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的职责私人基金会、慈善信托和分割权益信托的受托人的职责
Section § 16100
本法律定义了慈善捐赠和私人基金会背景下的特定类型信托。“慈善信托”是根据美国国税局(IRS)规定用于慈善目的的信托。“私人基金会”是具有独特美国国税局(IRS)规定的非营利组织。最后,“分利信托”是一种信托,其资金根据美国国税局(IRS)的规定在慈善和非慈善受益人之间共享。
Section § 16101
Section § 16102
本法律规定了管理慈善信托、私人基金会或分利信托的受托人必须遵守的规则。受托人必须避免某些行为:首先,他们不能进行自我交易,这意味着不能将信托资产用于个人利益。其次,他们不应在任何企业中持有过多的所有权。第三,他们不得进行可能导致信托承担额外税款的风险投资。最后,他们不能进行税法规定为应纳税的支出。
Section § 16103
这项法律是关于分拆权益信托的,这是一种特殊的信托,同时拥有慈善和非慈善受益人。它列出了第16102条中某些规定不适用的具体例外情况。具体来说,如果这些信托符合《国内税收法典》(IRC) 的某个特定条款,则某些税收规定不适用于它们。这包括收益受益人的款项未获得税收扣除、为慈善扣除目的而预留的款项,以及在1969年之前转入信托的款项。
Section § 16104
Section § 16105
本法律允许某个组织根据1969年联邦税制改革法案的特定条款启动某些法律行动。所有指定的受益人和总检察长都必须参与这些程序,但这并不限制可能存在的其他法律行动。此外,如果存在一份已备案并受本法律影响的信托,则在法律程序启动后10天内必须提交一份通知,并且所有最终法院裁决也必须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