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33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与信托相关的术语,特别是侧重于“单位信托”的概念,即信托的收入或净收入按信托价值的固定百分比计算。它将“适用价值”定义为在确定信托财务评估时使用的净公平市场价值,将“明示单位信托”定义为收入由单位信托金额确定的信托,并将“收益信托”定义为任何非单位信托的信托。“净公平市场价值”包括资产的市场价值减去任何非或有负债。“单位信托金额”是通过将信托价值乘以某个百分比来计算的。“单位信托计划”详细说明了如何根据特定条款管理单位信托,而“单位信托率”就是计算中使用的这个百分比。

本条文的定义如下: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6330(a) “适用价值” 指根据第16336条规定计入的信托净公平市场价值的金额。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6330(b) “明示单位信托” 指根据信托条款(不考虑本条文)规定,收入或净收入应或可按单位信托金额计算的信托。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6330(c) “收益信托” 指非单位信托的信托。
(d)CA 遗嘱认证 Code § 16330(d) “信托净公平市场价值” 指信托资产的公平市场价值减去信托的非或有负债。
(e)CA 遗嘱认证 Code § 16330(e) “单位信托” 指净收入为单位信托金额的信托。该术语包括明示单位信托。
(f)CA 遗嘱认证 Code § 16330(f) “单位信托金额” 指通过将信托的确定价值乘以确定百分比计算出的金额。对于根据单位信托计划管理的单位信托,该术语指适用价值乘以单位信托率。
(g)CA 遗嘱认证 Code § 16330(g) “单位信托计划” 指第16334条至第16338条(含)所述并根据第16332条通过的计划。
(h)CA 遗嘱认证 Code § 16330(h) “单位信托率” 指根据单位信托计划管理的单位信托,用于根据(f)款计算单位信托金额的利率。

Section § 1633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某些信托规则何时适用于管理收益信托和单位信托。它通常适用于信托,除非信托明确声明不适用。某些类型的信托,特别是涉及慈善捐赠或美国国税局(IRS)规则的信托,不包括在内。属于本法律管辖的信托可以改变其收益计算方式,可能转换为单位信托,而不会改变其他分配规则。遗产仅在信托是遗产受益人的情况下受本法律影响。最后,受托人没有义务遵循这些规则或告知受益人其适用性,并且如果他们善意地遵循或忽视这些规则,也不承担责任。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6331(a) 除非(b)款另有规定,本条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6331(a)(1) 收益信托,除非信托条款通过具体提及本条或明确表示不将净收益计算为单位信托金额,从而明确禁止使用本条。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6331(a)(2) 明示单位信托,除非信托条款明确规定以下任何一项: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6331(a)(2)(A) 通过具体提及本条来禁止使用本条。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6331(a)(2)(B) 禁止转换为收益信托。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6331(a)(2)(C) 限制单位信托金额计算方法的变更。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6331(b) 本条不适用于1986年《国内税收法典》(26 U.S.C. Secs. 170(f)(2)(B), 642(c)(5), 664(d), 2702(a)(3)(A)(ii) or (iii), or 2702(b))第170(f)(2)(B)、642(c)(5)、664(d)、2702(a)(3)(A)(ii)或(iii)或2702(b)节所述的信托。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6331(c) 根据(a)款第(1)项适用本条的收益信托,无论信托关于分配的条款如何规定,均可根据本条转换为单位信托。根据本条转换为单位信托不影响信托关于收益或本金分配的其他条款。
(d)CA 遗嘱认证 Code § 16331(d) 本条仅在信托是遗产受益人的范围内适用于遗产。 在信托对遗产的权益范围内,遗产可以作为单位信托进行管理,遗产作为单位信托的管理可以终止,或者用于计算单位信托金额的百分比或方法可以更改,其方式与根据本条对信托的处理方式相同。
(e)CA 遗嘱认证 Code § 16331(e) 本条不产生根据本条采取或考虑行动的义务,也不产生告知受益人本条适用性的义务。
(f)CA 遗嘱认证 Code § 16331(f) 善意地根据本条采取或未采取行动的受托人,不对受该行动或不行动影响的人承担责任。

Section § 163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受托人无需法院批准,更灵活地管理信托。他们可以将收益信托转换为单位信托,更改单位信托的计算方法,或者将单位信托改回收益信托。为此,受托人必须确保该行动有助于公正地管理信托,通知受益人,并确保没有人提出异议。

如果有人提出异议,可以请求法院审查提议的行动。如果受托人在通知受益人后决定不继续采取某项行动,他们必须将此决定及其原因告知所有相关人员。

受益人也可以要求受托人采取某些行动,如果受托人置之不理或拒绝,受益人可以寻求法院干预。在做出此类决定时,受托人应考虑影响信托及其受益人的所有相关因素。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6332(a) 受托人,在不经法院批准的情况下,通过遵守(b)款和(f)款的规定,可以进行以下任何一项操作: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6332(a)(1) 将收益信托转换为单位信托,如果受托人以书面形式为该信托制定了一份单位信托计划,并规定以下两项内容: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6332(a)(1)(A) 在管理信托时,信托的净收益将是单位信托金额,而不是不考虑本条规定而确定的净收益。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6332(a)(1)(B) 用于计算单位信托金额的百分比和方法。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6332(a)(2) 更改用于计算单位信托的单位信托金额的百分比或方法,如果受托人以书面形式实施了一份单位信托计划或对单位信托计划的修订或替换,其中规定了用于计算单位信托金额的百分比或方法的变更。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6332(a)(3) 将单位信托转换为收益信托,如果受托人以书面形式实施了一项决定,即在管理信托时,信托的净收益将是不考虑本条规定而确定的净收益,而不是单位信托金额。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6332(b) 受托人可以在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情况下,根据(a)款采取行动: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6332(b)(1) 受托人确定该行动将有助于其公正地管理信托。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6332(b)(2) 受托人按照第16333条要求的方式,以书面形式发出通知,描述并提议采取该行动。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6332(b)(3) 在第16502条(d)款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受益人以书面形式向受托人提交异议,反对提议的行动。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6332(c) 如果受托人在第16333条规定的通知中注明的日期或之前,收到对提议行动的书面异议,受托人或受益人可以请求法院批准按照提议采取该行动、经修改后采取该行动或阻止该行动。第16333条(a)款所述的人员可以在本(c)款规定的程序中反对提议的行动,无论该人员之前是否同意或反对。
(d)CA 遗嘱认证 Code § 16332(d) 如果受托人在根据(b)款第(2)项发出通知后,决定不采取通知中提议的行动,受托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第16333条(a)款所述的每个人该决定以及做出该决定的理由。
(e)CA 遗嘱认证 Code § 16332(e) 如果受益人以书面形式请求受托人采取(a)款所述的行动,而受托人拒绝采取行动或在收到请求后90天内未采取行动,受益人可以请求法院指示受托人采取所请求的行动。
(f)CA 遗嘱认证 Code § 16332(f) 在决定是否以及如何采取(a)款授权的行动,或是否以及如何回应受益人根据(e)款提出的请求时,受托人应考虑与信托和受益人相关的所有因素,包括第16325条(e)款中的相关因素。
(g)CA 遗嘱认证 Code § 16332(g) 受托人可以根据第16327条(g)款所述的原因,并按照第16327条(h)款所述的方式,放弃或委托根据(a)款第(1)项将收益信托转换为单位信托的权力、根据(a)款第(2)项更改用于计算单位信托金额的百分比或方法的权力,或根据(a)款第(3)项将单位信托转换为收益信托的权力。

Section § 16333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发送信托变更通知的要求。当变更信托时,例如将其转换为单位信托,必须向所有受益人(包括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发送通知。通知应详细说明拟议的行动,包括任何相关的信托计划或修订,并告知接收者他们可以在特定日期前提出异议。此外,通知还必须提供受托人的信息以及可联系以获取更多详情的人员信息。

根据第16332条(b)款第(2)项要求发出的通知,应按照第5章(自第16500条起)的要求发送,包括向未成年受益人及其监护人(如有)发出的通知,并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6333(a) 根据第16332条(b)款第(2)项提议的行动。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6333(b) 对于将收益信托转换为单位信托,应附上根据第16332条(a)款第(1)项通过的单位信托计划的副本。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6333(c) 对于单位信托金额计算百分比或方法的变更,应附上根据第16332条(a)款第(2)项通过的单位信托计划或其修订或替代件的副本。
(d)CA 遗嘱认证 Code § 16333(d) 一份声明,说明收到通知的人可以通过以书面形式说明异议的理由,并将该书面记录发送或交付给受托人,从而对提议的行动提出异议。
(e)CA 遗嘱认证 Code § 16333(e) 受托人应收到根据(d)款提出的异议的截止日期,该日期应在通知发出之日后至少30天。
(f)CA 遗嘱认证 Code § 16333(f) 提议采取行动的日期以及提议行动生效的日期。
(g)CA 遗嘱认证 Code § 16333(g) 受托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h)CA 遗嘱认证 Code § 16333(h) 可联系以获取更多信息的人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Section § 1633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是关于管理单一信托的,单一信托是一种每年按固定比例支付其价值的信托。管理该信托的人,称为受托人,必须遵循一个管理该单一信托的计划。该计划规定了如何计算每年的支付率(单一信托费率)和信托的价值。它还列出了需要使用的第16335条至第16338条的具体规则,并指明了哪些规则是强制性的,哪些是受托人可以选择采纳的。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6334(a) 在根据本条管理单一信托时,受托人应遵循根据第16332条(a)款第(1)项或第(2)项通过的,或根据第16332条(a)款第(2)项修订或替换的单一信托计划。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6334(b) 单一信托计划应规定以下所有内容: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6334(b)(1) 根据第16335条确定的单一信托费率或确定单一信托费率的方法。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6334(b)(2) 根据第16336条确定适用价值的方法。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6334(b)(3) 第16335条至第16338条(含)中描述的、适用于单一信托管理的规则,无论这些规则是以下哪种情况: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6334(b)(3)(A) 强制性的,如第16336条(a)款或第16337条(a)款所规定的。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6334(b)(3)(B) 可选择的,如第16335条、第16336条(b)款、第16337条(b)款和第16338条(a)款所规定的,在受托人选择采纳这些规则的范围内。

Section § 1633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设定统一信托费率的规则,该费率是用于确定每年从信托中分配多少收入的百分比。通常,该费率必须在3%到5%之间,除非法院允许不同的费率。该费率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根据市场指数或其他数据而变化。该法规还描述了统一信托计划如何限制该费率在不同期间内上下波动的幅度。这有助于保持支付给受益人金额的稳定性。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6335(a) 统一信托费率不得低于3%或高于5%,除非统一信托计划已获得法院命令批准。如果统一信托计划已获得法院命令批准,则可以使用任何统一信托费率。除本款以及第16338条(b)款(1)项另有规定外,统一信托费率可为以下任一种: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6335(a)(1) 固定统一信托利率。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6335(a)(2) 为每个期间确定的统一信托费率,使用以下任一种: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6335(a)(2)(A) 市场指数或其他已公布数据。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6335(a)(2)(B) 在规定数量的先前期间内,市场指数或其他已公布数据的数学组合。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6335(b) 除第16335条(a)款以及第16338条(b)款(1)项另有规定外,统一信托计划可规定以下任一项: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6335(b)(1) 对根据(a)款(2)项确定的统一信托费率可能上涨的最高幅度进行限制。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6335(b)(2) 对根据(a)款(2)项确定的统一信托费率可能下跌的最低幅度进行限制。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6335(b)(3) 对根据(a)款(2)项确定的统一信托费率相对于前一期间的统一信托费率或在规定数量的先前期间内统一信托费率的数学组合可能增加的幅度进行限制。
(4)CA 遗嘱认证 Code § 16335(b)(4) 对根据(a)款(2)项确定的统一信托费率相对于前一期间的统一信托费率或在规定数量的先前期间内统一信托费率的数学组合可能减少的幅度进行限制。
(5)CA 遗嘱认证 Code § 16335(b)(5) 根据(a)款(2)项以及本款(1)项至(4)项(含)确定的任何统一信托费率的数学组合。

Section § 16336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单位信托计划应如何确定其资产的公允市场价值,以计算单位信托金额。它具体规定了资产应多久估价一次以及在哪些日期估价。如果公允市场价值不明显,该计划可以允许进行评估,排除某些资产,或修改某些资产的估价方法。该计划可以对先前期间的价值进行平均,或设定资产价值可以上涨或下跌的限度。它还考虑应计收益,并确定信托的负债,以与资产估价保持一致。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6336(a) 单位信托计划应提供确定资产公允市场价值的方法,以确定单位信托金额,包括以下两项: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6336(a)(1) 资产估价的频率,无需在每个期间进行估价。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6336(a)(2) 在进行资产估价的每个期间内,资产的估价日期。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6336(b) 除非第16338条(b)款第(2)项另有规定,单位信托计划可以提供确定信托净公允市场价值金额的方法,以在确定适用价值时予以考虑,包括以下所有项: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6336(b)(1) 获取公允市场价值不易确定的资产的评估。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6336(b)(2) 排除特定资产或资产组或资产类型。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6336(b)(3) 特定资产或资产组或资产类型处理方式的例外或修改。
(4)CA 遗嘱认证 Code § 16336(b)(4) 识别和处理待分配的资金或财产。
(5)CA 遗嘱认证 Code § 16336(b)(5) 使用以下任一方式: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6336(b)(5)(A) 在规定数量的先前期间内公允市场价值的平均值。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6336(b)(5)(B) 在规定数量的先前期间内公允市场价值的另一种数学混合。
(6)CA 遗嘱认证 Code § 16336(b)(6) 设定所有资产、资产组或单个资产的适用价值可能增加的上限,不得超过以下任一方式: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6336(b)(6)(A) 前一期间的相应适用价值。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6336(b)(6)(B) 在规定数量的先前期间内适用价值的数学混合。
(7)CA 遗嘱认证 Code § 16336(b)(7) 设定所有资产、资产组或单个资产的适用价值可能减少的下限,不得低于以下任一方式: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6336(b)(7)(A) 前一期间的相应适用价值。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6336(b)(7)(B) 在规定数量的先前期间内适用价值的数学混合。
(8)CA 遗嘱认证 Code § 16336(b)(8) 应计收益以及影响价值的资产的其他特征的处理。
(9)CA 遗嘱认证 Code § 16336(b)(9) 确定信托的负债,包括负债的处理,以符合第(1)项至第(8)项(含)规定的资产处理方式。

Section § 16337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单一信托计划应如何确定其会计期间。它允许计划灵活选择,例如日历年、12个月期间、日历季度、三个月间隔或任何其他适合计划需求的期间。此外,它还提供了关于如何修改过去期间用于计算货币价值的指导,特别是当信托在那些时期不存在或数据不可用时。最后,如果信托或受益人的权益在某个期间内开始或结束,本节允许按日计算单一信托金额。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6337(a) 单一信托计划应规定根据第16335条和第16336条使用的期间。除非第16338条(b)款第(3)项另有规定,该期间可以是以下任何一种: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6337(a)(1) 一个日历年。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6337(a)(2) 一个非日历年的12个月期间。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6337(a)(3) 一个日历季度。
(4)CA 遗嘱认证 Code § 16337(a)(4) 一个非日历季度的三个月期间。
(5)CA 遗嘱认证 Code § 16337(a)(5) 其他期间。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6337(b) 除非第16338条另有规定,单一信托计划可以规定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标准: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6337(b)(1) 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存在时,根据第16335条(a)款第(2)项(B)分项,或(b)款第(3)项或第(4)项,使用较少的前期期间: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6337(b)(1)(A) 信托在前期期间不存在。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6337(b)(1)(B) 前期期间的市场指数或其他已公布数据不可用。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6337(b)(2) 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存在时,根据第16366条(b)款第(5)项(A)分项或(B)分项,第(6)项(B)分项,或第(7)项(B)分项,使用较少的前期期间: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6337(b)(2)(A) 信托在前期期间不存在。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6337(b)(2)(B) 前期期间的公允市场价值不可用。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6337(b)(3) 对于信托或作为单一信托的信托管理或任何受益人的权益开始或终止的期间的一部分,按日计算单一信托金额。

Section § 16338

Explanation

本节阐述了管理单一信托计划的规则。单一信托计划可以规定何时进行分配、如何进行分配(现金、资产或两者兼有),以及如何纠正向受益人支付金额中的任何错误。该计划还可以确定用于分配的收入来源,特别是与税收相关的来源,并包含其他有利于信托收益接收者的规则。如果信托享有特殊税收优惠,或者由非独立人士管理,则单一信托的支付率必须在3%到5%之间。与百分比和期间相关的具体条款适用,以确保遵守限制,实现一致和公平的分配。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6338(a) 单一信托计划可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6338(a)(1) 规定以下各项的方法和标准: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6338(a)(1)(A) 确定分配的时间。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6338(a)(1)(B) 以货币或实物形式,或部分以货币部分以实物形式进行分配。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6338(a)(1)(C) 如果单一信托金额计算有误,根据单一信托金额纠正对受益人的少付或多付。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6338(a)(2) 明确单一信托金额分配的来源和来源顺序,包括用于联邦所得税目的的收入类别。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6338(a)(3) 规定受托人认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其他标准和规则。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6338(b) 如果信托符合特殊税收优惠条件,或受托人不是独立人士: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6338(b)(1) 根据第16335节确定的单一信托利率不得低于3%或高于5%。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6338(b)(2) 第16336节中唯一适用的规定是该节 (b) 款的 (a) 分款以及 (1)、(4) 和 (9) 项,以及 (5) 项的 (A) 分项。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6338(b)(3) 根据第16337节可使用的唯一期间是第16337节 (a) 分款 (1) 项下的日历年。
(4)CA 遗嘱认证 Code § 16338(b)(4) 第16337节中唯一适用的其他规定是该节 (b) 分款 (2) 项的 (A) 分项以及 (3)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