副本,送达以下人员:
(1)CA 遗嘱认证 Code § 4769(a)(1) 代理人或替代人,如果其并非申请人。
(2)CA 遗嘱认证 Code § 4769(a)(2) 患者,如果其并非申请人。
(b)CA 遗嘱认证 Code § 4769(b) 对于要求第三方遵守个人医疗保健指示或代理人或替代人权限的申请,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通知,连同申请书副本,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典》第二部第五编第四章(第413.10条起)规定的方式送达该第三方。

Section § 47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出现需要立即处理的情况,法院可以发布临时命令来管理某人的医疗保健,直到就某项请愿书做出最终决定。如果该人已经有医疗保健授权书并且指定了监护人,法院也可以发布临时医疗保健命令。但是,此临时命令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解决相关请愿书所需的期限。

法院可酌情在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发布临时命令规定患者的医疗保健,直至根据第 4766 条提交的请愿书得到处理。如果医疗保健授权书有效,并且为委托人指定了人身监护人(包括临时监护人),则指定监护人的法院可酌情在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发布临时命令规定委托人的医疗保健,该命令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持续有效,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允许提交和裁定根据第 4766 条提交的请愿书所需的期限。

Section § 47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涉及医疗指示的案件中,法院可以判给律师费。如果不是代理人或替代人,而是其他人提起了法律诉讼,法院可以决定由谁来支付律师费。如果法院认为案件的启动没有充分理由,那么代理人或替代人可能会获得律师费补偿。反之,如果法院发现代理人或替代人明确违反了医疗指示规定的职责,那么提起诉讼的人就可以获得律师费补偿。

在本部分项下,由代理人或替代人以外的其他人提交申请书而启动的程序中,法院可酌情裁定合理的律师费给以下一方:
(a)CA 遗嘱认证 Code § 4771(a) 代理人或替代人,如果法院认定该程序启动时没有任何合理理由。
(b)CA 遗嘱认证 Code § 4771(b) 启动该程序的人,如果法院认定代理人或替代人已明确违反了预先医疗指示下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