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遗嘱认证 Code § 15660.5(a) 法院可以指定案件待决所在县的公共监护人或公共管理人为信托的受托人,但须符合以下要求: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5660.5(a)(1) 除非法院在合理调查后发现没有其他合格人员愿意担任受托人,或者公共监护人、公共管理人或其代表同意,否则不得指定公共监护人或公共管理人为受托人。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5660.5(a)(2) 除非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否则不得指定公共管理人为受托人: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5660.5(a)(2)(A) 在任命时,根据信托条款,整个信托将直接分配。就本款而言,一个“将直接分配”的信托不包括根据信托条款,在分配日期后超过六个月内持续向受益人或代表受益人从信托中支付款项的信托。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5660.5(a)(2)(B) 公共管理人同意。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5660.5(a)(3) 除非公共监护人、公共管理人或其代表同意,否则不得指定公共监护人或公共管理人为共同受托人。
(4)CA 遗嘱认证 Code § 15660.5(a)(4) 未经听证并向公共监护人或公共管理人或其代表以及第17203条规定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发出通知,不得指定公共监护人或公共管理人为普通受托人。
(5)CA 遗嘱认证 Code § 15660.5(a)(5) 未经收到第1220条规定的听证通知,不得指定公共监护人或公共管理人为临时受托人。法院不得放弃此听证通知,但经发现有充分理由后可缩短通知时间。
(b)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15660.5(b)
(1)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15660.5(b)(1) 如果公共监护人或公共管理人根据本条同意担任受托人,他或她应不迟于(a)分节第(4)或(5)款所述的通知听证日期后两个法院工作日内向法院提交书面同意证明。如果公共管理人在收到本条要求的通知后,向法院提交书面证明,表明公共管理人无法提供适当履行信托受托人义务所需的服务水平,则不得根据(a)分节第(2)款(A)项指定公共管理人为受托人。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5660.5(b)(2) 如果公共管理人在未按(a)分节第(4)或(5)款要求发出通知的情况下被指定为受托人,且公共管理人向法院提交书面证明,表明他或她无法提供适当履行信托受托人义务所需的服务水平,则这应构成解除公共管理人受托人职务的充分理由。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5660.5(c) 任命令应规定第15688条所述的年度保证金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