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91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债权人如何针对遗产提交债权申报。它规定债权申报可以由债权人本人或代表其行事的人提交。债权申报必须提交给法院,并且一份副本应交给受托人。如果你忘记将副本交给受托人,债权申报仍然有效,但由于这个错误造成的任何问题或损失将由债权人负责。

Section § 1915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在信托情况下,债权人如何支持其债权主张。它要求债权人或其代表提交一份宣誓书(即一份经过宣誓的声明)。这份宣誓书需要声明债权主张是有效的,并提供详细信息,例如债权主张是否已到期、其金额,以及与该债权主张相关的所有付款和抵销。如果宣誓书无法由债权人本人提交,则必须解释原因。受托人可以要求提供证据或文件来支持债权主张,并且在将副本附在债权主张上后,原始文件可以被取回。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9151(1) 该债权主张是正当的债权主张。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9151(2) 如果债权主张已到期,则应说明支持该债权主张的事实、债权主张的金额,以及所有已支付款项和对该债权主张的抵销款项均已入账。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9151(3) 如果债权主张尚未到期或具有或有性,或者金额尚无法确定,则应说明支持该债权主张的事实。
(4)CA 遗嘱认证 Code § 19151(4) 如果宣誓书是由债权人以外的人制作的,则应说明并非由债权人制作的原因。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9151(b) 受托人可以要求提供令人满意的凭证或证据来支持债权主张。原始凭证在提供副本后可以撤回。如果提供了副本,该副本应附在债权主张上。

Section § 191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的索赔是基于一份书面文件,您需要附上该文件的原件或副本,包括任何批注或背书。如果您提供的是副本,那么在受托人要求时,您必须出示原件,除非原件已丢失或损坏,在这种情况下,您必须在索赔中注明这一点。

如果您的索赔由抵押或类似留置权担保,并且该留置权已在财产所在县的记录部门登记,您只需描述该留置权并提供其登记详情即可。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9152(a) 如果债权基于书面文书,则该书面文书的原件或附有所有背书的副本应附于债权。 如果附上副本,则原件文书应在受托人要求时出示,除非其已遗失或损毁,在此情况下,应在债权中说明其遗失或损毁的事实。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9152(b) 如果债权或债权的一部分由抵押、信托契约或其他留置权担保,且该抵押、信托契约或留置权已在财产所在县的记录官办公室登记,则仅需描述该抵押、信托契约或留置权以及设立该抵押、信托契约或其他留置权的文书的登记参考信息。

Section § 191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司法委员会为债权人制定一份标准化的债权申报表。该表格必须告知债权人,他们需要向法院提交索赔,并根据另一项法律要求,将一份副本发送给受托人。表格中将包含一个部分,债权人可以在其中提供他们已将索赔副本送达受托人的证明。

司法委员会可以采纳一份债权申报表,该表格应告知债权人,索赔必须向法院提交,并且根据第1215条,一份副本必须送达受托人。任何此类债权申报表应包含一份索赔副本已送达受托人的证明,该证明可由债权人填写。

Section § 191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债权人在规定时间内向受托人发出书面付款要求,受托人可以选择不计较该要求中的任何形式或错误,并通过直接支付来将其视为一项合法债权。这意味着受托人有权酌情处理一些小问题并进行支付。

此外,本条不阻止适用其他法律原则,例如弃权、禁止反言、懈怠或不利信赖,这些原则旨在防止法律案件中的不公平情况。实质上,这些原则在处理债权和争议时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9154(a) 尽管本部分的任何其他规定,如果债权人在第19100条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付款要求,受托人可以放弃形式上的缺陷,并选择通过支付所要求的金额,将该要求视为根据本部分提交并确立的债权。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9154(b)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限制弃权、禁止反言、懈怠或不利信赖原则或任何其他衡平法原则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