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信托本金和收益法单位信托
Section § 16330
本节解释了与信托相关的术语,特别是侧重于“单位信托”的概念,即信托的收入或净收入按信托价值的固定百分比计算。它将“适用价值”定义为在确定信托财务评估时使用的净公平市场价值,将“明示单位信托”定义为收入由单位信托金额确定的信托,并将“收益信托”定义为任何非单位信托的信托。“净公平市场价值”包括资产的市场价值减去任何非或有负债。“单位信托金额”是通过将信托价值乘以某个百分比来计算的。“单位信托计划”详细说明了如何根据特定条款管理单位信托,而“单位信托率”就是计算中使用的这个百分比。
Section § 16331
本节解释了某些信托规则何时适用于管理收益信托和单位信托。它通常适用于信托,除非信托明确声明不适用。某些类型的信托,特别是涉及慈善捐赠或美国国税局(IRS)规则的信托,不包括在内。属于本法律管辖的信托可以改变其收益计算方式,可能转换为单位信托,而不会改变其他分配规则。遗产仅在信托是遗产受益人的情况下受本法律影响。最后,受托人没有义务遵循这些规则或告知受益人其适用性,并且如果他们善意地遵循或忽视这些规则,也不承担责任。
Section § 16332
这项法律允许受托人无需法院批准,更灵活地管理信托。他们可以将收益信托转换为单位信托,更改单位信托的计算方法,或者将单位信托改回收益信托。为此,受托人必须确保该行动有助于公正地管理信托,通知受益人,并确保没有人提出异议。
如果有人提出异议,可以请求法院审查提议的行动。如果受托人在通知受益人后决定不继续采取某项行动,他们必须将此决定及其原因告知所有相关人员。
受益人也可以要求受托人采取某些行动,如果受托人置之不理或拒绝,受益人可以寻求法院干预。在做出此类决定时,受托人应考虑影响信托及其受益人的所有相关因素。
Section § 16333
本节规定了发送信托变更通知的要求。当变更信托时,例如将其转换为单位信托,必须向所有受益人(包括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发送通知。通知应详细说明拟议的行动,包括任何相关的信托计划或修订,并告知接收者他们可以在特定日期前提出异议。此外,通知还必须提供受托人的信息以及可联系以获取更多详情的人员信息。
Section § 16334
本法律条款是关于管理单一信托的,单一信托是一种每年按固定比例支付其价值的信托。管理该信托的人,称为受托人,必须遵循一个管理该单一信托的计划。该计划规定了如何计算每年的支付率(单一信托费率)和信托的价值。它还列出了需要使用的第16335条至第16338条的具体规则,并指明了哪些规则是强制性的,哪些是受托人可以选择采纳的。
Section § 16335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设定统一信托费率的规则,该费率是用于确定每年从信托中分配多少收入的百分比。通常,该费率必须在3%到5%之间,除非法院允许不同的费率。该费率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根据市场指数或其他数据而变化。该法规还描述了统一信托计划如何限制该费率在不同期间内上下波动的幅度。这有助于保持支付给受益人金额的稳定性。
Section § 16336
本节解释了单位信托计划应如何确定其资产的公允市场价值,以计算单位信托金额。它具体规定了资产应多久估价一次以及在哪些日期估价。如果公允市场价值不明显,该计划可以允许进行评估,排除某些资产,或修改某些资产的估价方法。该计划可以对先前期间的价值进行平均,或设定资产价值可以上涨或下跌的限度。它还考虑应计收益,并确定信托的负债,以与资产估价保持一致。
Section § 16337
本节规定了单一信托计划应如何确定其会计期间。它允许计划灵活选择,例如日历年、12个月期间、日历季度、三个月间隔或任何其他适合计划需求的期间。此外,它还提供了关于如何修改过去期间用于计算货币价值的指导,特别是当信托在那些时期不存在或数据不可用时。最后,如果信托或受益人的权益在某个期间内开始或结束,本节允许按日计算单一信托金额。
Section § 16338
本节阐述了管理单一信托计划的规则。单一信托计划可以规定何时进行分配、如何进行分配(现金、资产或两者兼有),以及如何纠正向受益人支付金额中的任何错误。该计划还可以确定用于分配的收入来源,特别是与税收相关的来源,并包含其他有利于信托收益接收者的规则。如果信托享有特殊税收优惠,或者由非独立人士管理,则单一信托的支付率必须在3%到5%之间。与百分比和期间相关的具体条款适用,以确保遵守限制,实现一致和公平的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