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统一机构基金审慎管理法
Section § 18502
本节阐述了慈善活动相关法律中使用的术语定义。“慈善目的”包括一系列有益于社区的目标,例如教育和健康。“捐赠基金”是指捐赠给某个组织,但不能立即全部支用的资金。“赠与文书”是指涉及此类资金转移或管理的任何文件。“机构”可以是慈善机构或政府机构等非个人实体,它们为慈善事业管理资金。“机构基金”特指为慈善活动持有的资金,不包括项目相关资产等。“人”被广义定义,几乎包括任何类型的实体。“项目相关资产”主要用于实现慈善机构的使命,而非用于投资,而“记录”是指任何可以稍后检索的存储信息。
Section § 18503
这项法律规定了机构应如何管理和投资其资金,重点是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和机构的慈善目标。管理者必须本着诚信原则,并像一个审慎的人那样尽职尽责。他们只能承担合理的费用,核实重要信息,并且可以汇集资金进行管理。在投资时,他们必须考虑广泛的因素,例如经济状况和风险,并确保其策略适合整体投资组合。通常要求分散投资,除非不分散投资对基金目的更有利。关于资产的决策必须及时且具有战略性。如果由具有特殊技能的人管理资金,他们必须有效运用这些技能。本法规不改变根据加州另一特定法典规定的董事现有职责。
Section § 18504
本法律解释了机构如何管理其捐赠基金中的资金。他们需要根据捐赠人的意愿,明智地使用或储存这笔钱。如果捐赠人没有另行说明,这些资金在机构决定如何使用之前,都受到捐赠人意图的限制。机构在做决定时,必须考虑多种因素,例如经济状况、通货膨胀、投资回报以及自身的资源和政策。
如果一项赠与被标记为捐赠基金,通常意味着它是永久性的,除非另有明确说明。如果每年支出超过基金三年平均价值的7%,通常会被认为是不明智的,除非能证明并非如此。然而,这不适用于某些教育机构或具有不同法律许可的基金。
Section § 18505
这项法律允许机构将其资金的管理和投资委托给外部代理人,但前提是它们必须遵守某些指导原则。机构必须仔细选择代理人,明确规定代理人的职责范围,并定期检查代理人的表现。代理人必须负责任地行事,并遵守既定条款。如果机构遵守这些指导原则,则不对代理人的行为负责,除非在特定条件下受托人会承担责任。代理人接受这些职责即表示同意受加州法院管辖。机构还可以根据其他适用的州法律,将这些任务委托给委员会、高级职员或雇员。
Section § 18506
本法律解释了机构如何更改其收到的捐赠所附带的限制。如果捐赠人同意,机构可以修改与管理或使用捐赠相关的限制,前提是该捐赠仍用于慈善目的。
如果这些限制变得不切实际,机构可以请求法院允许更改,并且必须通知总检察长,总检察长将有机会发表意见。如果捐赠目的变得不合法或不切实际,法院可以允许更改,以确保捐赠仍能实现其慈善目的。
此外,如果捐赠价值低于10万美元,且已超过20年,并且原始目的不再可行,机构在通知总检察长和捐赠人后,可以修改限制,只要尊重捐赠人最初的慈善意图。
Section § 18508
本法律条款规定,它适用于所有在2009年1月1日当日或之后设立的机构基金,也包括在该日期之前已存在的机构基金。对于在该日期之前已存在的基金,这些规定仅适用于在2009年1月1日当日或之后作出的决定或采取的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