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受托人的报酬与补偿
Section § 15680
本节解释了受托人如何因管理信托而获得报酬。通常情况下,受托人是根据信托条款获得报酬的。但是,如果受托人的职责发生重大变化,报酬过低或过高不公平,或者存在需要公平处理的特殊情况,法院可以调整报酬。
任何报酬的调整只适用于法院命令作出之后的未来行为。
Section § 15684
如果您是受托人,您有权从信托资产中报销某些费用。首先,您在管理信托时正当支出的费用可以获得偿付。其次,如果您犯了一些错误,但这些费用仍然对信托有益,您也可能获得偿付。
Section § 15685
受托人可以对信托财产主张一项权利(称为衡平法上的留置权),以收回他们为照管信托所花费的款项(连同利息),并涵盖他们在管理信托或拥有信托财产时遇到的任何费用、损失或债务。
Section § 15686
本法律定义了什么是“受托人费用”,并规定了受托人可以增加这些费用的条件。受托人必须提前至少60天书面通知某些受益人任何费用增加,这些受益人包括有权获得账目的、收到上一份账目的以及要求获得通知的受益人。如果受益人在通知期内通过提交请愿书对费用增加提出异议,则费用增加将被暂停,直至法院作出裁决或请愿书被撤销。
Section § 15687
这项法律规定,担任受托人的律师只能收取规定的受托人报酬或法律服务报酬,除非他们获得同时收取这两种报酬(即双重报酬)的批准。受托人的亲属或法律合伙人不得收取法律服务报酬,除非受托人放弃受托人费用或获得批准。如果受托人与委托人有血缘或婚姻关系,或与委托人同居,则本法律不适用。要获得双重报酬的批准,受托人必须向相关方披露报酬详情和与受托人的关系,并且可以通过获得法院命令或通知相关方(相关方可在 30 天内提出异议)的方式进行。任何放弃这些规定的行为均因违反公共政策而无效,且这些规定适用于 1994 年 1 月 1 日及之后提供的服务。
Section § 15688
这项法律规定,当公共监护人或公共管理人被指定为信托的受托人时,他们可以从信托资产中获得某些费用和服务的支付。这包括管理信托的合理开支,以及他们本人及其律师的服务报酬。
对于需要直接分配全部遗产的信托,公共监护人及其律师的报酬将根据现有的个人代表法律计算,但每人不得低于1,000美元。如果是其他类型的信托,他们的报酬将遵循专业受托人或公司受托人的指导原则。此外,信托还需要支付一笔年度保证金费用,这笔费用是信托资产中超过10,000美元部分的一小部分百分比,并存入县财政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