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100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慈善捐赠和私人基金会背景下的特定类型信托。“慈善信托”是根据美国国税局(IRS)规定用于慈善目的的信托。“私人基金会”是具有独特美国国税局(IRS)规定的非营利组织。最后,“分利信托”是一种信托,其资金根据美国国税局(IRS)的规定在慈善和非慈善受益人之间共享。

在本条中,以下定义应适用: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6100(a) “慈善信托”指《国内税收法》第4947(a)(1)条所述的慈善信托。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6100(b) “私人基金会”指《国内税收法》第509条定义的私人基金会。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6100(c) “分利信托”指《国内税收法》第4947(a)(2)条所述的分利信托。

Section § 16101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信托被视为慈善信托或私人基金会,受托人必须确保每年分配信托的收入(如果需要,也包括本金),其方式应避免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4942条产生税收罚款。

Section § 1610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管理慈善信托、私人基金会或分利信托的受托人必须遵守的规则。受托人必须避免某些行为:首先,他们不能进行自我交易,这意味着不能将信托资产用于个人利益。其次,他们不应在任何企业中持有过多的所有权。第三,他们不得进行可能导致信托承担额外税款的风险投资。最后,他们不能进行税法规定为应纳税的支出。

在信托被视为慈善信托、私人基金会或分利信托的任何期间,受托人不得从事以下任何行为: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6102(a) 从事《国内税收法典》第4941(d)条所定义的任何自我交易行为。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6102(b) 保留《国内税收法典》第4943(c)条所定义的任何超额商业持股。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6102(c) 以致使信托财产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4944条承担税款的方式进行任何投资。
(d)CA 遗嘱认证 Code § 16102(d) 进行《国内税收法典》第4945(d)条所定义的任何应税支出。

Section § 161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是关于分拆权益信托的,这是一种特殊的信托,同时拥有慈善和非慈善受益人。它列出了第16102条中某些规定不适用的具体例外情况。具体来说,如果这些信托符合《国内税收法典》(IRC) 的某个特定条款,则某些税收规定不适用于它们。这包括收益受益人的款项未获得税收扣除、为慈善扣除目的而预留的款项,以及在1969年之前转入信托的款项。

关于分拆权益信托: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6103(a) 第16102条的 (b) 款和 (c) 款不适用于《国内税收法典》第4947(b)(3)条所述的任何信托。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6103(b) 第16102条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6103(b)(1) 根据该信托条款应支付给收益受益人的任何款项,除非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70(f)(2)(B)条、第2055(e)(2)(B)条或第2522(c)(2)(B)条允许扣除。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6103(b)(2) 信托中的任何款项,但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70条、第545(b)(2)条、第556(b)(2)条、第642(c)条、第2055条、第2106(a)(2)条或第2522条允许扣除的款项除外,如果这些款项与不允许扣除的款项是分开的,如同《国内税收法典》第4947(a)(3)条所定义的“分开”一词。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6103(b)(3) 在1969年5月27日之前不可撤销地转入信托的任何款项。

Section § 161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第16101、16102和16103条中列出的一些规定,将自动包含在本条所涵盖的每一个信托的设立中。如果信托文件与这些规定相冲突,那么那些冲突的部分将无效。

Section § 16105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某个组织根据1969年联邦税制改革法案的特定条款启动某些法律行动。所有指定的受益人和总检察长都必须参与这些程序,但这并不限制可能存在的其他法律行动。此外,如果存在一份已备案并受本法律影响的信托,则在法律程序启动后10天内必须提交一份通知,并且所有最终法院裁决也必须备案。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6105(a) 依照1969年联邦税制改革法案(公法91-172)第101(l)(3)条设想的程序,可由相关组织根据第17200条启动。该组织所有明确指定的受益人以及总检察长均应为该程序的当事人。尽管有第17000条的规定,本规定并非排他性的,且不限制任何其他现有管辖权。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6105(b) 如果设立受本条影响的信托的文书已备案,则根据本条提起的司法程序待决通知应在程序启动后10天内以类似方式备案。该程序中任何最终判决或裁定的正式认证副本也应以类似方式备案。