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568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受托人如何因管理信托而获得报酬。通常情况下,受托人是根据信托条款获得报酬的。但是,如果受托人的职责发生重大变化,报酬过低或过高不公平,或者存在需要公平处理的特殊情况,法院可以调整报酬。

任何报酬的调整只适用于法院命令作出之后的未来行为。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5680(a) 受 (b) 款的约束,除非第15688条另有规定,如果信托文书规定了受托人的报酬,受托人有权按照信托文书获得报酬。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5680(b) 经适当举证,法院可以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下,确定或允许高于或低于根据信托条款可能允许的报酬: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5680(b)(1) 受托人的职责与设立信托时所设想的职责存在实质性差异。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5680(b)(2) 根据信托条款确定的报酬不公平或过低或过高。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5680(b)(3) 在需要衡平法救济的特殊情况下。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5680(c) 根据 (b) 款确定或允许更高或更低报酬的命令,仅适用于命令作出后在信托管理中采取的行动。

Section § 15681

Explanation
如果信托文件没有说明受托人能拿多少钱,那么受托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获得一个公平的金额。

Section § 15682

Explanation
法院有权决定某人将定期获得多少报酬,并可以根据法院认为适当的情况,选择该支付将持续多长时间。

Section § 15683

Explanation
当一个信托有多个受托人时,除非信托文件或受托人自己另有决定,否则应根据每位受托人所做的工作来分配给他们的报酬。

Section § 15684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受托人,您有权从信托资产中报销某些费用。首先,您在管理信托时正当支出的费用可以获得偿付。其次,如果您犯了一些错误,但这些费用仍然对信托有益,您也可能获得偿付。

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获得以下款项的偿付: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5684(a) 在管理信托过程中正当发生的开支。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5684(b) 未在管理信托过程中正当发生但使信托受益的开支,以其受益程度为限。

Section § 15685

Explanation

受托人可以对信托财产主张一项权利(称为衡平法上的留置权),以收回他们为照管信托所花费的款项(连同利息),并涵盖他们在管理信托或拥有信托财产时遇到的任何费用、损失或债务。

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衡平法上的留置权,以对抗受益人,金额为为保护信托而垫付的款项(连同任何利息),以及在信托管理中或因拥有或控制任何信托财产而产生或遭受的费用、损失和负债。

Section § 15686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什么是“受托人费用”,并规定了受托人可以增加这些费用的条件。受托人必须提前至少60天书面通知某些受益人任何费用增加,这些受益人包括有权获得账目的、收到上一份账目的以及要求获得通知的受益人。如果受益人在通知期内通过提交请愿书对费用增加提出异议,则费用增加将被暂停,直至法院作出裁决或请愿书被撤销。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5686(a) 本节所称“受托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受托人的定期基本费用、按百分比计算的报酬率、最低费用、小时费率和交易费,但不包括特殊服务的费用。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5686(b) 受托人不得收取增加的受托人费用用于管理特定信托,除非受托人首先向以下所有人员发出至少60天的书面通知,告知该增加的费用: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5686(b)(1) 根据第16062节有权获得账目的每位受益人。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5686(b)(2) 收到上一份账目的每位受益人。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5686(b)(3) 已向受托人提出书面请求要求获得增加的受托人费用通知并已提供接收通知地址的每位受益人。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5686(c) 如果受益人根据第17200节提交请愿书,要求审查增加的受托人费用或要求罢免受托人,并在60天期限届满前将请愿书副本送达受托人,则增加的受托人费用对该信托不生效,除非法院另有命令或请愿书被驳回。

Section § 1568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担任受托人的律师只能收取规定的受托人报酬或法律服务报酬,除非他们获得同时收取这两种报酬(即双重报酬)的批准。受托人的亲属或法律合伙人不得收取法律服务报酬,除非受托人放弃受托人费用或获得批准。如果受托人与委托人有血缘或婚姻关系,或与委托人同居,则本法律不适用。要获得双重报酬的批准,受托人必须向相关方披露报酬详情和与受托人的关系,并且可以通过获得法院命令或通知相关方(相关方可在 30 天内提出异议)的方式进行。任何放弃这些规定的行为均因违反公共政策而无效,且这些规定适用于 1994 年 1 月 1 日及之后提供的服务。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5687(a) 尽管信托中有任何相反规定,担任受托人的律师只能收取 (1) 信托中规定或本条另行规定的受托人报酬,或 (2) 为受托人提供的法律服务的报酬,除非受托人按照 (d) 款的规定获得双重报酬权的批准。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5687(b) 担任受托人的个人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或配偶,以及其合伙人、股东或雇员担任受托人的律师事务所或公司,均不得收取为受托人提供的法律服务的任何报酬,除非受托人放弃受托人报酬或除非受托人按照 (d) 款的规定获得双重报酬权的批准。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5687(c) 如果受托人与委托人有血缘或婚姻关系,或与委托人同居,则本条不适用。
(d)CA 遗嘱认证 Code § 15687(d) 在充分披露本条项下所有收取报酬的人员的报酬性质以及受托人与他们的关系后,受托人可以通过以下任一方式获得双重报酬的批准: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5687(d)(1) 根据第 17200 条 (b) 款 (21) 项发出的命令。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5687(d)(2) 向根据第 17203 条有权获得通知的人员发出 30 天的事先书面通知。在该 30 天期限内,任何有权获得通知的人员可以通过书面通知受托人或根据第 17200 条 (b) 款 (21) 项提交申请来反对拟议的行动。如果受托人在该 30 天期限内收到此反对意见,并且受托人希望获得双重报酬,受托人应根据第 17200 条 (b) 款 (21) 项提交批准申请。
(e)CA 遗嘱认证 Code § 15687(e) 对本条要求的任何豁免均违反公共政策,应属无效。
(f)CA 遗嘱认证 Code § 15687(f) 本条适用于 1994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提供的服务。

Section § 1568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公共监护人或公共管理人被指定为信托的受托人时,他们可以从信托资产中获得某些费用和服务的支付。这包括管理信托的合理开支,以及他们本人及其律师的服务报酬。

对于需要直接分配全部遗产的信托,公共监护人及其律师的报酬将根据现有的个人代表法律计算,但每人不得低于1,000美元。如果是其他类型的信托,他们的报酬将遵循专业受托人或公司受托人的指导原则。此外,信托还需要支付一笔年度保证金费用,这笔费用是信托资产中超过10,000美元部分的一小部分百分比,并存入县财政库。

尽管本条的任何其他规定和信托条款另有规定,根据第15660.5条被任命为信托受托人的公共监护人或公共管理人,应从信托财产中获得以下各项的支付: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5688(a) 在信托管理中产生的合理费用。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5688(b) 公共监护人或公共管理人及其律师的服务报酬,具体如下: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5688(b)(1) 如果公共监护人或公共管理人被任命为信托受托人,且该信托规定对整个信托遗产进行直接分配,则公共监护人或公共管理人以及公共监护人或公共管理人的任何律师的报酬,应根据第7部(自第10800条起)第7章的规定,按照个人代表和律师的报酬计算,以任命之日的资产公平市场价值为基础,但公共监护人或公共管理人的最低报酬应为一千美元 ($1,000)。此外,公共监护人或公共管理人的律师(如有)的最低报酬应为一千美元 ($1,000)。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5688(b)(2) 对于第 (1) 款所述信托以外的信托,公共监护人或公共管理人应按照第15680条的规定获得报酬。报酬应与为提供类似服务的专业受托人或公司受托人所允许的报酬保持一致。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5688(b)(3) 除第 (1) 款另有规定外,公共监护人或公共管理人的律师的合理报酬。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5688(c) 每年保证金费用,金额为二十五美元 ($25) 加上信托资产中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部分的千分之二点五(即0.25%)。收取的金额应存入县财政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